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規則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為落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職責,嚴格工作程序,制定本工作規則。
一、黃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全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
3、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4、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5、評議、考核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6、評議、考核各區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7、組織開展全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全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8、研究食品安全重大問題;
9、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衞生局。
(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實行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據工作職責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現“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無縫銜接監管體系,切實做好我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知識的宣傳報道;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危害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協調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做好食品安全的輿-論引導工作。
市監察局:主要負責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職能的行政責任情況實施監察,按幹部管理權限對構成食品安全違法違紀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員進行查處;參加市政府組織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監督,並對事故責任追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編辦:負責研究協調市食品安全有關單位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市財政局:落實市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經費,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市農委:主要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監測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市衞生局:主要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和企業標準的備案、食品安全信息公佈,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制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負責食品生產、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流通環節(含批發、個體經營)、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枱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食品廣告的監督管理。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主要負責餐飲服務、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
黃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要負責進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依法加強進口食品生產企業註冊管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
市商務局:主要負責食品流通、加工業的行業指導和管理,實施以培育綠色市場為重點的“三綠工程”,組織開展對畜禽定點屠宰活動的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抓好酒類流通管理,做好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酒類流通附隨單溯源制度等行業管理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主要負責制定食品行業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指導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市教育局:主要負責學校食堂及學校內食品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識和安全衞生知識健康教育,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學校內及學校周邊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
市公安局:主要負責組織、指導、督促各級公安機關依法對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立案查處;依法查處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阻礙、抗拒行政執法活動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市法制辦:負責對食品安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導,及時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案件
市林業局:主要負責經濟林產品(包括乾鮮果品、木本糧油、飲料、調香料和木本藥材)、森林食品(包括食用菌、森林蔬菜、食用花卉、花蜜產品等)、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等質量安全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查處陸生野生動植物案件。
市糧食局:主要負責糧油購銷、儲存、調撥和運輸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糧食行業的食品質量安全工作。
黃山海關:主要負責食品進出口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出入境食品的查驗工作。
市供銷社:主要負責組織指導全市供銷社系統做好食品的經營和管理。
市環保局:主要負責對農產品種植、養殖產地生產環境實施監督管理;對影響農產品質量的污染進行監督和查處;對與食品有關的環境污染事故進行鑑定、監督和調查處理。
市城-管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備案、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牽頭監管無固定門店的各類食品攤販。
市物價局:主要負責組織對食品價格的監督檢查,加強食品價格的監測分析和預警,依法打擊哄抬物價、擾亂食品市場秩序行為。
市鹽務管理局:主要負責食鹽生產、儲運、批發、零售各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市民委(宗教局):主要負責對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監督檢查;負責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語牌的制樣、監製、核發、年檢、監督管理。負責查處製售假冒清真食品。
市人口計生委:主要負責計劃生育技術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開展診療活動的計劃生育技術機構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責任。
(三)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作為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落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會議議定和交辦事項,其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擬訂市食品安全工作規劃及有關政策、措施;
2、協調有關部門擬定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計劃、工作方案;
3、組織起草食品安全工作的督導檢查、考核方案;
4、承辦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
5、督查委員會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6、定期、不定期編纂市食品安全信息簡報;
7、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黃山市食品安全工作會議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實行全體會議、專題會議和辦公室會議制度。委員會成員應嚴格遵守會議制度,原則上不得缺席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及時向會議主要負責人請假,並指派相關人員與會,承擔相關職責。
(一)全體會議
全體會議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召開,並由委員會主任或委託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2次,如遇重大事項或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主要任務:
1、學習貫徹國家和省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聽取成員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彙報,分析、研
究全市食品安全形勢;討論全市年度食品安全總體情況的報告;
3、研究確定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制度、措施、計劃以及實施方案;
4、研究食品安全監管和食品產業發展的政策,制定食品安全長效監管工作機制;
5、協調、解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6、組織協調重大執法行動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
7、研究對區縣人民政府及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評議、考核方案,確定考評等次等。
8、其他重要事項。
(二)專題會議
專題會議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根據食品安全監管需要決定召開,或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監管的需要提出,經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同意,並由委員會主任或委託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召開。參會人員範圍,根據會議內容,由委員會主任或委託副主任決定。專題會議根據食品安全監管需要不定期召開,如遇重大事項或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三)辦公室會議
辦公室會議由辦公室主任決定召開,也可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聯絡員提出,經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同意,並由主任或委託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原則上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會聯絡員及辦公室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具體參加人員根據會議內容由辦公室主任確定。
三、黃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文件處理制度
為保證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精神和重要決定及時貫徹執行,委員會及辦公室印發以下文件:
