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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章 總則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條 為了實現會計人員的規範化管理,確保會計人員崗位變動時,劃清前任和後任的責任,保證會計工作的前後銜接,防止賬目不清、責任不明等混亂現象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變動崗位或因故離職的,必須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處理善後事宜,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編制移交清冊,否則,一律不得離崗。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會計人員。

第二章 移交手續

第四條 離崗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 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 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 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材料。要核實所有內外往來賬目,部門間財產物資賬,並儘可能處理結清,處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 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清冊一般應包括: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項目、交接內容、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等。交接內容要詳細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使用登記簿、發票、文件、會計軟件用户名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其他會計資料和會計用品等內容。

5. 財務負責人移交時,還必須將自己分管的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6.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財務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臨時離職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代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7.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財務負責人批准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8. 公司、部門撤銷的,公司財務部必須確定必要的會計人員辦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畢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確定。

第三章 接管手續

第五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移交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管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並注意以下幾點:

1. 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要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 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並要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註明,由移交人負責。

3. 銀行存款賬户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 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户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户餘額核對相符。要通過隨機抽查個別賬户餘額方式,核實賬賬、賬實的核對情況。

5. 接管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信息記錄的連續性、完整性。

6. 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微機上進行實際操作,以檢查電子數據的運行和有關數字的情況,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四章 監交手續

第六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監交人的規定如下:

1. 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主管會計(主辦會計)監交。

2. 主管會計交接,由財務部部長監交。

3. 財務部部長交接,由公司總經理監交。

第七條 交接工作結束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和蓋章,以明確責任。移交清冊一式四份,交接雙方、監交人各一份,財務部存檔一份。

第八條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因為會計資料已經移交而推卸責任。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十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