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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義縣城規劃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為讓大家瞭解崇義縣城規劃區建築垃圾管理的相關信息,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崇義縣城規劃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崇義縣城規劃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縣城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管理,提高對建築垃圾管理的水平,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整潔有序,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實施辦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縣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城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中轉、傾倒、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類固體廢物。主要包括棄土、廢礦渣、廢舊混凝土、碎磚瓦、廢瀝青、廢舊管材、廢舊木材等。

第三條 縣城管局是縣城規劃區建築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縣城管局城管大隊負責縣城規劃區建築垃圾的日常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縣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建築垃圾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道路營運證》,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縣城市規劃區建築垃圾運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處建築垃圾運輸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縣城建、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環保、公安、林業、房管、物價、公路、市監等部門和相關鄉鎮要各司其職,做好城區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產生建築垃圾的企業,承擔建築垃圾處置責任。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築垃圾的企業,承擔及時消除建築垃圾污染的責任。

第五條 縣城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納入縣城規劃區環境衞生專業規劃。

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多渠道籌措資金建設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設施。

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支持和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建築垃圾處置設施。

第六條 任何企業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

第七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工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別傾倒、處置。

  第二章 建築垃圾運輸管理

第八條 建築垃圾運輸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並在縣城管局核准備案的專業運輸企業承運。

第九條 建築垃圾要按核准的場地傾倒,禁止建築垃圾亂倒、亂堆,避免二次運輸,重複投資。一年內被查處3次以上的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取消該企業運輸資格,並責令退出本縣市場。

第十條 建立建築垃圾管理統一調度體系,城區各基建工地建築垃圾回填需提前申報,由縣城管局根據申報的數量選擇最優方案統一調運,從而減少工程項目成本。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處置價格由需要處置建築垃圾的企業與具有建築垃圾消納的公司協商定價,簽訂建築垃圾運輸協議或合同。

第十二條 建築垃圾的處置實行核准制度。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符合規定的,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方可處置。未經核准,任何企業不得擅自處置建築垃圾。在縣城規劃區內處置建築垃圾的企業,要向縣城管局提出申請,縣城管局在接到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

第十三條 需處置城市建築垃圾的企業,要在開工前5個工作日向城管局申請處置建築垃圾,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該工程項目動工建設的合法性資料;

(二)建築垃圾處置計劃、方案。包括建築垃圾種類、數量、

消納、處理方式、地點和運輸的.時間、路線等;

(三)與取得有效運輸建築垃圾資格的企業簽訂的協議或合同;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參加本次運輸的車輛需已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道路營運證》;

(五)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獲核准處置建築垃圾的企業,必須按照批准的運輸起止日期、路線和場地處置建築垃圾。因工程建設需要變更運輸起止日期、路線和消納場地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縣城管局申請變更。經核准後,重新核發相關證件。

裝飾裝修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要按照建築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運輸作業時間為每天晚上19:30至次日凌晨7:00,每天運輸結束後,必須對運輸路線清洗乾淨。運輸全過程要安排保潔人員以及灑水降塵設備。其他時間需要作業的,必須具備相應的保潔措施、灑水降塵措施和運輸車輛限速措施並報請縣城管局審批同意後,由縣城管局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核准手續。原則上禁止雨天運輸工地餘土,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運輸的,必須經申請同意後方可調運。

第十六條 獲准處置、運輸建築垃圾的企業,在處置、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運輸核准證件,並按規定的期限、時間、路線運行,車輛不得夾帶、粘帶、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傾倒、堆放建築垃圾。

第十七條 獲得處置、運輸建築垃圾的企業,超過核准期限的不得承運建築垃圾。如需延期,必須在到期前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獲得核准後方可繼續從事處置和運輸建築垃圾,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必須重新申報。

第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土地開發需要調運城市建築垃圾(渣土、礦渣)回填施工的,經縣城建局實地勘驗,並報縣城建局同意後,方可外調。