(一)委員會文件,用黃食安委字編號。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計劃、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涉及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重要事項。
(二)辦公室文件,用黃食安辦字編號。主要包括落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事務性工作以及其它需要辦公室承辦的事項等。
(三)會議紀要。委員會全體會議紀要和專題會議紀要以及辦公室會議紀要。
(四)工作簡報。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領導,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重要活動和重要指示,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會議等重要活動,以及委員會成員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動態、食品安全工作進展等。
委員會文件、全體會議紀要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委員會主任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專題會議召集主持人簽發。工作簡報及辦公室文件、辦公室會議紀要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四、聯絡員制度
為加強部門溝通和工作配合,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建立聯絡員制度,由成員單位有關科室負責同志擔任,負責食品安全具體工作的協調、聯繫;收集、整理、報送本部門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信息;及時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通報本部門落實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議定的事項、食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原則上每個月召開一次聯絡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聯絡員會議,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況,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的具體事宜,以及研究提請召開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議的議題和初步意見。
五、報告制度
為及時、全面、客觀瞭解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建立食品安全工作報告制度。各成員單位應將下列內容及時報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1、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落實情況;
2、市委、市政府領導重要批示的落實情況;
3、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議定和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4、食品安全工作計劃、方案執行情況;
5、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重大問題;
6、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督辦的事項;
7、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動態、信息;
8、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年度述職報告會;
9、其它需要報告的事項。
六、通報制度
為建立“統一、協調、權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建立通報制度,對下列事項的進展情況進行通報。具體通報事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辦。原則上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內部通報,重大事項報委員會主任或委託副主任同意,在全市通報。
1、食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
2、報告事項落實情況;
3、督辦事項落實情況;
4、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履行情況;
5、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落實情況;
6、食品安全信息溝通及相關材料報送情況;
7、其它需要通報的重要事項。
黃山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考核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切實履行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職責,科學評價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效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有效預防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羣眾飲食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區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進行考核。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被考核單位承擔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擬訂考核方案和評分標準,經徵求委員會成員單位意見,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四條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範、以評促管、激勵引導”的原則,堅持宣傳教育與考核監督相結合,責任落實與責任追究相結合。
第五條考核內容
(一)縣、區政府對食品安全的組織領導、確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協調機制、制度建設、經費保障及宣傳教育的落實情況。
(二)上級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況;
(三)市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的組織實施及完成情況;
(四)市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及其它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況;
(五)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查處情況;
(六)各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情況;
(七)依法依規履行食品安全監管的信息報告、通報和發佈情況;
(八)市政府確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六條考核程序
(一)自查
各區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於當年12月15日前,將年度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自查報告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二)考核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各地、各成員單位自查的基礎上,於次年1月底前,組織由各成員單位組成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考核小組對各區縣和各成員單位進行現場考核。
(三)考核方式
1.聽彙報。聽取被考核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的彙報;
2.查資料。查閲被考核單位涉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規章制度、文件、計劃方案、總結、監管記錄、信息報告、通報和發佈等檔案材料;
3.暗訪檢查。隨機抽查部分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場),食品生產加工、流通、餐飲企業,畜禽屠宰場,農(集)貿市場,集體食堂等單位進行實地檢查;
4.綜合打分。考核組成員按照考核方案和標準,得出考核總分,並及時完成考核總結報告。
第七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年度考核總分≥90分者為優秀,≥80分者為良好,≥70分者為合格,<70分者為不合格。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區縣和各成員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制,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發生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或對事故處置不力,造成事故影響擴大、人員和財產損失增加的;
(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質量問題,被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查處、或被媒體負面報道,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違規發佈食品安全信息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九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考核組的考核總結報告,確定被考核單位的考核等次,並於次年2月底前形成全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考核報告,報市政府。
第十條對在年度考核中做出突出成績,出色完成工作的先進單位給予通報表彰。對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效果將作為下年度考核的重點內容之一。
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在考核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縣、區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制定對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黃山市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辦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保證各項食品安全監管措施的落實,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效率,發揮綜合監管效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對各地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督查督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督查督辦日常工作。
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督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精簡適量原則。以確保食品安全為中心,按照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需要,本着精簡、適量的原則,狠抓落實食品安全各項工作措施。
(二)依法督辦原則。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認真開展督查工作。
(三)注重實效原則。按照“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要求,做到急事急辦,特事特辦,講究效率,重在落實。
(四)實事求是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全面準確地瞭解和反映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五)歸口辦理原則。對涉及有關政府、有關部門的督辦事項,承辦單位務必積極負責地完成辦理任務,做到逐級負責,分工協作,認真完成督查任務。
(六)一事一辦原則。凡上級或領導批辦的事項,要批一項,查一項,辦一項;辦完後,及時寫出督查報告,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辦,一事一報。
