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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建設考察報告

職場2.27W

10月25日~30日,應台灣地區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邀請,農業部漁港建設考察團一行6人赴台調研漁港建設及管理情況。考察團先後對台北縣淡水第二漁港、桃園縣竹園漁港和宜蘭縣烏石漁港、大溪漁港、南方澳漁港以及高雄市前鎮漁港4縣(市)6座漁港進行實地調研,瞭解了台灣地區漁業發展、漁港建設及管理的情況,對比查找了兩岸漁港建設的不同特點與差距,就今後加強交流合作進行了探討。有關情況如下。

漁港建設考察報告

台灣地區漁業發展概況

台灣漁業發達,目前漁業年產量130萬噸,總產值近台1000億元幣(約合人民幣250億元),約佔台灣地區農業(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林業)總產值的30%。漁業經濟以海洋捕撈業為主,有漁船2.7萬艘。

台灣地區漁業發展有以下顯著特點:一是遠洋漁業發達。台灣地區遠洋漁業始於上世紀60年代,拖、圍、釣等多種作業方式並舉,產量產值佔台灣地區漁業總量的50%以上,是台灣地區漁業的支柱產業,其魷魚、銪魚等遠洋產量居世界前列。二是漁船技術先進、裝備優良。台灣地區近海漁船多為玻璃鋼材質,重量輕、阻力小、耐腐蝕、絕熱性好、使用壽命長,遠洋漁船設施先進,大都配備聲納、水平温度儀及船位監控等設備。三是漁業組織健全。台灣地區漁會、公會、協會、生產合作社等漁業組織種類眾多,漁民、漁業企業、養殖户等都加入相應的漁業組織,機構完善、管理民主、自治性強、工作高效,並有專門法律保障。 台灣地區漁港特點

台灣地區四面環海,海岸線1600公里,雖漁船不多,但漁港建設較好,漁港設施功能完善,在保證漁民收入、發展漁區經濟、推動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建設時間早,佈局密度大

台灣地區漁港建設自日據時代即已開始,上世紀70年代進行了大規模投資,漁港建設進入高峯,成為推動當時台灣地區經濟發展的重大建設項目之一。上世紀90年代,綜合考慮漁業資源變化、漁船技術改進等多種因素,台灣地區不再興建新漁港,僅就原有漁港進行維護完善。近十年台灣地區漁港建設思路有了進一步調整,一些傳統漁港逐步轉向休閒漁港、樂活漁港,台灣地區漁港進入新一輪轉型發展時期。目前,台灣地區共有漁港225處,其中海岸港107處,河道瀉湖港19處,商港內漁業碼頭13處,離島港86處,遍佈台北縣、宜蘭縣、高雄縣、澎湖縣等21個縣(市),碼頭長度18.87萬公尺,泊地面積898.5公頃,平均每7.1公里海岸線、120艘船就有1個漁港(我沿海地區平均每228公里、1900多艘船才有一座同類漁港)。

漁港分類明晰,港內設施齊全

台灣地區將漁港分為一類漁港和二類漁港。一類漁港為重點港,港內泊地面積在10萬平方公尺以上,可停泊100噸級漁船100艘以上,陸上配有魚市場和起卸碼頭,漁船補給、魚貨加工冷凍、船機修理保養等設施齊全,魚貨運輸銷售便利,漁港全年作業漁產量合計可達2萬噸以上。一類漁港共9個,由台“漁業署”主管,土地和漁港產權屬於“漁業署”。一類漁港以外的216個漁港均為二類漁港,由縣市“政府”主管,土地和漁港產權屬縣市“政府”。

港內設施分為基本設施、公共設施和一般設施。基本設施由主管機關建設、維護和管理,包括堤岸防護、碼頭、水域、運輸、航行輔助、公害防治、漁業通訊以及政府機關辦公等設施。公共設施由主管機關建設,可委託當地漁會等團體管理

