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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所個人年終工作總結

篇一:

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所個人年終工作總結

一、目前建築垃圾整治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存在的薄弱環節

今年初,**城-管執法局、創建辦、規劃建設、公安、交通等部門多次召開專題會議,抽調精兵強將,組成審批許可組、督察指導組、聯合執法組,根據桐鄉市政府統一部署和《桐鄉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全面開展了建築垃圾專項整治工作,並將建築垃圾專項整治工作與建築工地創衞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有機結合,整體推進。截至11月底,審批許可組已辦理建築垃圾處罰核准20多起,3家建築垃圾運輸公司達到《**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標準,通過審批核準。督察指導組、聯合執法組走訪指導施工單位100多家,發放宣傳資料300多份,建築垃圾消納場處置建築垃圾3000多立方米。城-管執法各轄區中隊針對建築垃圾亂傾倒、裝潢垃圾處置等的特點,組織力量走訪裝修公司、開展夜間執法巡查活動,對電瓶三輪車亂倒建築垃圾、裝潢垃圾堆放不規範等問題加強教育糾正,查處違章行為10多起。通過前階段整治,建築垃圾初步實現了規範化處置,亂倒建築垃圾現象明顯好轉,建築垃圾事先審批核準制度基本建立,專項整治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績的同時,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目前城市建築垃圾專項整治當中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1、規範建築垃圾處置的氛圍有待進一步營造。由於建築垃圾規範化處置工作剛剛起步,長期以來建築垃圾處置處於無序化狀態,一些施工單位、道路開挖單位、運輸單位以及裝修單位及人員尚未形成實施建築垃圾規範化處置意識,少數電瓶三輪車、施工單位人員對建築垃圾規範化處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約了管理工作的開展。2、建築垃圾長效管理辦法有待進一步完善。由於建築垃圾規範化管理剛剛起步,管理經驗相對不足,對運輸單位、施工單位、裝潢單位的監管機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應用市場化手段來規範建築垃圾市場秩序,促進建築行業發展的辦法有待進一步創新。一些鎮、街道尚未開展建築垃圾規範化管理,少數運輸單位偷倒、亂倒現象仍然存在。3、建築垃圾執法方式有待進一步創新。建築垃圾運輸處罰主要在晚間進行,目前對建築垃圾的執法管理主要依靠通過延長管理時間,開展聯合整治的方式,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較大。在執法方式上需要進一步創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執法的實效性。4、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機制有待進一步理順。目前建築垃圾消納場對建築垃圾收納處置,主要用於工程回填,尚未對建築垃圾中石料、磚塊等實施綜合利用,形成建築垃圾循環利用。

二、進一步加強建築垃圾管理的對策措施

針對目前建築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實際情況,建議以引導建築垃圾市場向規範化、有序化發展為着眼點,進一步完善建築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對建築垃圾源頭治理力度,加快實現建築垃圾管理規範化。(一)繼續加大宣傳發動,提高羣眾自覺遵守意識建築垃圾規範化處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養羣眾的自覺遵守意識十分重點。因此,必須持之以恆地加強建築垃圾規範化處置的宣傳和引導,不斷提高建築垃圾行業從業人員及廣大羣眾規範建築垃圾處置的自覺性。一是進一步做好上門宣傳指導工作。督察指導組和城-管執法各中隊要樹立長效管理意識,建立定點、定人聯繫制度,繼續走訪施工單位、裝潢單位等,發放建築垃圾規範處置宣傳資料,宣傳解釋規範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的重要意義和亂倒、亂堆建築垃圾的危害性。指導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施工單位、裝潢單位做好建築垃圾審批核準、包紮覆蓋、規範消納等措施,逐步讓羣眾知道在運輸處置建築垃圾時應當遵守什麼樣的規定,提高規範建築垃圾管理的自覺性。二是加強新聞媒體報道。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營造氛圍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大對建築垃圾整治進展情況、先進典型的報道力度,對違章行為及時曝光,發揮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三是研究建立行業協調溝通制度。根據建築垃圾運輸管理行業起步時間較短,行業之間缺乏溝通和交流的情況,逐步建立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行業交流會、座談會等工作機制,聽取多方意見,宣傳建築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規,逐步規範行業秩序,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營造自覺遵守管理規定的良好氛圍。

(二)整合管理資源,完善建築垃圾長效管理機制

要實現建築垃圾規範化管理,關鍵在於建立建築垃圾長效機制,規範建築垃圾市場秩序。要在建立審批核準、部門聯合整治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完善管理辦法。一是完善行業監管機制。制訂建築垃圾運輸行為監管制度,建立運輸單位台帳資料,對運輸單位違反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的違章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將違章行為記錄在案,在對運輸單位資格審批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加以考慮,對違章行為惡劣的,取消其運輸建築垃圾的資格。二是要建立經