第四條督查督辦工作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領導負責制度。各地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和市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落實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授權批准制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開展督查,應根據市政府領導批示和上級督查機關交辦意見進行,未經授權批准,不得擅自開展督查工作。
(三)限時辦結制度。各地、各成員單位接到督查任務後,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並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按照相關程序報交辦的市政府領導、上級機關。
(四)專題反饋制度。各地、各成員單位要圍繞督查督辦事項,組織力量進行辦理,並將辦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意見和建議及辦理結果,及時向市政府反潰
(五)考核制度。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辦結果納入對各地、各成員單位目標任務管理考核體系,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不定期編髮督查通報,促進工作落實。
第五條督查督辦的內容:
(一)省政府、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專項工作以及明確交辦的任務。
(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決定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市政府下達的年度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四)上級機關、領導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羣眾投訴舉報的、新聞媒體披露的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理情況;
(六)食品安全信息反饋情況;
(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處、處理情況;
(八)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
(九)其它需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六條督查督辦的方式:
(一)書面督查。對會議、文件和領導批示確定的一般事項,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通知或電話告知等形式,督促承辦單位按時辦理,並書面報告辦理情況和落實結果。
(二)實地督查。對上級機關、領導的重要批示,媒體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省政府和市政府確定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目標、專項整治行動等事項,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組成督查組,採取明察、暗訪形式實地查看,瞭解情況,動態跟蹤問效,督促承辦單位組織落實。
(三)會議督查。對重要督查事項,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可建議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市政府適時召開會議,聽取工作彙報,集中研究解決落實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督查督辦的.程序:
(一)督查事項的提出。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文件確定的重要事項和市政府領導批示的要求,發出《督查通知》,提出督查事項,明確辦理內容和時間要求。
(二)督查事項的辦理。接到督查任務後,各地食安委、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要明確經辦人員,認真及時辦理。在辦理過程中,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各有關部門之間要加強協商溝通、通力合作。承辦單位遇到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或不能按期完成時,要及時報告,説明情況,以免貽誤工作。
(三)督查事項的催辦。督查事項下達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及時跟蹤瞭解辦理情況,對未及時完成的,將採取多種形式催辦。
(四)督查事項的反潰承辦單位要嚴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時將督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加蓋公章)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督查事項辦結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市政府報告辦理結果,並做好彙總、歸檔工作。
黃山市食品安全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食品安全信息報告的及時準確、科學規範,明確信息報告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徽省食品安全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級政府及政府各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或獲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體包括食品安全的總體情況、事故及其處理、法律法規、標準、監督監測、行政執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等信息。
第三條各級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制度,明確信息報告責任人。
第四條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報告的食品安全信息和下級部門向上級部門報告的食品安全信息要由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五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開展本地區食品安全輿情監測,根據工作需要採集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分析輿-論情況,發現重要食品安全輿情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瞭解情況,督促調查處理,並及時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市政府報告。
第六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信息報告和通報
第七條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獲知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後,應當立即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級政府和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逐級上報,必要時直接報市政府。
第八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應當及時報告。
(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在立即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同時,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時起2個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防治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時,要立即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時,要立即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現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舉報時,要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五)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的縣級衞生行政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衞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及上級衞生行政部門按照規定及時上報。
第九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原則上按下列要求及時報告,對屬於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可根據事故進展情況增加報告的次數和內容。對未達到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標準的,可適當簡化報告次數,但不得少於二次(初次報告、總結報告)。
(一)初次報告,應儘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繫人員及聯繫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已採取的措施等。
(二)階段報告,應根據事故的進程及時報告,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的診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勢態評估、控制措施、控制情況、請求事項和工作建議等內容。
(三)總結報告,應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鑑定結論,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對違法行為的查處結果及責任追究等。
第十條各地、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對潛在的問題和可能的影響進行預測,及時向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各地及各監管部門應加強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實現信息互通。
各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發現屬於其它監管部門職責範圍內或涉及其他監管部門的信息,應當及時書面移交或通報相關部門;各地在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發現屬於其它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信息,應及時書面移交或通報,也可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食品行業協會及其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應積極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供相應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信息發佈
第十三條全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佈制度。下列信息由市衞生局統一公佈:
(一)黃山市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影響限於本市範圍內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四)市政府確定的需要統一公佈的信息。
第十四條各地、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及時公佈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三)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四)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五)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六)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七)本地本部門舉報投訴諮詢電話與電子信箱等聯繫方式;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佈。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佈信息時,應當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説明。
