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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消防工程師考前必看

2016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就快到了,為了解答大家關於消防工程師的一些疑問,本站小編帶來消防工程師的考前必看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更多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網!

2016消防工程師考前必看

一、關於工作年限

(一)畢業前和畢業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年限可以累加計算。在“滿×年”的計算上,可以從從事消防技術工作時間計算到考試當年的年底。

(二)取得與消防工程專業無關的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可以報考註冊消防工程師,其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均相應增加1年。

(三)公安消防部隊在職人員取得消防工程專業、消防工程相關專業或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並符合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要求均可報名。公安消防部隊在職警官從事防火、滅火工作年限可以視為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其他崗位的工作經歷和士兵崗位的工作經歷不能視為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

(四)從事消防技術工作主要是指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和管理工作,包括從事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監測、滅火器維修、消防諮詢、消防安全培訓等消防技術服務,以及從事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設施檢查、維護、管理工作;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中從事消防設計、消防施工工作;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消防研究、消防教學工作等。

(五)鼓勵建築設計院和消防設施施工企業人員參加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其所從事的消防設計、消防設施工程施工工作年限可以視為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

(六)合同制消防員和輔助執法的消防文員工作年限對照公安消防部隊在職人員要求處理。

(七)在異地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可以報考本省的一、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但二級註冊工程師資格只在本省有效。

(八)外籍考生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考生目前不能參加考試

二、關於免考條件

根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符合《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並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可免試《消防安全技術實務》科目,只參加《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

(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或者勘察設計各專業註冊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其免試條件要求的有關問題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第167號令)以及人事部、建設部《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制度總體框架及實施規劃》(人發[2001]5號)規定。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專業包括土木、結構、公用設備、電氣等專業,並採用專業分類命名執業註冊名稱,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工程師,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結構工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土木工程師。註冊安全工程師和註冊建造師不屬於該範圍。此外,勘察設計各專業註冊工程師如實行一二級分級管理的,以取得相應專業一級註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作為免試條件。

舉例説明更易懂

提問:

我2007年在電力施工單位取得了高級工程師證,評聘為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證書是國家電網公司頒發的,請問如果我參加消防工程師考試,能否免考《消防安全技術實務》科目?

回答:

符合《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並於2011年12月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的可免試《消防安全技術實務》科目,只參加《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根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辦法》規定,免考條件規定的評聘高級工程師是指消防工程專業或是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的高級工程師。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名稱請參照人社部、公安部《關於印發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附件一《消防工程相關專業新舊對照表》,表中“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頒佈前各院校所採用的專業名稱。

三、關於考試違規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相

應級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處理。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並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註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範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二)違反規定翻閲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