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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核算基礎工作

第一條

財務核算基礎工作

充分體現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特制定 本規定。

第二條

會計科目的運用及帳户的設置、按《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設置,個別因公司業務需要新增會計科目時,須報批准。

第三條

憑證統一採用記帳憑證,在實行會計電算化操作後,可採用軟件打印記帳憑證。

第四條

會計核算組織程序:採用記帳憑證彙總表核算程序,記帳憑證彙總表核算組織程序如下:

(一)根據審核後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

(二)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編制記帳憑證彙總表;

(三)根據記帳憑證彙總登記總分類帳;

(四)根據原始憑證登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日記帳;

(五)根據記帳憑證及所附的原始憑證登記各明細分類帳;

(六)月終,根據總分類帳和各明細分類帳編制會計報表。

記帳憑證彙總表核算組織程序的特點是:先定期(5天或10天)將所有記帳憑證彙總編製成科目彙總表,然後再根據科目憑證彙總表登記總分類帳。

記帳憑證彙總表的編制方法是:根據一定時期的.全部記帳憑證,按照相同科目歸類,定期(5天或10天)彙總每一會計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和貸方本期發生額,填寫在科目憑證彙總表的相關欄內,以反映全部會計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和貸方本期發生額。

第五條

記帳規則:

(一)記帳須根據審核過的會計憑證。除按照會計核算要求進行轉帳時,用記帳員寫的轉帳説明作記帳依據外,其它記帳憑證都必須以合法的原始憑證為依據。沒有合法的憑證,不能登記帳簿,且每張記帳憑證必須由制單、複核、記帳,會計主管分別簽名,不得省略。

(二)登記帳簿時用鋼筆或碳素筆寫(除了複寫的以外,不得使用鉛筆和圓珠筆)。

(三)記帳憑證和帳簿上的會計科目以及子、細目用全稱,不得隨意簡化或使用代號。

(四)會計分錄的科目對應關係,原則上一種經濟事項分別或彙總編一套分錄,不得將不同內容的多種經濟事項合併編制一套分錄。

(五)明細帳應隨時登記,總帳定期登記,一般不超過10天。

(六)每一筆帳須記明日期、憑證號碼和摘要,經濟事項的摘要不能過分簡略,以保證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筆帳記完後,在記帳憑證上劃“∨”號。

(七)記帳的文字和數字應端正、清楚、嚴禁刮擦、挖補或塗改,不得跳行隔頁。應將空行或空頁劃斜紅線註銷。

(八)記帳發生錯誤,用以下方法更正:

1.記帳前發現記帳憑證有錯誤,應先更正或重製記帳憑證。記帳憑證或帳簿上的數字差錯,應在錯誤的全部數字正中劃紅線,表示註銷,並由經辦人員加蓋小圖章後,將正確的數字寫在應記的欄或行內。

2.記帳後發現記帳憑證中會計科目、借貸方式或金額錯誤時,先用紅字填制一套與原用科目、借貸方向和金額相同的記帳憑證,以沖銷原來的記錄,然後重新填制正確的記帳憑證,一併登記入帳。如果會計科目和借貸方向正確,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另行填制記帳憑證,增加或衝減相差的金額。更正後應在摘要中註明原記帳憑證的日期和號碼,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據。

3.報出會計報表後發現記帳差錯時,如不需要變更原來報表的,可以填制正確的記帳憑證,一併登記入帳。如果會計科目和借貸方向正確,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另行填制記帳憑證,增加或衝減相差的金額。更正後應在摘要中註明原記帳憑證的日期和號碼,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據。

標籤:核算 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