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考點:行政處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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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和生產經營現場處理措施,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處罰辦法》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對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作出了規定;同時還對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作業現場採取現場處理措施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規定.
(一)採取現場處理措施的程序和要求
1.處理事故隱患的程序和要求.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現場處理措施:
(1)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2)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並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2.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程序和要求.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在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1)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以修理、更換;不能夠修理、更換的,不準使用;
(2)依法採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現場處理措施;
(3)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經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採取責令整改措施的程序和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於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覆是否准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複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期限屆滿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複查意見書,由被複查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複查人員簽名後存檔.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簡易程序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及時報告,並在5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實施行政處罰中最常用的法定程序.《行政處罰辦法》對此作出了下列規定:"
1.立案及調查.
2.承辦人員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客觀調查的,應當迴避.
3.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調查筆錄,收集證據,勘驗物品.
4.根據調查結果決定行政處罰;作出較重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5.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當事人.
(四)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適用於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的一種行政程序.
《行政處罰辦法》對聽證的告知和申請、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舉行聽證、聽證的中止和終止等程序問題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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