第十九條 建築垃圾運輸實行保證金制度,運輸企業每次在通過建築垃圾處置審批手續後向縣城管局交納保證金5萬元,處置建築垃圾的企業在建築垃圾清運過程中無任何違法、違規行為,清運過程無市政設施損壞,待當次建築垃圾清運完畢,清運線路驗收合格後,15個工作日內全額退回保證金且不計利息,驗收不合格的運輸企業必須承擔市政設施損壞、道路污染、揚塵污染等賠償處罰,依規扣除相應的保證金後,退回餘額。

第二十條 運輸企業獲准處置建築垃圾後,在處置、運輸過程中應自覺接受縣城管局的現場監管和執法檢查。對於不服從監管或違反本辦法的,可由縣城管局責令限期停工整改。經核查,整改達標後,方可恢復處置、運輸。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垃圾時,不得交

給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或個人運輸。

第二十二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物價主管部門合理定價。

  第三章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和車輛管理

第二十三條 為規範建築垃圾運輸市場秩序,嚴格建築垃圾運輸市場準入、獎罰和退出機制,由縣城管局制定考核辦法,實施動態管理,促進建築垃圾運輸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運營資格依法按規定公開、公平、公正,並經縣交通運輸局核准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運營證》由縣交通運輸部門核發。

第二十五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要規範經營行為,合法、守紀經營,禁止惡性競爭和價格壟斷。一旦發現,將嚴厲打擊和查處。

第二十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要服從管理和安排,聽從縣城管局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垃圾時,必須委託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運輸。

第二十八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實行資格證許可和年度審驗制度。

第二十九條 申請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必須有符合建築垃圾運輸要求的密

閉式加蓋運輸車輛並上報車輛總數(不得少於8輛);

(二)有固定的停車場、灑水降塵車和其它配套設施;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不得塗改、轉讓、出租、出借、偽造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處置建築垃圾行政許可證等建築垃圾處置相關核准文件。

第三十一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實行日常、半年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管理制度,考核不合格的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經責令整改依然達不到合格要求的,嚴格實行退出制度。

第三十二條 企業穩定,秩序規範正常,無聚眾鬧事或非法上訪事件。

第三十三條 服從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嚴禁發生阻撓、抗拒管理執法事件,行政主管部門的會議不能無故缺席,文件、文書通知、通告等按時領取,不得有拒收等行為。

第三十四條 資格核准證書要按規定期限申請年度資格審驗。

第三十五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實行登記備案制度,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證、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及50萬元以上保額的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四證一險”);

(二)車況良好,車身整潔,企業名稱、標誌、編號、反光標識齊全,並加裝GPS;

(三)具備全密閉式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

(四)符合車輛安全、市容環境衞生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六條 破損、不密閉、無良好的後檔保險和完整的防積土斜板或容貌差的運輸車輛,嚴禁上路運輸。

第三十七條 嚴禁闖紅燈、逆向行駛、超速、超載。

第三十八條 按指定的地點傾倒建築垃圾,按規定時間、線路行駛。

第三十九條 建築垃圾運輸有效期間,因政府重大活動或其它應急需要,運輸車輛必須按城管部門或交警部門的通告或臨時通知停止運營或改變時段和線路,雨天及雨後極易造成污染的時段禁止運輸。

第四十條 車輛運輸建築垃圾、建築材料出場前,必須在出口處將車輪及車身沖洗乾淨,駛出工地、消納場的車輛必須保持乾淨整潔。

第四十一條 車輛運輸建築垃圾以及砂石等建築材料,必須低於車廂板的高度且按規定遮蓋,不得沿途撒落。

  第四章 建築垃圾消納場管理

第四十二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包括建築垃圾專用消納場和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地。建築垃圾專用消納場是指依法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用於消納建築垃圾的場所。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地包括需要受納建築垃圾回填基坑、窪地的建設工地,規劃開發用地及其它需要填埋建築垃圾的場地。

第四十三條 縣城管局負責縣規劃區建築垃圾消納監管工作,縣城管局按照規定承擔協調、調度和監管工作。

第四十四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保持設施完好、環境整潔、安全運行,進場建築垃圾做到分類收集、分別處置。

第四十五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四十六條 任何企業不得擅自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科學選址,長遠規劃,合理利用並由縣城建、國土資源、環保、林業、城管等相關部門批准。

第四十七條 申請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書面申請書;

(二)縣城建局的相關批准文件;

(三)縣國土資源局的相關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