(三)創新方式方法,提高建築垃圾執法管理的實效性

要進一步總結建築垃圾管理的經驗,探索建築垃圾管理方式方法,規範建築垃圾管理機制,提高管理的實效性。一是要建立定點指導和區域負責制度。根據城-管執法各轄區中隊的區域劃分,按照“誰的區域產生建築垃圾,由誰監管”的原則,在施工單位、道路開挖等建築垃圾處置審批核準時,確定1-2名轄區城-管隊員,作為建築垃圾管理聯絡員,負責建築垃圾運輸、消納等環節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幫助解決審批手續,指導規範營運等工作,把管理關口進一步前移,防止違章行為的發生。二是研究建立建築垃圾運輸消納信息化管理系統。借鑑先進城市經驗,對運輸單位的運輸車輛安裝gps數字定位系統,將運輸車輛編號、運輸時間、運輸路線納入數字化信息平台,對運輸、消納情況實施全程跟蹤監督。通過提高建築垃圾監督管理的科技含量,減少管理和執法工作人力物力的投入,節約管理成本。三是進一步加大源頭治理力度。針對建築垃圾管理的特點,在查處違規運輸、消納建築垃圾時,要突出對施工單位等建築垃圾產生源頭的治理這一關鍵環節,重點加大對產生建築垃圾單位的.處罰力度,控制建築垃圾產生的源頭,提高管理的針對性。

(四)改善處置辦法,逐步推進建築垃圾綜合利用

根據建築垃圾的組成特點和產生於建設工程現場的實際情況,穩步推進建築垃圾綜合化利用,提高建築垃圾處置效益。一是要大力推進並減量化、資源化利用。要制定建築垃圾減量化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強建築垃圾消納場收納的建築垃圾分類工作,將其中可作為原材料再生利用的成分進行回收再利用。例如廢鋼筋、廢鐵絲、廢電線和各種廢鋼配件等金屬,經分揀、集中、重新回爐後可以再加工製成各種規格的鋼材;廢竹木、木屑等則可用於製造各種人造板材;混凝土廢料用於製作砌塊、鋪道磚、花格磚等。二是要在政策上給予支持。政府部門、環保部門、建築建材行業等各部門共同努力,採取各項優惠政策,大力扶持創辦建築垃圾的加工企業,大力開發和推廣再生材料產品;採取積極措施,鼓勵對建築垃圾的再利用。逐步實施建築垃圾經再加工後,作為建材產品的循環再利用。三是紮實做好無害化處置工作。對建築垃圾中有害的物質要加強篩選工作,對廢電池、塑料袋等容易產生環境污染的物品要按照規定實行無害化處理,防止環境污染。篇二: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5日 13:09

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2003年3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佈)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衞生,根據《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築物、構築物、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建設、維修、零星修繕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本市新城、蓮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橋、長安等7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建築垃圾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西安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築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7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國土、環保、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築垃圾管理,實行誰產生誰清理的原則,不具備清理條件的,可委託有經營建築垃圾運輸資質的單位清運。

第六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向所在區市容環境衞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劃,並簽訂市容環境衞生責任書。

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出示市容環境衞生責任書。

第七條 建設施工現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行封閉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並配備相應的沖洗設施;

(三)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對不符合市容環境要求的車輛不準駛出現場。

第八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對產生的各類建築垃圾及時清理,始終保持建設施工現場整潔。

第九條 經營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必須向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建築垃圾運輸資質證。申請建築垃圾運輸資質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輸建築垃圾單位的車輛必須符合建築垃圾清運車輛的統一標準;

(二)車輛的核定載重噸位應在100噸以上。

第十條 建築垃圾運輸資質實行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的單位取消建築垃圾運輸資質。 第十一條 承運建築垃圾的運輸單位,應持有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建築垃圾準運證。建築垃圾準運證應註明裝載地點、消納地點、行駛路線及有效期限。

第十二條 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點裝載和消納;(二)裝載適量,覆蓋嚴密,不撒漏、飛揚;

(三)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四)駛離現場時應沖洗乾淨,不帶泥上路;

(五)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

(六)不得轉借、偽造、複製、塗改、買賣建築垃圾準運證。

第十三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合理佈局的原則,分別在蓮湖、雁塔、未央、灞橋、長安區各設置一至二個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設置和管理,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設置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應向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建築垃圾消納場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善的排水設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四)明顯的指示標誌。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應做到:

