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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傷死亡公司賠償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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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企業職工若是收到工傷或者因為工傷死亡,是要賠償的。那麼若職工是非工傷原因死亡,例如突發疾病或者意外,公司會賠償嗎?公司的賠償標準又是什麼呢?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非工傷死亡公司賠償標準有哪些

非工傷死亡公司賠償標準: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應享受以下待遇:

1.喪葬費

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山東省標準調整為1000元)

2.一次性救濟金

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臨沂三區為180元,其他九縣為15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週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週歲至十週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週歲者不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章 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甲款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3個月作為喪葬費,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25%;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40%;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50%。此項撫卹費付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止(供養條件見第十一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第二十四條 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供養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儘先錄用;受其供養的子、女、弟、妹有入該企業所辦學校就讀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全家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其共同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喪葬補助費應由其中一人領取,不得重領。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魯勞社〔2003〕53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準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乾使用,節約歸家屬,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業為逝世職工舉行遺體告別的費用,包括租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開支,由企業據實報銷。

三、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亦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山東省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近幾年來,隨着經濟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不斷提高,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以下簡稱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已明顯偏低。為解決遺屬的生活困難問題,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二、過去已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

三、職工死亡後,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四、已領取生活困難補助的遺屬,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服刑或勞教期滿後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困難補助。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調整。

五、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採取定期走訪、函調等方式瞭解受補助遺屬的情況變化,對不再符合享受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

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條件的確定,仍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七、調整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統籌項目的,由企業從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適用於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