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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安全制度建設之各類人員安全工作職責

職場2.83W

一、寧強縣學校幼兒園安全保衞處(室)主任職責

幼兒園安全制度建設之各類人員安全工作職責

1、根據政府關於治安工作的法規和公安部門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提出貫徹意見,在校領導統一部署下組織實施。

2、在校長的領導下,對師生進行遵紀守法和安全教育,及時調查、處理髮生在校內的各類違規違紀事件。

3、維護學校內部治安秩序,按時督查門衞、夜間巡邏人員和值班幹部的到崗情況,定期組織門衞和夜間安保人員學習法律、法規及學校的有關規定,照章辦事,嚴抓落實。

4、調解處理學校內部治安糾紛,並採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對暫駐校內的工人、臨時工,要強化教育管理,並與其負責人簽定管理責任書,確保教育教學秩序井然和師生財產安全。

5、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制訂《預案》,消除隱患,堵塞漏洞,落實防範措施。

6、遇有重大災害事故,應及時報告,並積極參與搶救,查明性質,妥善處理,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7、嚴格管好校門,實行走讀生、校內臨時工憑證出入校門制度,具體負責出門證的辦理和發放。

8、做好校園內防盜、防火等安全保衞工作。

9、負責全校師生的自行車、摩托車、小轎車管理,確保按規定整齊放置,嚴防丟失。

10、辦理學校臨時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寧強縣學校幼兒園安全保衞人員工作職責

1、負責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保衞工作的方針政策,確保校園的政治安定和治安穩定。

2、學校保衞人員上班時間必須統一着裝,並配帶必要的安全保衞器械。

3、在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學校的領導下,負責制定全校安全保衞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各項保衞制度,經常檢查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安全。

4、加強對廣大師生員工安全宣傳教育,提高警惕,增強法制觀念,依靠羣眾做好防破壞、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工作,維護學校穩定和內部安全。

5、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校內發生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災害事故。

6、負責學校機密、要害部位和易發案部位的安全防範工作,檢查並督促整改各種安全隱患,確保安全。

7、負責節日和學校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衞工作,嚴防各種破壞活動,杜絕一切事故的發生。

8、安保人員要經常對學校的教室、辦公室、宿舍、食堂、廁所、體育設施等進行安全檢查,做好記錄,對有安全隱患的設施要向學校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制止小商販在校園附近擺攤設點。

9、負責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小組的日常工作,提出全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落實措施,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0、安保人員要同班主任經常對學生攜帶管制刀具等具有危險性的物品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負責對學生打架等違紀事件的調查和處理,並將結果上報到政教處。

11、學生上學時按要求在校門口值守巡邏,迎接學生安全入校,放學時在校門口值守巡邏,保證學生安全離開校門口。

12、上課、晚輔導(自習)期間,各學校必須確保有一名以上安保人員在校門口配合門衞做好值守工作。

13、上課(包括晚輔導或自習)期間,學校大門要有效關閉、上鎖,堅決杜絕無門衞或門衞形同虛設的現象。凡外來人員到校辦事或會見人員,必須認真查驗有效證件並登記,禁止以口頭詢問代替,未經核實情況就放行的現象發生,嚴防不法人員混入校園傷害師生。

14、協助指導護校隊做好學校安全保衞工作;在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要第一時間趕到出事地點,及時處理,重大事件要第一時間報告主管領導。

15、有民辦幼兒園的鄉鎮中學、中心國小安保人員必須掛鈎該轄區內的民辦幼兒園的安全保衞工作,指導督促民辦幼兒園的安全保衞工作。民辦學校和民辦幼兒園必須配備專兼職的安保人員,安全保衞工作內容和等級與公辦學校相同。

三、寧強縣學校幼兒園安全保衞幹部語言規範條例

1、對待同志。言語要誠懇、謙虛,要説關心的話、商量的話,不講偏激的話,不講不利於團結的話。

2 、對待領導。言語要尊重、認真,要説請教的話、虛心的話,不講恭維話,不講貶低話、虛假話。

3、對待學生。言語要誠懇、熱情,要説信任的話、和藹的話,不講訓斥話、刺激話。

4、對待違法人。言語要嚴肅、合法,要講政策、講利害、講出路,不講違法話、過頭話。嚴格禁止刑訊逼供。

5、對待受害人。言語要同情、穩妥,要講安慰話、對症的話,不講推脱話、責備話。

6、對待證人。言語要清楚、明確,要説講理的話,疏導的話,不講無理話、訓斥話。

7、對待吵鬧者。言語要冷靜、耐心,要説講理的話,疏導的話,不説威風話、激化矛盾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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