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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知識點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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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知識點輔導

  地下建築火災危險性及預防

近來隨着經濟的發展,處於地下的建築物逐漸增多。地下建築,尤其是地下公眾聚集場所,一旦發生火災,後果不堪設想。這是因為地下建築出口一般較少,密閉性好,通風條件差,火災中可燃物產生大量的煙霧,將從起火部位以每秒1m 的速度向四外對流擴散,直到充滿整個空間,呈現聚積不散的狀態。因此,深入分析地下建築的火災發展特性和目前存在的問題,研究火災預防的對策,是目前消防工作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地下建築的火災特性

(一)不完全燃燒產物和有毒氣體含量多,火場內部温度高,陰燃火勢隱蔽,易引起復燃。地下建築因其密封性好,火災後大量物質的燃燒速度與燃燒的充分性受到影響,造成燃燒速度慢、陰燃時間長、產生濃煙和大量有毒氣體,同時蓄熱温度隨之升高,產生高熱煙氣流。而當某一陰燃部位突然同外部空氣形成對流時,火勢又會迅速起燃,重新形成大範圍的燃燒,給在場撲救人員造成極大的危險。

(二)內部格局複雜,出入通道少,導向標識不易發現。多數地下商城、娛樂場所內部結構複雜,有的互相貫通,顧客經常摸不清方向。特別是環形地下商城,給顧客造成的方向性模糊程度更為嚴重。其次此類場所安全出入通道數量少,儘管國家《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對地下建築的安全疏散各項指標均有明確規定,但從實際情況看,大都達不到這一標準。此外,多數地下場所內的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都設在頂棚,不易於辨別。

(三) 部分場所人員流量大,安全疏散困難。據實地調查,在上海市幾個大型的地下商業中心或公共聚集場所中,雙休日及節假日的日客流量可達15萬-20萬人次。在這些人員中,老人、婦女、兒童和外來人員佔多數,他們的特點是盲目性強、方向性差、易於驚恐慌亂,同時缺少消防安全知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危急情況下急於逃生,互相擁擠,極易堵塞疏散通道,容易引發羣死羣傷的火災事故。

(四)貯存物品種類雜、數量大,在繁華街道、廣場、十字街等處,大力開發地下空間,以其宏大的規模,多種經營方式,開設購物中心、商品城、娛樂廣場、停車場、大型倉庫等行業,這樣的地下建築不但使用面積大,而且貯存的物資種類雜、數量大,給防火滅火工作造成極大的困難。有的'地下商品批發市場,平均火災荷載密度約為100kg/㎡-300kg/㎡,如發生火災在得不到充足的空氣情況下,燃燒時間將會持續6h-18h,是地面同樣荷載燃燒時間的3倍。

(五)內部縱深大,層數多,滅火戰鬥困難凡大型地下商城、汽車庫,其建築都有較大的長度,以哈爾濱市金街地下商貿城為例,其兩個安全出入口中間距離一般都有50餘米,火災中戰鬥人員如從一點向內進攻,受高温、濃煙和光照度的影響很難接近火點。特別是對負二層的火災撲救,因其複雜程度高於一層,其難度更大,使滅火行動受到限制。其次,消防部隊目前配備的裝備器材性能指標,不能滿足地下建築火災的撲救需求。一般無線通信器材在地下建築內發揮不了作用,只能依靠通信人員來實施信息聯絡。從時間上、質量上都無法保證命令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國生產的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大多數設計時間為60min(安全使用時間為45min),長管(推車式)空氣呼吸器還沒有裝備,在有限時間內,很難對縱深較大區域內的火勢進行有效打擊。

  二、地下建築的消防安全現狀及原因

如今多數地下建築先天不足,安全疏散出口數量或疏散距離不足,消防設施不到位或缺乏保養,建築的自防自救能力差。

(一)對《消防法》的學習貫徹不夠,防火安全意識不強。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擅自改建、裝修或改變使用性質的現象還屢有發生,再加上此類場所大多存在防火分區超面積、安全出口數量不足、疏散距離偏長、消防設施不到位、“三合一”等問題,給防火工作帶來困難。

(二) 消防設施投入不足,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不善。部分單位太過注重經濟效益而忽視了消防安全,有的在建設時未按規範要求設置固定消防設施,即使設置了,有的為增加使用面積,把消防設施圈佔在包房或商鋪內而影響了正常使用。有些單位在消防驗收後就認為萬事大吉,消防設施長期不進行維護、保養,致使設備元件老化、損壞等不能被及時發現。

(三)管理層對消防管理不力。儘管地下場所都普遍制定了防火安全制度,但實際上許多場所管理仍不到位,制度形同虛設,措施不力。從調查情況看,違章吸煙、亂接亂拉電線、違章使用大功率電器、圈佔消防設施、堵塞消防通道等情況還是時有發生。

  三、加強地下空間防火安全工作的對策

(一) 加強消防宣傳力度,認真貫徹落實《消防法》和公安部61號令。各地下空間的主管部門要組織使用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開展對《消防法》和公安部 61號令的學習,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強化“法定代表人就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全責”的思想,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來抓,從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制度,切實加強單位防火安全工作。

(二)規範設計和施工,加強對地下建築的消防設施的投入。在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建築物原有防火分區、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體系和固定消防設施情況,在建設中要規範設計和施工,因地制宜、合理合法地開發利用地下空間,不能重經濟效益輕消防安全,保證必要的消防資金投入,提升抗禦火災的能力。

(三)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地下建築防火安全工作的管理、檢查和督促。建議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地下建築上級單位要各司其責,加強對地下建築的防火安全工作管理,經常督促使用單位管理人員執行《消防法》和公安部61號令等有關法規、規章和制度,並定期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堵塞漏洞,確保萬無一失。

(四)加強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對存在的火災隱患要從速從嚴落實整改。各單位要加強內部的防火宣傳,對職工和經營者進行防火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他們的防火安全意識和防火技能。同時,要經常組織自查,並採取有效措施,切實遵照《消防法》和公安部61號令等有關規定從速從嚴進行整改,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五) 強化消防監督。公安消防部門要在政府領導下,密切配合,建立起經常性的工作機制,在地下建築的立項、審批、管理、消防驗收和防火檢查諸環節中,嚴格落實國家有關法規和消防技術規範,並切實加強依法監督檢查和火災隱患治理工作,遏制羣死羣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為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安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