(一)入場建築垃圾及時推平碾壓;(二)保持場內沒有蚊蠅滋生地,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三)保持進場道路整潔、暢通;

(四)不得受納生活垃圾和工業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停止使用前,設立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履蓋還田,搞好綠化,或按城市規劃造山,並向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居民因裝飾、建造、維修房屋等產生的零星建築垃圾,按物業管理單位或居委會指定的地點堆放;物業管理單位或居委會負責清理,並委託有經營建築垃圾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有償清運。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現場積存垃圾不及時清理的,責令立即清理,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現場不按規定封閉、出入口未硬化、未配有相應的沖洗設施的,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在指定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排放建築垃圾的,責令立即停止排放、清理垃圾,並按已排放垃圾數量,對排放者按每立方米100元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委託無建築垃圾運輸資質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的,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運輸建築垃圾資格,擅自清運建築垃圾的,責令立即改正,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建築垃圾、車輛輪胎帶泥進入城市道路以及運載建築垃圾未密閉、覆蓋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遺撒的,責令清除,並處2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乾淨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委託他人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造成遺撒經處罰後,未採取措施,在運輸過程中再次遺撒的,吊銷其建築垃圾運輸資質證。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責令改正,並處20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築垃圾場受納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並吊銷其建築垃圾消納場資格。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塗改、偽造、轉借、租賃、買賣專用車輛標誌牌或建築垃圾清運證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主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妨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民有權制止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並有權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舉報屬實者,有關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20日起施行,臨潼區、閻良區、藍田縣、户縣、高陵縣、周至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1992年發佈的《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篇三: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2012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2年7月12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衞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處臵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道路施工,裝飾裝修房屋等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築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執法、規劃、交通、建設、城改、水務、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市政公用、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受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對本轄區內建築垃圾處臵

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建築垃圾處臵實行減量化、無害化、再利用、資源化和產生者承擔處臵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優惠政策,扶持和發展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加強對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提高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水平。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處臵建築垃圾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建築垃圾排放

第七條 建築垃圾排放人應當對建築垃圾進行分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處臵。

第八條 建築垃圾排放人應當向建築垃圾產生地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西安市建築垃圾處臵(排放)證》,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批准建設的相關文件;

(二)建築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的相關資料;

(三)建築垃圾處臵方案:包括建築垃圾的分類,排放地點、數量,運輸路線,消納地點,回收利用等事項。

第九條 建築垃圾排放人應當與持有《西安市建築垃圾處臵(運輸)證》的運輸單位簽訂建築垃圾運輸合同,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築垃圾處臵(運輸)證》的運輸單位和個人運輸。

第十條 排放建築垃圾的施工工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臵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的圍蔽設施;

(二)出口道路硬化處理,設臵車輛沖洗設備並有效使用;

(三)設臵洗車槽和沉澱池並有效使用;

(四)採取措施避免揚塵,拆除建築物應當採取噴淋除塵措施並設臵立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施;

(五)建築垃圾分類堆放,及時清運。

因施工場地限制,無法達到前款第(三)項條件的,經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採取其他相應措施。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排放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建築垃圾排放管理人員,監督建築垃圾裝載,保證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密閉、整潔出場。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進行管線鋪設、道路開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業的建築垃圾排放人,應當採取有效保潔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圍蔽標準,隔離作業,施工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將建築垃圾清運完畢。

第十三條 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施工排放建築垃圾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後二十四小時內書面報告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個人住宅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袋裝收集、定點投放。禁止隨意傾倒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應當接受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在轄區內設臵圍蔽的個人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臨時堆放點或者收集容器,並組織集中清運。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排放、運輸實行保證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建築垃圾運輸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人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安全管理、駕駛人培訓、車輛清運規範服務制度,加強車輛維修養護,保證運輸安全規範。

第十七條 建築垃圾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建築垃圾運輸人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西安市建築垃圾處臵(運輸)

證》,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運輸車輛總核定載質量達到五百噸以上的證明文件;

(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車輛停放場地、維修保養場所的證明文件;

(四)運輸車輛的《機動車輛行駛證》和《車輛營運證》;

(五)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臵或密閉苫蓋裝臵、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灞橋、未央、長安區以外的區、縣建築垃圾運輸人申請辦理《西安市建築垃圾處臵(運輸)證》的,由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區、縣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持有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或換髮的駕駛證件;

(三)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四)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

(五)無飲酒或者醉酒後駕駛記錄,最近一年內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六)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九條 建築垃圾運輸人在取得《西安市建築垃圾處臵(運輸)證》後,應當按照行業規定對運輸車輛統一外觀標識,並將企業、車輛、駕駛人相關情況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