第十五條食品安全信息發佈前,必要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組織專家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相關信息,提供科學意見和建議。發佈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佈的信息準確一致。影響特別重大的食品安全信息應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發佈。
第十六條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發佈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在公開食品安全信息前,應當依照《保守國家祕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各地、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佈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應當包括信息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發佈日期等基本內容。其中發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具體企業或產品的信息應明確違法主體信息和違法產品信息,抽樣檢測信息應明確樣品名稱、商標、樣品規格、(標示)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批次(批號)和本次抽樣檢測的被抽檢企業名稱、不合格項目以及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內容。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依照本規定負有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報告、通報食品安全信息。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信息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信息公佈單位對公佈的信息承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公佈食品安全信息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二)瞞報或漏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三)提供或公佈的食品安全信息嚴重失實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黃山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徵求意見稿)
一、為及時發現、制止食品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效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羣眾和社會輿-論對食品安全的監督作用,及時掌握和處理羣眾舉報、上級轉來需調查處理的各種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定本制度。
二、舉報範圍和內容
(一)一切食品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包括食品(食物)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隱患;
(三)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
三、舉報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舉報。
四、舉報方式
舉報人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各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各地、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為舉報人提供信息交流渠道,利用不同的宣傳媒介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和通信地址。
五、舉報受理原則和注意事項
(一)受理原則:
1、堅持地方政府負總責,各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原則。
2、依法、及時的原則。
3、不推不靠原則。
(二)受理注意事項
1、受理舉報電話,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對於實名舉報,初步審查認為內容不清的,可以請舉報人補充情況,併為舉報人保密。
2、對舉報投訴電話、舉報信中舉報人不願提供姓名、身份、單位以及不願公開自己舉報行為的,應尊重舉報人的權力。
3、對舉報投訴非本單位受理的舉報電話或實名舉報信,應移送有權處理部門,並告知舉報人。
六、舉報處理方式
1、各地食安辦和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設立《食品安全舉報投訴登記表》,並建立相應的檔案資料,實行專人專管。
2、各地、各監管部門接收到食品安全舉報投訴後,應立即登記,填寫相關表格,按規定和程序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彙報,交由相關職能科室負責辦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能範圍的,移送給有權處理單位負責辦理。由上級轉來需要結果或舉報重大隱患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特殊案件,由市縣食安辦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聯合辦理。
3、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一般舉報案件限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形成書面材料,並加蓋公章後按時報到上級食安辦或通報移送單位。對情節特別嚴重、事故隱患重大,要採取應急處理措施、在最短時間內辦理完畢,並按規定逐級上報。
4、凡收到實名舉報投訴處理完畢後,由受理單位向舉報人進行反潰凡收到上級或有關部門轉來的舉報投訴,辦理完畢後,由受理單位以書面形式報告責成辦理部門,必要時附有關旁證材料、照片等。
七、舉報獎勵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打擊製售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各監管部門對舉報違法行為屬實的有功人員實行獎勵。同一舉報事實只獎勵先舉報者,不同部門之間不進行重複獎勵。
八、獎勵金額
舉報人的舉報經查實後,有關部門能夠依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沒款項的,罰沒款金額低於5000元的,一律按200元給予獎勵;罰沒款高於5000元(含5000元)的,按每案罰沒收入總額10%的比例對舉報者予以一次性獎勵,但最高不超過2萬元;對當事人無法實施罰沒款項的,按照舉報功績以及事件對社會危害性大小,對舉報者酌情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
黃山市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力度,督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全面履行職責,確保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飲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責任,是指執行食品安全監管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需被追究的責任。
受國家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的機構,其工作人員的食品安全責任追究,也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食品安全責任的追究形式分為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和行政處分。
第五條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繩,客觀、公正、準確地認定過錯事實,追究責任。
(二)依法履職、有錯必糾原則。堅持有錯必糾、有錯必究,不姑息遷就任何過錯責任人。
(三)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對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本制度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積極有效開展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拒絕、阻礙、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食品監管部門失察、監督不力或監管不到位,給食品安全工作帶來嚴重後果的。
(四)未及時完成上級政府、部門和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工作,給食品安全工作帶來嚴重後果的。
(五)索賄受賄、包庇食品生產經營中違法行為的。
(六)對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甚至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其他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八條須被追究責任的責任人,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特大、重大和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應從重處理。
第九條經確認須追究責任的,按以下規定確定責任人及其應負的責任:
(一)因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或因違反法定程序須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直接主管人員承擔領導責任。
(二)須被追究責任的行為是由主管人員批准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三)由於承辦人員隱瞞事實、偽造證據等故意行為,導致工作錯誤或上級決定改變,造成須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四)領導不採納相關處室及其承辦人員意見,另行作出決定,造成嚴重後果須被追究責任的,由作出決定的領導承擔主要責任。
(五)應當經過合議、審核、審批而未經合議、審核、審批作出的行政行為,造成須被追究責任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直接主管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六)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的決定,造成須被追究責任的,由參與集體討論的人員共同承擔責任。其中,決策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其它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七)承辦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直接做出具體行政行為須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條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協調和督辦工作。各級行政監察部門參與重大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及督查督辦,對重大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地方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有關部門應將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辦理情況和行政追究結果及時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據實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舉報當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舉報的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對食品安全隱患進行查處,或對不履行、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各級行政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轄區內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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