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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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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1

勞務派遣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勞動合同關係:存在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用人)

勞動力給付事實:發生於被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之間(用工)

1.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4.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5.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勞動爭議的範圍及解決方法

1.勞動爭議的範圍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勞動爭議解決方法

①自行協商或請工會等第三方共同協商達成和解

②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③勞動仲裁

④法院訴訟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2

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節 銀行結算賬户管理

1.銀行結算賬户,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户。 2.銀行結算賬户種類 (1)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户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2)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户、一般存款賬户、專用存款賬户(包括零餘額賬户)、臨時存款賬户。

(一)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

1、存款人應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符合異地(跨省、市、縣)開户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户。

2、核准制:需要人民銀行核准的賬户包括:基本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除因註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户和QFII專用存款賬户(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户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户)。

3、備案制: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户、其他專用存款賬户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户手續,並於開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4、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於2個工作日內對開户銀行報送的核準類賬户的開户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户條件的,予以核准,頒發基本(或臨時或專用)存款賬户開户許可證。

5、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户,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使用該賬户辦理付款業務。但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户轉為基本存款賬户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户除外。對於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户,“正式開立之日”為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的核準日期;對於非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户,“正式開立之日”為開户銀行為存款人辦理開户手續的日期。

(二)銀行結算賬户的變更

存款人變更賬户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地址等其他開户資料後,應及時向開户銀行辦理變更手續,填寫變更銀行結算賬户申請書。

申請變更銀行結算賬户的時間:實際情況發生變更後的5個工作日內。

(三)銀行結算賬户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户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的'申請:

撤銷的情形

時間規定

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存款人5個工作日內提出撤銷申請如存款人未申請撤銷,銀行應通知該單位辦理銷户手續,銀行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銷户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户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户銀行的撤銷基本存款賬户後,需要重新開立基本存款專户的,應在撤銷原基本存款賬户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户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户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銀行結算賬户。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户、專用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餘額轉入基本存款賬户,最後撤銷基本存款賬户。存款人撤銷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户時,應交回開户許可證。

類型

用途

使用規定

1、基本存款賬户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户,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户。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基本存款賬户辦理。

2、一般存款賬户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户開户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户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支取現金。

3、專用存款賬户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

(1)單位銀行卡賬户的資金(備用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户轉賬存入。該賬户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2)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户不得支取現金。

(3)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户需要支取現金,應在開户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

(4)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户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5)收入匯繳賬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户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户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户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户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4、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户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一個基層預算單位開設一個零餘額賬户,用於財政授權支付,可以辦理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可以向本單位按賬户管理規定保留的相應賬户劃撥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及提租補貼,以及財政部門批准的特殊款項,不得向其他或上下級賬户劃撥資金

5、臨時存款賬户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户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6、個人銀行結算賬户因投資、消費、結算等需要而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

(1)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户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不包含5萬元)的,應向其開户銀行提供付款依據。

(2)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款項應納税的,税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户銀行提供完税證明

7、異地銀行結算賬户在其註冊地或住所地行政區域之外(跨省、市、縣)開立

(1)營業執照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

(3)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

(一)銀行結算賬户的實名制管理

1、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户,並對其出具的開户(變更、撤銷)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自然人不可以開立基本存款賬户。

2、存款人應按照賬户管理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户辦理結算業務,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户,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户套取銀行信用或進行洗錢活動。

(二)存款人結算賬户變更事項的管理

存款人申請臨時存款賬户展期,變更、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户以及補(換)發開户許可證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三)存款人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1、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户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户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户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文件。

2、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籤字人時,應向開户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

(四)銀行結算賬户的對賬管理

銀行結算賬户的存款人應與銀行按規定核對賬務。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3

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兑、背書和保證。

出票

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作出票據+交付票據

【知識點鏈接】1.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2.收款人: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後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要求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並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知識點鏈接】付款人:指由出票人委託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事項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的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定予以明確,並不影響票據的效力任意記載事項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效力出票人簽發票據後,即承擔該票據承兑或付款的責任。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4

  一、法的本質和特徵

  (一)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統治階級”

(1)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律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並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顧及被統治階級的願望和要求,法律也會在一定程度上照顧被統治階級的利益。

  2.“國家意志”

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即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二)法的特徵(20xx年調整)

  1.國家意志性

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範。

【提示】制定、認可,是國家創制法的兩種方式。

  2.國家強制性

法憑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得性(20xx年調整)

(1)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

(2)概括性:法具有能為一般人提供一個行為模式、標準的屬性。

(3)利導性:法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從而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要求。

  4.規範性(20xx年調整)

(1)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範。

(2)可預測性:法具有明確的內容,能使人們預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為的法律後果。

(3)普遍適用性: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範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包括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