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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知識點: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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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知識點: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基本原則

  (一)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安全技術措施

1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財務計劃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改善生產經營單位生產條件,有效防止事故和職業病的重要保證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為了保證安全資金的有效投入,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我國的《安全生產法》,以及1963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1956年勞動部、全國總工會頒佈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總名稱表》;1977年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頒佈的《關於加強有計劃改善勞動條件工作的聯合通知》,1979年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建委頒佈的《關於安排落實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通知》,1979年國務院批轉勞動總局、衞生部頒佈的《關於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2006年財政部、鼠家安全監管總局頒佈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規和文件中均對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

2安全技術措施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核心是安全技術措施。

安全技術措施按照行業可分為:煤礦安全技術措施、非煤礦山安全技術措施、石油化工安全技術措施、冶金安全技術措施、建築安全技術措施、水利水電安全技術措施、旅遊安全技術措施等。按照危險、有害因素的類別可分為:防火防爆安全技術措施、鍋爐與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措施、起重與機械安全技術措施、電氣安全技術措施等。

按照導致事故的原因可分為: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技術措施、減少事故損失的安全技術措施等。

(1)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技術措施是指為了防止事故發生,採取的約束、限制能量或危險物質,防止其意外釋放的技術措施。常用的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技術措施有消除危險源、限制能量或危險物質、隔離等。

1)消除危險源。消除系統中的危險源,可以從根本上防止事故的發生。但是,按照現代安全工程的觀點,徹底消除所有危險源是不可能的。因此,人們往往首先選擇危險性較大、在現有技術條件下可以消除的危險源,作為優先考慮的對象。可以通過選擇合適的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合理的結構形式,選擇無害、無毒或不能致人傷害的物料來徹底消除某種危險源。

2)限制能量或危險物質。限制能量或危險物質可以防止事故的發生,如減少能量或危險物質的量,防止能量蓄積,安全地釋放能量等。

3)隔離。隔離是一種常用的控制能量或危險物質的安全技術措施。採取隔離技術,既可以防止事故的發生,也可以防止事故的擴大,減少事故的損失。

4)故障——安全設計。在系統、設備、設施的一部分發生故障或破壞的情況下,在一定時間內也能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稱為故障——安全設計。通過設計,使得系統、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或事故時處於低能狀態,防止能量的意外釋放。

5)減少故障和失誤。通過增加安全係數、增加可靠性或設置安全監控系統等來減輕物的不安全狀態,減少物的故障或事故的發生。

(2)減少事故損失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意外釋放的能量引起人的傷害或物的損壞,或減輕其對人的傷害或對物的破壞的技術措施稱為減少事故損失的安全技術措施。該類技術措施是在事故發生後,迅速控制局面,防止事故的擴大,避免引起二次事故的發生,從而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常用的'減少事故損失的安全技術措施有隔離、設置薄弱環節、個體防護、避難與救援等。

1)隔離。隔離是把被保護對象與意外釋放的能量或危險物質等隔開。隔離措施按照被保護對象與可能致害對象的關係可分為隔開、封閉和緩衝等。

2)設置薄弱環節。利用事先設計好的薄弱環節,使事故能量按照人們的意圖釋放,防止能量作用於被保護的人或物,如鍋爐上的易熔塞、電路中的熔斷器等。

3)個體防護。個體防護是把人體與意外釋放能量或危險物質隔離開,是一種不得已的隔離措施,卻是保護人身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

4)避難與救援。設置避難場所:當事故發生時,人員暫時躲避,免遭傷害或贏得救援的時間。事先選擇撤退路線:當事故發生時,人員按照撤退路線迅速撤離。事故發生後,組織有效的應急救援力量,實施迅速的救護,是減少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有效措施。

此外,安全監控系統作為防止事故發生和減少事故損失的安全技術措施,是發現系統故障和異常的重要手段。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可以及早發現事故,獲得事故發生、發展的數據,避免事故的發生或減少事故的損失。

 (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基本原則

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以安全生產方針為指導思想,以《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為依據。結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設備、設施的具體情況,以安全管理部門牽頭,工會、安全職業衞生管理部門參與,共同研究,也可同時發動生產技術管理部門、基層班組共同提出。對提出的項目,按輕重緩急,根據總體費用投入情況進行分類、排序,對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對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優先安排。具體應遵循如下四條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