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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考試《理論與法規》的分析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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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考試《理論與法規》的分析輔導

監理工程師考試《理論與法規》的分析輔導:

一、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規章體系

1.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機關和法律效力

建設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規範工程建設活動的法律規範,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

建設工程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範工程建設活動的各項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予以公佈。

建設工程部門規章是指建設部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獨立或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的規範工程建設活動的各項規章。屬於建設部制定的由部長簽署建設部令予以公佈。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部門規章。

2.與建設工程監理有關的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規章一覽(見教材)

監理工程師應當瞭解和熟悉我法律法規規章體系,並熟悉和掌握其中與監 理工作關係比較密切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與建設工程監理關係密切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規範性文件

與建設工程監理關係密切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分別為《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和《房屋建築工程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教材中對它們的內容介紹得尚不夠具體,因而考生還必須結合原文進行全面、深入、細緻的學習,對此要予以足夠的重視。

二、《建築法》是我領域的一部大法。整部法律內容是以建築市場管理為中心,以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為重點,以建築活動監督管理為主線形成的。《建築法》中關於建築工程監理的內容:

(1)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性監理的工程範圍。

(2)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3)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4)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5)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6)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為基線,規定了建設單位、勘查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明確了工程質量包修制度、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等內容,並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作了原則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對工程監理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規定(掌握)

(1)市場準入和市場行為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關係的限制性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監理的依據和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4)監理人員資格要求及權力方面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5)監理方式的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用旁站、巡視和平行驗收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四、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建設單位、勘查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為主體,規定了各主體在安全生產中的安全管理責任與義務,並對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法律責任等做了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