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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法規考點:熟悉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勘察、設計單位共同的責任

二級建造師法規考點:熟悉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依法承攬工程的責任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二)執行強制性標準的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二、勘察單位的.質量責任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三、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一)科學設計的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選擇材料設備的責任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三)解釋設計文件的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説明

由於施工圖是設計單位設計的,設計單位對施工圖會有更深刻的理解,由其對施工單位作出説明是非常必要的,有助於施工單位理解施工圖,保證工程質量。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説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四)參與質量事故分析的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