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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電氣工程師報考指南:註冊考核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總後基建營房部等主管勘察設計部門的意見函。

2015年電氣工程師報考指南:註冊考核材料

(二)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全國設計大師應提供院士或大師證書複印件。其他人員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的主要設計文件或圖紙簽署證明,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註冊有效期

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定期註冊登記制度,註冊有效期為2年。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當地規劃委員會或其指定的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證書註冊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電氣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註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電氣專業委員會向准予註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電氣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註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執業。

電氣專業委員會應將准予註冊的註冊電氣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註冊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條 電氣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註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氣專業委員會撤銷其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註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範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註冊人員對撤銷註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註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