職業病人可享受哪些待遇
《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中規定:職業病的診斷應按衞生部頒發的《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執行。凡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書》,享有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一、在職業病被確診之後,勞動者能享受到哪些待遇呢?
(1)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確診的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3)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4)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5)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組)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療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除非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者提出,一般不得解除或終止職業病人的勞動合同,應妥善安置職業病人。一到四級絕對不能解除,五到十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一是勞動合同期滿,二是勞動者自行提出,三是嚴重違反企業相關制度或犯罪等情形。
(6)根據《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時或者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核定手續,並按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離休、退休和退職後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疑似職業病職工,在診斷、醫療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幾種特殊情況職業病患者待遇
(一)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發生傷害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處理
所謂童工,是指不滿16週歲的人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屬於非法用工的行為。非法使用童工發生傷害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單位必須依法向傷殘或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兩部分,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處理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過者撤消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職工退休後被診斷為職業病其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處理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職工退休後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丁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17]312號)精神,鑑於職業病的形成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在退休後經勞動能力鑑定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處理。《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規定,職工離休、退休和退職後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失業期間發現患職業病的待遇
根據《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併者,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者,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五)變換單位的職業病待遇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規定,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六)企業合併破產的後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職業病人可享受哪些待遇 [篇2]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1)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2)住院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3)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4)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6)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鑑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於6個月~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8)傷殘津貼:經鑑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於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9)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性支付。
(10)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性支付。
(11)供養親屬撫卹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卹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12)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另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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