、維護,主要包括魚市場、船道、上架場、漁具整鋪場、曬網場、卸魚設備、漁民活動中心、漁民休憩等設施。一般設施由當地漁會或通過招投標建設、維護和經營管理,主要包括加油、電力、自來水等公用事業設施

以及製冰廠、冷凍廠、加工廠、修造船廠、漁會和漁業團體辦公場所等漁業相關產業設施及輔助功能設施。

法律制度健全,管理權屬明確

目前台灣地區頒佈實施的漁港立法有《漁港法》、《漁港法施行細則》、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船舶使用漁港基本設施的收費標準等。《漁港法》自1992年1月31日頒佈實施,先後於1998年、2000年、2004年、2006年進行修訂,是台灣地區漁港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及維護的基本法,對漁港區域、漁港計劃、漁港設施、管理權屬、權益權限等都做了明確界定。

根據法律規定,漁港岸線明確界定,漁港範圍不能隨意調整,如需調整需報請“行政院”或“行政院農委會”批准。台“漁業署”或縣市“政府”責任包括劃(修)定漁港範圍,制(修)定漁港計劃,依據漁港計劃編列預算建設漁港,編列預算辦理漁港基本及公共設施管理及維護工作,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編列預算辦理漁港公共設施管理及維護工作,委託漁港所在地漁會、其他法人或團體管理及維護。台“海巡署”負責漁港船舶進出港管理,所有船舶進出港都必須向“海巡署”報告,由“海巡署”派人登船核查後方能放行。漁港消防由當地消防部門負責。漁會受台“漁業署”和縣市“政府”委託,負責漁港公共設施和一般設施的管理及漁民漁船的民間協調。

財政投入充分,建管均有保障

台灣地區漁港建設和維護費用以台“漁業署”為主,縣市“政府”和漁會給予配套。一類漁港由台“漁業署”全額出資;對二類漁港,“漁業署”視情給予不超過70%~80%的補助,縣市“政府”和漁會適當出資。目前台灣地區尚未有企業或個人投資漁港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先例。近幾年,台“漁業署”每年用於漁港維護預算達17億台幣(摺合人民幣3.8億元)。為支持漁會發展,台“漁業署”對漁會辦公樓等建設經費均會給予全額或大部分投資支持所用。

台灣地區漁港建設長達30年,每個港累計投入均很高,摺合人民幣多則幾十億元、少則數億元。以所考察的'烏石漁港為例,僅近十年來的維修管理經費就達30多億台幣(7億元人民幣);竹園漁港為改善港區交通條件修建的彩虹大橋建設工程(1991年~1992年)投資2.45億台幣(5700萬元人民幣),港內每年清潔費預算200多萬台幣(46萬元人民幣)。 漁港功能不斷調整,休閒漁港成為主流

近幾年,台灣地區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選擇適當地點規劃漁港多元化發展,配合休閒需求大力發展娛樂漁船,不斷改善港區公共設施、改善漁港周邊道路排水等環境建設,加強漁村活動中心的軟硬件設施建設,營造漁港漁村新風貌。如去年以來,台漁業和旅遊部門積極發展遊艇活動,開放十餘處漁港供遊艇進出及停泊,並通過公眾網絡評選出“2010年十大魅力漁港”,積極推動漁港轉型。台北淡水漁人碼頭集漁業、觀光、餐飲為一體,防波堤上鋪設高品質木質地板,堤下建成餐飲一條街,整個漁港環境優美、風景怡人。竹園漁港、南方澳漁港等外防波堤設有海灘浴場、社區公園、遊樂設施,港邊建有媽祖廟、娛樂中心、水產品直銷中心、餐館、商店等。高雄港是台灣地區最大的海港、寸土寸金,卻專門劃定一塊較大區域作為漁港使用。

