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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休假證明

職場2.75W

證明本單位員工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現年x歲,於x年x月x日經民政部門審批結婚,時年x歲;於x年x月x日與撫順礦務局醫院首胎生子(女),時年x歲。

晚婚晚育休假證明

以上資料屬實,符合國家相關晚婚晚育的相關規定,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xx-xx

年 月

晚婚晚育休假證明 [篇2]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這90天又分為: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兩部分。 所謂產前假15天,係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

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後,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併使用;

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如果(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由於一些特殊原因,女職工能享受增加天數的產假。

難產、多胞胎的因素,有《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文規定;但是,晚育、獨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規定有所不同。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不論是女職工產假,還是男方看護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

1、產前假(孕期)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行。至於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2、產假(產期) 生產女職工的產假:單胎順產90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難產者,增加15天;

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自然流產女職工的產假: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者,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產假45天。

產假,“工資”應全拿。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

(一)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二)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3、哺乳假(哺乳期)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這六個半月哺乳假期間的工資與產前假工資一樣,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這裏所稱原工資性收入指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4.晚育假(晚育年齡是24週歲) 根據7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的以下簡稱《規定》,晚育產婦,在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的基礎上,將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期間產婦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配偶工資不受影響。

晚婚晚育休假證明 [篇3]

國家法定晚婚晚育婚、產假多少天

四川省內有效)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方不得早於22週歲,女方不得早於20週歲。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晚育,根據《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三章生育調節之第十三條規定: 穩定現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優生、優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各推遲3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不得違反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 夫妻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的,不得以此為理由再生育。

因此,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的初婚為晚婚。 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根據《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之第三十二條規定:

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90天)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

以上規定,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

晚婚晚育假期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亨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但其獎金額不得少於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

特別説明:

1、所謂“晚婚”,是指男方年滿25週歲以上,女方年滿23週歲

以上。達到以上條件的婚假在國家法定假期(三天)外另加20天婚假。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

2、所謂“晚育”,是指女方24週歲以後生育

女方:法定產假90天,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加30天,剖腹產加15天。男方:已婚婦女晚育的,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

3、待遇 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4、超期不上班的

女方在規定產假滿後未上班的,需出具醫院方的病情證明,單位可按病假處理。

晚婚晚育是我國婚姻法所鼓勵的,也是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

標籤:晚婚晚育 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