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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監理工程師將不需省級主管部門初審

日前,住建部發文決定修改包括《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和《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在內的11個部門規章,其中最令監理行業矚目的是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和監理企業資質申請都進行了修改,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修改詳情,小編根據修改內容與原文件的對比,現將關鍵信息整理如下,以供大家參考!

註冊監理工程師將不需省級主管部門初審

  一、對《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內容的`修改

1、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再提出初審意見,負責申請材料的收集並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2、明確申請材料報批時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3、縮短作出決定時間縮短:初始註冊時間由50天縮短為30天;變更、延續註冊時間由15天縮短為10天。

4、由國務院住建部核發證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註冊證書,並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二、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內容的修改

1、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再提出初審意見,負責申請材料的收集並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2、明確補齊材料時間: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資質審查時間縮短:由原來的90天縮短為40天(除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資質)。

4、部分專業資質審核時間縮短: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資質審核時間由20天縮短至15日。温馨提醒:對《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和《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修改將於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