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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事故學結

安全生產是我們電力企業最根本的效益所在,它關係到國家的財產安全和職工羣眾的安康,影響着電力企業員工的切身利益和企業本身的內外形象。

電力事故學結

首先,安全教育上的超前意識。思想是行動的指南,堅持不懈地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灌輸“安全為天”的理念,是每一個企業確保安全生產的必要手段,只有這樣在“婆婆嘴”的“嘮叨”下,職工才有可能克服自身的惰性和僥倖心理,繃緊安全生產弦。但是,這種教育往往是總攬全局的宏觀教育。對於一個電力企業來説,在不同的工種和崗位,在不同的環節和時段,在不同的地點和環境,安全教育更應該有針對性和指向性的“微觀”教育。尤其是在每一個不同的工種和崗位中,根據以往的工作經驗,充分預見安全管理可能出現的漏洞,職工思想上的“滯後”和鬆懈,提前全方位地進行特殊時期的安全意識教育,給職工打好思想上的“預防針”,職工就能在輿-論和制度的雙重約束下,安全意識始終跟上節拍,在工作中自覺履行工作職責。

其次,在不安全隱患的查找和整改上的超前意識。我們常常在一些報刊及資料中注意到,一些企業在發生重大事故後,就以各種方式“加大力度”查找或整改事故隱患。而工作中,一些職工及管理者發現一些似乎無關緊要的不正常情況時,以僥倖和“等等看”的態度任其發展。前者“亡羊補牢”應當如此,但後者是一種瀆職甚至犯罪,這樣帶來的惡果將不堪設想。因此對一些隱患,尤其是細微隱患,我們應該以最快的速度在事態惡化前提前做好整改。這樣,既可以將所有事故隱患真正消滅在萌芽狀態,當然也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的發生,為企業的安全生產創造良好的環境。否則,等到事故發生再去整改,已經是“為時已晚”了。

再次,在處理險急情況和自我保護技能上的超前意識和超前行為。在我們電力歷史上,許多事故的發生,都是沒有充分做好安全生產的超前意識和超前行為。沒有做到安全生產的可視、可控、再控。回顧事故,教訓是深刻的。我們不僅在安全教育和隱患整改上有超前意識的同時,更應該有超前的行為的重要性。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你不違章,而他人不一定不違章,所以,在自我保護技能上,要有超前意識和超前行為,做到雙重保險。在處理險急情況和自我保護技能上,有了超前意識才會有超前行為。每個職工也應該本着“有備無患”的心理,牢牢掌握要領,在這方面有了超前意識和超前行為,才能鎮定自若地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化險為夷,才能頭腦清醒地運用科學的應變方法,保證自身及他人免受傷害,我們電力企業的安全工作也就有了堅實的基礎。

總之,如果我們大家都能夠超前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那我們將會得到另一種結果。當然超前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與自己的技術水平和文化知識有着密切的關係。因為只有學習理論通過實踐才能有更高的技術水平。沒有理論的水平是站不住的。遇事能分析發生的原因,能夠預測事情的發展趨勢,能夠防止事態的擴大,這與豐富的理論知識是分不開的。當然職工的素質不可避免地受大環境的影響,現實社會的利益理念影響着每個人,要想整體提高職工的思想素質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需要我們共同的努力,逐步地來實現。另外影響安全的一點客觀因素就是在市場經濟大潮的衝擊下安全與生產發生的衝突。現在的分配製度是多勞多得,不勞不得,職工因忙於生產為了趕時間,趕任務,可能就忽略了安全上的細節。所以,超前做好本職工作,注重安全工作過程中的細節尤為必要。只有我們牢固樹立安全作業的`超前意識,才能保證安全工作的健康發展。

電力事故學結 [篇2]

應屆畢業生學習頻道友情放送:

電力事業是個充滿危險的工作,但只要掌握電力運行規律、時刻保持安全生產的警惕性,防微杜漸,認真對待每一次工作任務,是完全可以馴服“電老虎”的。我們手裏的《安規》和種種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就是給這隻兇惡的“電老虎”設計的層層牢籠和枷鎖。

通過學習,主要有以下幾點心得:

1、安全生產,不是口號

安全生產,這是我們電力工作者每時每刻都能聽到或者看到的警句。但是這不僅僅是個口號,更是我們工作的第一準則,是我們人身安全保障的唯一措施,不能因為以前的安全就忽略了以後的危險。忘記了這個準則,就是把自己加上作料送到“電老虎”的籠子裏。

2、服從指揮、聽從調度

如果沒有各項安全保障措施,電力工作的危險程度要遠遠大於戰爭。因為戰爭並不是每個人都會犧牲,而電力生產如果沒有安全生產措施的保障,任何人都躲不過“電老虎”的魔爪。打仗如果沒有運籌帷幄、如果沒有靈活指揮、沒有各兵種、各單位協調配合,就要輸掉戰爭。電力工作也一樣,如果沒有安全生產措施為武器、如果沒有嚴格的指揮,鬆鬆散散、各自為戰、不服從指揮,就很有可能造成自傷、誤傷事故,甚至發生羣死羣傷的惡性事故,同時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絕不亞於輸掉一場戰爭造成的後果。因此電力工作就要象軍隊那樣,紀律嚴明,指揮到位。

3、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隨着安全生產法的頒佈,安全生產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是啊,你個人不遵守安全生產準則,後果可能是對別人造成傷害,這就是“謀殺”罪!也可能是

造成國家經濟損失,這就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你也是“玩忽職守”罪。我們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如“兩票三制”,工作人員如果不能嚴格遵守,而是走走過場形式主義,就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就是威脅人身安全、國家財產,就是犯罪。“蚌埠5.12”事故中就存在工作票“代簽名”、“未簽名”現象、也沒有嚴格執行工作間斷、轉移簽名制度,就是沒有把遵守工作安全保障制度上升到遵守“法律”的高度。

我以後要嚴格要求自己,認真遵守各項安全保障制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認真遵守“兩票三制”等安全保障措施,決不麻痺大意,為了家庭的幸福、為了事業的繁榮,而珍惜自己和他人寶貴的生命。

電力事故學結 [篇3]

12月7日,我們學習了農電部安全生產緊急工作會議精神以及我公司“12.2”發生的一起工作人員錯誤使用驗電器,且工作地段未按規定裝設接地線,最終導致一死一傷的重大人身事故。通過學習,現體會如下:

“12.2”重大事故原因及暴露出來的問題

1。作業人員嚴重違章,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不驗電,不掛接地線的情況下進行上杆作業,嚴重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2。對線路設備不熟悉(該10kv線路隔離開關錯接線)。日常對設備管理不到位,消缺管理不及時,判斷缺陷不準確。日常的設備巡視過程沒有認真,致使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沒有及時解決,為此次的事故埋下了嚴重的導火索。

3。危險點分析與預控措施流於形式,現場查勘不到位,漏列了重大危險點(現場該線路上有8家雙電源用户)作業人員現場操作不按要求執行,危險點控制措施形同虛設。

4。安全工具,防護用品的配置工作未落實到位,對絕緣棒,驗電器等絕緣工具的日常管理不完善。

5。在該工作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落實,工作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差,安全學習流於形式。

通過此次事故的發生,我們應該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對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結合我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應該加強安全技術培訓和設備全過程管理以及事故通報的學習,提高我們的安全思想素質。

標籤:事故學 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