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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的會計處理方法是什麼

職場2.92W

對於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會計工作人員要做好相關的會計處理。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廣告費的會計處理,希望對你有幫助。

廣告費的會計處理方法是什麼

  廣告費的會計處理

現在會計界對廣告費的處理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一是將廣告費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二是將廣告費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待攤費用),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三是將廣告費作為無形資產,予以資本化。我國會計準則對於廣告費用的會計處理卻經過了幾個階段的演進:

(1)費用化或資本化。財會(2002)18號規定: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等)企業實際支付的廣告費,其相對應的有關廣告服務將在未來幾個會計年度內獲得,則本期實際支付的廣告費應作為預付賬款,在接受廣告服務的各會計年度內,按照雙方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各期接受廣告服務的比例分期計入損益。以此説明提前支付的廣告費與享受廣告服務期間根據配比原則,將廣告費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待攤費用處理。

(2)費用化。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核算原則,淡化了配比原則,強調對不產生經濟利益且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不必執行配比原則。因此企業投入廣告費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也沒有必要進行資本性支出分期攤銷。

  廣告費的會計分錄

收到廣告發票,驗收合格後付全款,對方是公司的,應該通過“應付賬款”核算;

廣告費用一般計入銷售費用:

借:銷售費用

貸:應付賬款—廣告公司名稱

驗收合格付款時:

借:應付賬款—廣告公司名稱

貸:現金/銀行存款

  廣告費的會計處理與税務處理差異

對於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現行税法和企業會計準則間存在差異。《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新法統一了廣告費的扣除標準,改變了以前各種類型企業廣告費用扣除比例。

在財務上,根據2006年10月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廣告費作為期間費用歸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舊制度在“營業費用”科目中核算),在税前全部列支,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方,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額。

新準則指南中取消了“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兩個科目,規定廣告費用不得預提和待攤。但税法上為了體現收入配比原則,允許超過比例的廣告費結轉至以後年度攤銷,這部分可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的廣告費而形成的財税差異,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税》規定的暫時性差異。

差異分析

廣告費的會計處理和税法規定形成的暫時性差異,和壞賬準備、折舊費用等有些相似,都有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不同的是廣告費可以在以後年度無限期轉回,因此會計處理不同於其他費用的扣除。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制定下發的《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的通知》(國税發[2006]56號),廣告費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的金額。根據通知規定,新申報表中“收入總額”項目發生了一些變化,但基本上建立在會計核算的基礎上。比如,新申報表第1行的“銷售(營業)收入”反映的是納税人按照會計準則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扣除折扣或退回後的淨額)、“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税法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注意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也就是正常銷售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營業外收入”,不得計入納税申報表主表的第1行;以固定資產抵債、投資、分配、捐贈等,應當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計入主表的第1行),取消了無形資產、固定資產轉讓收入,將這兩項讓渡資產所有權收入填入第6行“其他收入”。國税發[2006]56號的規定,減少了廣告費的計提基數,但新《企業所得税法》提高了廣告費的扣除比例。

舉例

甲企業2008年“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為32萬元,“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為3萬元,以物抵債商品的同期同類商品的不含税銷售價格為15萬元,“營業外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為5萬元,全部為出售固定資產收入,甲企業2008年、2009年實行5年過渡期優惠政策(所得税率為15%),2008~2011年每年的會計利潤、廣告費計提基數、廣告費實際發生額等相關情況見下表,所得税會計處理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假設無其他納税調整事項)(見下表):

1.2008年廣告費計提基數:320000+30000+150000=500000(元);(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營業外收入”,不得計入納税申報表主表的第1行,即廣告費的計提基數不包括5萬元出售固定資產的收入)

廣告費税前允許列支數:500000×15%=75000(元),實際發生95000元,形成20000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登入備查賬簿中。

遞延所得税資產(發生額):20 000×15%=3 000(元)

從下表可知2008年會計利潤為10萬元。

應交所得税:[(100000+20000)]×15%=18000(元)

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税費用 15000

遞延所得税資產(廣告費項目) 3000

貸: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 18000

2.2009年末,會計利潤為-50000元,企業當期虧損,税法規定,發生虧損後允許企業向後彌補虧損五年,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對於能夠結轉以後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税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税款抵減的未來税款和應納税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税資產”。

則虧損形成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為5萬元,遞延所得税資產(彌補虧損項目)應確認為50000×15%=7500(元)

借:遞延所得税資產(彌補虧損項目) 7500

貸:所得税費用 7500

另外,對於廣告費形成的暫時性差異,在舊準則下不進行會計處理,只將16-15=1(萬元)的暫時性差異登入“遞延所得税資產”備查賬簿中。在新準則下,因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所得税的累計暫時性差異為3萬元,則應增加遞延所得税資產(廣告費項目)的科目餘額。

借:遞延所得税資產(廣告費項目)1500(10000×15%)

貸:所得税費用 1500

3.2010年末,廣告費税前列支可比實際發生數多抵扣l50-149=1(萬元),此時廣告費備查簿上累計時間性差異應為20000(2008年)+10000(2009年)-10000(2010年)=20000(元),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税率變更後,“遞延所得税資產”科目餘額應為5000元(累計時間性差異20000×當前税率25%),“遞延所得税資產”科目已有餘額為4500元,應增加“遞延所得税資產”科目餘額500元。

應交所得税:[200000-(1500000-1490000)]×25%=47500元

則2010年會計處理如下:

借:所得税費用 47000

遞延所得税資產 500

貸: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 47500

另外,2010年盈利,彌補2009年虧損5萬元,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為0萬元,遞延所得税資產(彌補虧損項目)的餘額應為0,則所得税會計處理如下:

借:所得税費用 7500

貸:遞延所得税資產(彌補虧損項目) 7500

4.2011年末,當年廣告費可比實際發生數多列支3萬元,備查簿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僅剩的2萬元,應全部沖掉,用來抵減當期應交所得税,“遞延所得税資產”科目餘額應為0.

應交所得税:[200000-20000]×25%=45000(元)

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税費用 50000

貸: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 45000

遞延所得税資產 5000


標籤:廣告費 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