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職場

職業病現狀分析及建議

職場1.26W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縣最常見的職業病是煤工塵肺病,此病是由於長期吸入粉塵、煤塵、煤矽混合粉塵等所至的以肺部瀰漫性纖維化為主的全身性疾病。一些患者拖着虛弱的病體長年奔波在醫院、企業、勞動部門、法院這幾條“戰線”上,從得知自己患病的那一刻開始,本該安心靜養的他們,卻開始了自己的“維權長征”。一些病重的患者在與死神的競賽中,最終沒有贏得勝利。而本該早日拿到的治療費卻仍遙遙無期職業病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職業病現狀分析及建議

一、職業病認定難

職業病的認定要經過兩個階段:一是職業病本身的認定,二是要將職業病認定為工傷,只有同時經歷這兩個階段,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業病認定須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按現在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是以用人單位申報和《仲裁裁決書》作為依據,而勞動者本人持《勞動合同書》無法進行職業病診斷,在權利和義務明確的情況下也必須申請仲裁。若用人單位不服再提起訴訟,光確認勞動關係也需要一至兩年的時間。如果因證據不足裁決不存在勞動關係,職工的維權之路更是漫長。被認定為職業病後,職工所在單位在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和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樣漫長的過程,勢必導致患者長時間無法進入社會保險保障的門檻。

二、職業病救濟難

職業病的救濟包括治療待遇與生活待遇,職業病無法痊癒,需要長期持續接受治療,而且病情容易波動或晉級加重,在這個很可能終生治療的過程中,治療費用與生活待遇的支取往往給患者帶來極大不便,基本是無法意料的巨大風險。即便通過了職業病認定和工傷認定,職工要獲得相應的待遇也是困難重重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診斷為職業病,若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了工傷保險,他們可以根據其傷殘程度得到工傷保險相應賠付。若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職工還得進一步向用人單位索賠,索賠的重要途徑就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而勞動仲裁後,當事人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一審結果不服的,還可以提起上訴。因此,形成了非常複雜的糾紛解決途徑。在實踐中,有些企業利用起訴和上訴程序,將勞動爭議的解決時間往後拖。不管是上述哪種方式,用人單位都應支付相應的費用,但是由於近年來,我縣很多企業生產經營銷售遇到嚴重困難,對本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也是無力支付。情況好點的企業,雙方往往通過協商解決的方式,以勞動者讓步收場;情況不好的企業,拖欠這部分救命款也是時有發生。一些本可以不

解除勞動關係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為了避免後續支取的困難,也採取一次性支取的辦法,了斷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職業病人才來説,一次性了斷顯然風險極大,因為誰也無法擔保病情不會惡化加重,即使是初次鑑定傷殘達不到等級的職業病。

部分勞動者診斷為職業病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退休待遇,依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工傷認定問題的覆函》**勞社函﹝2003﹞261號之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也不能獲得賠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經職業病診斷為無職業病,離礦後再次診斷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沒有繼續為其參加工傷保險,與社保經辦機構在工傷待遇支付問題上分歧大,導致職工維權成本高,訴訟程序複雜。

用人單位壽命有限時,比如用人單位已註銷,職業病患者的權利救濟更為困難。當職業病人離職或者退休若干年之後,職業病才被確診,當提出賠償的主張時,其當初所在的企業可能已經不復存在了,所謂的救濟也就只能成為空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只能通過民政救助的方式,可是遠遠低於應該得到了工傷賠償。這對勞動者來説,生活尚且不能得以保障,更別説治療了。

職業病患者從患上職業病的那天起,不僅是一種身心的傷害,也給整個家庭蒙上了陰影,切實解決職業病預防、認定和救濟的問題已經刻不容緩。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有如下反思和建議:

一、各部門協調配合,形成強有力的監管鏈。

勞動與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勞動用工監督檢查,規範用工行為,督促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

衞生行政部門加強監管,規範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應積極推廣企業職業衞生管理規範,引導企業完善職業衞生管理,改善工作場所環境條件。同時要加大職業衞生檢查力度,按照企業職業病危害的.程度,重點清查那些危害嚴重、工藝落後、管理不規範的企業,對於違法行為應依法嚴肅查處,從源頭上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職工在煤礦井下工作時接觸大量的粉塵和一些有素有害氣體,又缺乏個人防護,導致煤工塵肺病的產生。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比如制定嚴格的規定,煤礦必須具備合格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提供必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對職工的生產安全培訓等。同時應責令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者個人健康監護檔案,督促用人單位提供疑似職業病患者鑑定所需的材料,協助做好疑似職業病患者的檢查和鑑定工作

二、簡化職業病的認定程序

無論多麼嚴密的預防,職業病依然不能完全杜絕,加之職業病的潛伏期長,我縣職業病患者近年或在不久的將來將大量爆發,做好職業病的認定工作尤為重要。職業病診斷作為職業病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最初環節,其設計初衷當然不應是限制患者獲取保障,而

應當是儘可能地讓符合條件的職工便捷地獲取保障。首先,放寬認定條件,只要具備勞動合同書、單位證明或者《仲裁裁決書》其中之一,即可進行職業病診斷。其次,有必要對現有的職業病認定程序予以調整,將職業病認定直接納入工傷認定的程序中,而不是作為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可以指定若干科研和醫療衞生機構進行職業病確診,醫療機構的範圍可以參考現有的職業病認定機構。只要有相應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診斷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可以直接做出工傷認定結論,這樣,放寬了認定條件,簡化了認定程序,減輕了勞動者的負擔和成本。

三、做好職業病的保底救治

若是用人單位不存在,職業病人的賠償依照《職業病防治》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應向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政府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有效的措施,使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四、建立職業病特別救助基金

工傷保險根據鑑定的傷殘等級向傷者支付工傷待遇,這一統一的工傷保險模式自有其簡易、有效的優勢,但對職業病人來説,由於終其一生都需要在持續的治療中生活,而且疾病所造成的身心傷痛還在持續發展、加重,則這種根據傷殘等級固定工傷待遇的模式就難免機械、刻板,無法充分反映職業病人的全部損失。因此,建議建立職業病特別救助基金。

這種模式既要完全體現工傷保險基本原理,更要充分照顧職業病的特殊性。資金來源可以用人單位繳納為主、財政補助為輔、廣納社會捐助而勞動者無需承擔的資金籌集政策。用人單位在繳納的時候應當參考各行業的職業病發病機率予以確定不同費率。對職業病高發單位及職業防護嚴重不足存在高風險的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可以對其處以嚴厲處罰,資金作為職業病救助基金。只要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即可持續享受職業病待遇,讓患者職業病待遇終生無虞。

職業病,讓我們痛心的畫面和痛心的字眼,只有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各部門的協調配合,才能在和職業病的抗爭中取得勝利。

標籤: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