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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衞生監督所職責

職場2.96W
  縣級衞生監督所職責[篇1]

一、概況

縣級衞生監督所職責

湘潭縣衞生監督所於2004年11月成立,為副科級全額事業單位,編制為27人。現有工作人員28人,其中本科學歷4人,大專學歷18人。

二、職責職能

湘潭縣衞生監督所為縣衞生局隸屬下的公共衞生執法監督執行機構。是執行國家衞生法律法規,維護公共衞生秩序和醫療衞生服務秩序,保護人民羣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的縣級衞生執法監督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能是:依法監督管理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及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產品;依法監督管理公共場所、放射、學校衞生工作;依法監督傳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監督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採供血行為;依法承辦職責範圍內的行政許可和日常衞生監督。

一、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0731—52543193)

1、適應範圍:企業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學校自備水單位、管道分質直飲水單位;

2、職責:預防性衞生監督、經常性衞生監督、衞生許可、飲用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處理、行政處罰;

3、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衞生規範》。

二、學校衞生監督(0731—52543193)

1、適應範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

2、主要職責:預防性衞生監督、經常性衞生監督、學生用品衞生監督;

3、執法依據:《學校衞生管理條例》。

三、學校、幼兒園傳染病防治衞生監督(0731—52543193)

1、適應範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

2、主要職責:經常性衞生監督、傳染病疫情的調查和處理;

3、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範》。

四、公共場所監督(0731—52543195)

1、適應範圍: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主要職責:衞生行政許可、日常監督和違法行為查處的工作;對公共場所進行衞生監測和衞生技術指導;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衞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3、執法依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艾滋病防治條例》

五、醫療執業監督及傳染病防治(0731—52543199)

1、適應範圍:全縣醫療機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美容機構

2、工作職責:負責開展對醫療機構的臨牀用血、傳染病防治、疫情報告、醫療廢物處置的日常監督及違法行為查處;

放射診療許可、日常監督及違法行為查處;受理醫療違法行為和事件的投訴、舉報和查處工作;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衞生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工作。

3、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六、法制監督工作

1、協助衞生行政部門定期開展衞生監督執法工作稽查,加強內部和外部的稽查工作1。

2、負責制訂衞生監督員培訓規劃,組織政治業務學習培訓。

3、負責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接受衞生法律諮詢。

  縣級衞生監督所職責[篇2]

一、協助所長組織召開所長辦公會、所務會及全所行政、業務會議。

二、負責接待服務、會務管理、對外聯絡工作。

三、負責車輛的管理、調度、維修、保養以及交通安全工作。

四、負責印章、介紹信的保管使用和人員工資、人事檔案的管理。

五、負責辦公用品及各種耗材的採購、保管和供應。

六、負責衞生監督法制稽查、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所內政務公開、行政執法公示等工作。

七、組織協調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衞生監督工作。

八、負責財務管理,編制預決算,檢查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票證。辦理日常財務收支。

九、負責全所報刊、雜誌、信件的收訂、發放及文件的收發、登記、傳閲、催辦、郵發以及文書的訂購、保管、發放、登記、立卷歸檔,負責新聞電子發稿工作。承辦全所文件的打印、裝訂等工作,並負責所外印刷業務。

十、負責物資設備(包括水電氣)、傢俱、房屋的管理和維修,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保管和供應工作。

十一、負責基建維修任務和外環境綠化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治安保衞、消防、環境衞生、所容所貌工作。

十三、完成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綜合信息科

一、負責和組織綜合性業務,收集和掌握上級、本所的各種信息、資料、情況等,進行加工分析,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並做好信息、簡報和所局域網的管理及網站更新維護工作。

二、負責起草全所衞生監督年度工作計劃,並監督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做好季度小結和年度總結。負責編寫全所工作的大事記和年鑑。

三、草擬各種對外文稿、報告、請示等文件,並對各科室的各類請示、報告等文件進行審核。

四、負責草擬和修訂各項規章制度、考核標準,並組織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協助所考評委做好對科室工作的綜合考核及績效考核工作。

五、負責全所圖書資料和業務綜合資料檔案的'管理。

六、負責衞生監督員培訓、考核、檔案管理、執法證件x理等工作。

七、負責單位各種活動的攝錄和宣傳工作。

八、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審批辦證科

一、負責衞生許可審批程序的諮詢工作。

二、負責受理管理相對人提出的衞生許可的申請及申報材料的審查。

三、負責對審查合格的管理相對人的衞生行政許可的發放、審核、註銷和變更等事務。建立健全管理相對人衞生許可登記並給相關監督科室提供查詢等有關服務。

四、負責衞生許可證統計工作。

五、負責從業人員培訓證辦理工作。

六、完成所裏交辦的其它工作。

醫政、職業衞生、傳染病監督科

一、負責對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等的醫護人員資格及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個人劑量監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羣健康促進工作。

五、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六、負責對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單位的監督檢查。

七、完成所裏交辦的其它工作。

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5、護士條例;

6、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7、醫院感染管理辦法;

8、消毒管理辦法;

9、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科

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二、承辦公共場所單位的衞生行政許可審查工作。

三、負責對管理單位的衞生條件、衞生防護設施、生產經營活動及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衞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四、負責公共場所的現場監測及環境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負責對管理單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衞生法規和衞生知識的培訓。

六、完成所裏交辦的其它工作。

執法依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

飲用水衞生監督科

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飲用水水質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和評價。

二、承擔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的衞生行政許可審查及日常監督工作。

三、負責對生活飲用水單位的衞生條件、衞生防護設施、涉水產品及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行衞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四、負責水污染等公共衞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五、完成上級下達的供水單位水質和涉水產品抽檢任務,組織開展供水單位水質和涉水產品衞生現場監測工作。

六、完成所裏交辦的其它工作。

執法依據:

1、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

2、遼寧省城鎮生活飲用水衞生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學校衞生監督科

一、負責對學校、托幼機構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勞動、環境等方面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校醫室的醫護人員資格及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等內部公共場所衞生條件的衞生審查。

四、負責學校、托幼機構內生活飲用水的衞生行政許可審查及日常監督工作。

五、負責對學校、托幼機構內危害公共衞生的中毒事故和衞生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罰建議。

六、完成所裏交辦的其它工作。

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4、護士條件;

5、學校衞生工作條例;

6、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

7、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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