目前台灣地區漁港五種功能類型並存:一是傳統漁業漁港,功能定位為漁船、舢筏、漁民、水產;二是觀光漁港,功能定位為綠化、公園、漁村;三是兼營娛樂漁業功能漁港,功能定位為觀光魚市、賞鯨;四是開放遊艇停泊的漁港,功能定位為遊艇、遊樂船;五是兼營客貨運交通的漁港,功能定位為流通和漁業。其長遠規劃是通過串聯港區周邊海陸觀光遊憩資源,形成以漁港為中心的帶狀示範海岸,進一步提升漁港功能。

對全國漁港建設和管理工作的借鑑意義

台灣地區漁港建設和管理的機制、經驗以及多元化發展方向,無疑對全國今後漁港建設和發展有很好的借鑑作用。

一是加大漁港建設投入力度。漁港建設既是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和發展港區經濟、增加漁(農)民收入的重要載體,也是平安漁業建設和發展現代漁業的重大舉措,意義重大而深遠。應廣泛宣傳漁港建設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提高各級政府對漁港重要性的認識,加快漁港公益性設施建設和航標、通信、消防、環保等配套設施建設,切實把漁港建設作為造福漁區的“生命線”工程。中央財政應大幅度提高漁港建設投資,帶動地方各級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儘快達到台灣地區漁港每年總投入水平。明年,中央財政將取消僅有的1000萬元漁港公益設施維護補助,而目前地方財政在漁港維護方面的預算很少,這與台灣相比差距很大,建議儘快研究這一問題,將公益性設施維護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二是加快漁港立法進程。借鑑台灣地區漁港立法,根據《漁業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規,加快推進《漁港管理條例》立法進程,建立完善漁港投資、建設與管理的配套法規,為依法規範漁港相關活動提供法律依據。進一步明晰漁港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和監督權,理順漁港建管體制,明確管理部門與投資者的責任與權利,加強對漁港的產權管理,規範管理者與經營者的行為,保障漁港安全有效運行,依法保護和管理漁港及其設施。

三是統籌漁港建設規劃佈局。台灣地區漁港分佈廣、密度大,漁船就近、分散避風,防災減災能力強的特點給了我們一個啟示,今後漁港建設應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大中小漁港、大幅度增加漁港佈局密度。在繼續加大沿海中心漁港、一級漁港佈局密度的同時,將二級漁港列入中央政府投資範圍,並將部分自然條件好的三級漁港升級為二級漁港建設,重點建設防災減災設施,充分發揮二級漁港的避風作用。既要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條件、滿足各類漁船安全監管要求,更要分散災害風險、將颱風損失降到最低,這是緩解沿海地區“船多港少”、漁船避風困難、提高漁船防災減災能力的有效措施。

四是積極拓展漁港功能多元化。台灣地區漁港建設歷程和漁港轉型經驗表明,漁港多元化利用是漁港發展方向和必然趨勢,與中央積極倡導的漁港經濟區建設內容相符、目標一致。要借鑑台灣地區漁港多元化發展的成功經驗,結合城鎮建設和產業集聚,選擇部分地區探索建設休閒觀光型漁港,做好以漁港為龍頭、城鎮為依託、漁業產業為基礎,集漁船停泊、避風、補給及水產品集散和加工、休閒漁業、漁民轉產轉業、濱海旅遊、城鎮建設為一體的漁業經濟區建設,推進漁業發展轉方式、調結構。

五是引導發展漁民專業合作組織。1976年,台灣地區頒佈實施《漁會法》,並多次修訂。目前,台灣地區設有省漁會及39個區漁會。漁會是“政府”實施漁業政策以及漁港日常管理及經營的重要助手和主體,在漁港漁村建設、漁民自律管理、漁業休閒觀光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台灣地區漁會發展經驗對全國漁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有很好的借鑑作用。我國沿海地區和內陸重點水域捕撈漁船眾多,建議加強引導和規範,推進捕撈漁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將分散的漁民漁船組織起來,實現漁民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發展,為控制捕撈強度、規範捕撈行為、加強漁港漁船管理、提高漁民防災減災能力、加強漁港設施維護和衞生條件的改善等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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