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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經濟》考點之合同價款調整

引導語:什麼是合同價款,2017年一建《工程經濟》考點中會有哪些相應的考點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一建《工程經濟》考點之合同價款調整,歡迎參考!

一建《工程經濟》考點之合同價款調整

  一、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及調整程序

  (一)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

以下事項發生,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

(1)法律法規變化;

(2)工程變更;

(3)項目特徵不符;

(4)工程量清單缺項;

(5)工程量偏差;

(6)計日工;

  (二)合同價款調整的程序

合同價款調整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現場簽證、索賠)後的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並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應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2)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賠)後的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並附相關資料;發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應視為發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3)發(承)包人應在收到承(發)包人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承(發)包人。當有疑問時,應向承(發)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承)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應視為承(發)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已被髮(承)包人認可。發(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發)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後的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承)包人。承(發)包人在收到發(承)包人的協商意見後14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應視為發(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的意見已被承(發)包人認可。

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價款調整的不同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只要對承發包雙方履約不產生實質影響,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到其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得到處理。關於合同價款調整後的支付原則,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一2013規定: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量法規變化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出現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問題。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後因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佈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但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上述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後,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

  三、項目特徵不符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中規定:

(1)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徵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全面的,並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根據其項目特徵描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施合同工程,直到項目被改變為止。

(2)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徵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徵,按規範中工程變更相關條款的規定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並調整合同價款。

其中第一條規定了項目特徵描述的要求。項目特徵是構成清單項目價值的本質特徵,單價的高低與其具有必然聯繫。因此,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徵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全面的,並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否則,承包人無法報價。

而當項目特徵變化後,發承包雙方應按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徵重新確定綜合單價。例如:招標時,某現澆混凝土構件項目特徵描述中描述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25,但施工圖紙本來就表明(或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變更)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30,很顯然,這時應該重新確定綜合單價,因為C25與C30的混凝土,其價格是不一樣的。

  四、工程量清單缺項

施工過程中,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增減變化必然帶來合同價款的增減變化。而導致工程量清單缺項的原因,一是設計變更,二是施工條件改變,三是工程量清單編制錯誤。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對這部分的規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間,由於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新增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應按照規範中工程變更相關條款確定單價,並調整合同價款。

(2)新增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後,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按照規範中工程變更相關規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髮包人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

(3)由於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批准後,按照規範相關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五、工程量偏差

施工過程中,由於施工條件、地質水文、工程變更等變化以及招標工程量清單編制人專業水平的差異,往往在合同履行期間,應予計量的,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工程量偏差過大,給綜合成本的分攤帶來影響,如突然增加過多,仍然按原綜合單價計價,對發包人不公平;而突然減少過多,仍然按原綜合單價計價,對承包人不公平。並且,有經驗的承包人可能乘機進行不平衡報價。因此,為維護合同的公平,應當對工程量偏差帶來的合同價款調整做出規定。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對這部分的規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間,當予以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且符合下述兩條規定的,發承包雙方應調整合同價款。

(2)對於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l5%時,可進行調整。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3)如果工程量出現超過l5%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時,按係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

  六、計日工

計日工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範圍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約定的綜合單價計價。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應予執行。

採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交下列報表和有關憑證送發包人複核:

(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名稱、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台數和耗用台時;

(5)發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此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對計日工生效計價的原則做了以下規定:任一計日工項目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結束後的24小時內向發包人提交有計日工記錄彙總的現場簽證報告一式三份。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後的2天內予以確認並將其中一份返還給承包人,作為計日工計價和支付的依據。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已被髮包人認可。

任一計日工項目實施結束後,承包人應按照確認的計日工現場簽證報告核實該類項目的工程數量,並應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單價計算,提出應付價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該類計日工單價的,由發承包雙方按工程變更的相關規定商定計日工單價計算。

每個支付期末,承包人應按照規範中進度款的相關條款規定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計日工記錄的簽證彙總表,以説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計日工金額,調整合同價款,列入進度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