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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9年10月31日修訂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新《會計法》共有七章52條。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根據《會計法》國家出台了《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共六章101條。學校是事業單位,業務相對簡單,我想結合近兩年在學校財務檢查中遇到的問題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與學校業務聯繫較緊的要求,給大家談幾點要注意的事項。

會計工作要求

一、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二、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職會計人員。

設置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三、 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三)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四)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五)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四、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出納也要有會計證。駕駛員要有駕駛證一樣)(政策水平強高、業務能力強、愛崗敬業、能吃苦耐勞、樂於奉獻的同志到財會隊伍中來)

五、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主管人員、出納。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現狀是輪換較少,年齡偏大,青黃不接。我們提倡輪換,更有利於會計人員全面接觸會計業務,快速成長。)

六、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於學習和參加培訓。

七、各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獎勵。

八、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並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財務祕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會計證發證機關吊銷其會計證。

九、會計工作交接要求。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現狀是不辦交接,人走會計檔案走)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賬户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户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户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户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註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食堂帳)

十、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十一、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併、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十三、 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建檔要求、保管期限、銷燬辦法等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有關電子數據、會計軟件資料等應當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十四、 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六要素)

(二)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複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四)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五)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准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複印件)

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十五、 填制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

(一)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後面,並在其他記賬憑證上註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複印件。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於機制記賬憑證,要認真審核,做到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數字準確無誤。打印出的機制記賬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

各單位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應當科學、合理,具體辦法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自行規定。

十六、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一)會計憑證應當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二)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後,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三)記賬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彙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籤外簽名或者蓋章。

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註明記賬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賬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並在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註明日期和編號。

(四)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准,可以複製。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十七、登記會計賬簿的基本要求

第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採用訂本式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賬。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後裝訂成冊,並由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總賬和明細賬應當定期打櫻

發生收款和付款業務的,在輸入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當天必須打印出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並與庫存現金核對無誤。

十八、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賬工作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一)賬證核對。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時間、憑證字號、內容、金額是否一致,記賬方向是否相符。

(二)賬賬核對。核對不同會計賬簿之間的賬簿記錄是否相符,包括:總賬有關賬户的餘額核對,總賬與明細賬核對,總賬與日記賬核對,會計部門的財產物資明細賬與財產物資保管和使用部門的有關明細賬核對等。

(三)賬實核對。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財產等實有數額是否相符。包括:現金日記賬賬面餘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餘額定期與銀行對賬單相核對;各種財物明細賬賬面餘額與財物實存數額相核對;各種應收、應付款明細賬賬面餘額與有關債務、債權單位或者個人核對等。(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應一月一核對、一月一盤點,並做好盤庫記錄和填好銀行餘額調節表)(對帳) (撥款對帳) (清理往來款要堅持“人欠收回、欠人歸還”的原則,應着重從以下幾方面着手:一是單位或個人借款,掛帳一年以上的,要加大回收力度;款付清無發票的,及時索要;確定不能要回發票且掛帳一年以上,經領導同意後調帳列支或衝上年結餘;二是小額掛帳三年已成呆死帳,經領導批准可列支;三是向其他單位提供服務或商品對方未付款的,單位要依法清收,確不能收回的,酌情衝收入或列支;四是屬在業務活動中待結算款項、應繳、待繳款項的要及時辦理繳款結算手續;五是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借款的,到期要及時償還;六是掛帳三年以上,確認無法付出的應付款項,將餘額轉為收入科目;七是往來款科目有對應關係的核準後先行沖帳,後轉收入或支出;需調帳和沖帳的在資料充足,相關人員出具有關手續後,書面通知國庫收付局(教育經費管理站)進行業務處理;八是出差借款,回單位後要於一個星期內結清手續;九是單位內部人員借款,前款未結清的,不得再予借款;十是對各項開支,有錢要避免掛帳,應及時、全額支付;十一是對於應收款,對方單位和個人有能力償還而故意拖欠的,必要時要通過司法手段予以解決。)

十九、編制財務報告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説明。各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應當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對外報送財務報告。

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財務報告所屬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並由單位領導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單位領導人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由校長要看報表到會計主動送報表給校長看)

二十、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説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篡改會計報表的有關數字。

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係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本期會計報表與上期會計報表之間有關的數字應當相互銜接。

二十一、會計監督要求。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依據是:

(一)財經法律、法規、規章;

(二)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

(三)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四)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五)各單位內部的預算、業務計劃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明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賬簿或者賬外設賬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並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超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職權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今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處理。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

(一)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二)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三)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四)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

(五)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六)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税務機關報告。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處理。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單位制定的預算、業務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各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單位類型和內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制定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應當體現本單位業務管理的特點和要求。

(三)應當全面規範本單位的各項會計工作,建立健全會計基礎,保證會計工作的有序進行。

(四)應當科學、合理,便於操作和執行。

標籤: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