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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類型考點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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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類型考點練習

  一、關係型考點

這種考點很有一定難度,它要求考生對知識有了深刻的理解才能夠選出正確的答案。而且書中這種類型的知識點也很多。所以,考生在精讀的時候就要注意將它們之間的關係作一下處理。

例1.某建築公司沒有委託某甲採購水泥,某甲卻以該建築公司代理人的身份為之訂購了一批水泥,則下面説法正確的是(CD)

A.某甲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該合同無效

B.某甲的行為屬於表見代理,該合同有效

C.只有水泥供應商有正當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權,該合同才成立

D.如果水泥供應商有正當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權,則如果建築公司不支付水泥貨款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E.如果水泥供應商有正當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權,則如果建築公司不支付水泥貨款某甲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這是考查代理關係中各方關係的知識點,更確切説是在考查"表見代理"這個知識點。這個知識點是個難點。要想做出正確的答案,必須正確理解"表見代理"。但是,在書中並沒有明確寫出表見代理這個概念。在書中只有相關的法條描述:

"《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就需要授課教師向外延伸一下,向學員介紹一下關於表見代理的知識。

例2.甲公司是甲級資質,乙公司是乙級資質,他們組成聯合體投標,並且約定如果遭遇業主索賠,則各自承擔50%的損失,則(BCD)

A.依據《建築法》,這個聯合體的資質是甲級

B.依據《建築法》,這個聯合體的資質是乙級

C.如果遭遇了業主1000元的索賠,業主可以要求甲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甲公司不得拒絕

D.如果遭遇了業主1000元的索賠,業主可以要求乙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乙公司不得拒絕

E.如果遭遇了業主1000元的索賠,業主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元,同時要求乙公司支付1000元,兩個公司均不得拒絕

這是關於《建築法》中聯合體中各成員單位之間的連帶責任的知識點。關於連帶責任我們在前面也已經有了論述,在這裏就不重複了。

另外有一點需要指出來,那就是《建築法》和《招標投標法》關於聯合體資質的認定的規定是有一定差別的,《招標投標法》強調如果按照較低的成員的資質來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的話,要滿足一個條件,那就是這兩個成員單位必須是"同一專業"。

  二、理解型考點

例1.下面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説法錯誤的是(ABCE)

A.不安抗辯權是後履行一方的抗辯權

B.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機會行使不安抗辯權

C.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後則意味着合同的終止

D.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合同,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E.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果一方對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約感到擔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去與之訂立合同

這是在考察考生對不安抗辯權的理解。像這樣的考點是很有一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須真正理解了這個知識點後才能做得出來。我們來分析一下上面的各個選項。對於A項,明顯是錯誤的,不安抗辯權屬於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如果是後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機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對於B項,顯然也是不正確的,既然我們已經明確了,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那麼,合同中應該後履行的一方就沒有這個權利。對於C項,顯然也不正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結果是"中止"合同,當然不排除最後"終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明了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的話,當事人就不可以"終止",而要去繼續履行合同了。

例2.關於債的説法正確的是(BE)

A.債只能表現為錢

B.債可以表現為行為

C.只要當事人互負債務,就可以抵消

D.只要當事人死亡,債就解除了

E.債權的實現需要相對人的積極協助

這是考查考生對債這個概念的.理解。對於債,我們要抓住它的本質,其本質就是"義務",這樣就容易理解了,因為義務表現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則我們就容易侷限在"欠債還錢"的圈子裏,認為債就是錢了。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幾個選項,對於A項,明顯是不對的,它就是我們剛才所説的侷限在那個圈子裏了。對於C項,我們知道抵消是有條件的,必須要具備三個條件才可以抵消,那就是數額相等、種類相同並且同時到期。目前只有一個條件,顯然是不妥的。對於D項,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條件的,只適用於"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才能夠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對於E項,是正確的選項,這是書中的原話,因為債權能否實現不一定,如果債務人不還錢,這個債權就實現不了。所以,需要相對人的積極協助。

書中這樣的知識點很多,所以在精讀階段一定要將這些知識點弄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