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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一級建造師考試實行考後資格複審

2017年湖南一級建造師考試已經結束,湖南人事考試網發佈了《湖南2017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從中得知2017年湖南一級建造師考試實行考後資格複審,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閲讀參考,更多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網!

2017年湖南一級建造師考試實行考後資格複審

根據湖南人事考試網發佈的《湖南2017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得知,湖南2017一級建造師考試資格審查方式如下:

 資格審查

根據原人事部《關於資格考試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1996﹞52號)和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實行考後資格審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前報考人員自我資格審查、所在單位資格初審、考試成績公佈後人社部門組織資格複審,資格審查中的具體注意事項見附件1、提交材料要求見附件2。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如不符合報考條件或提交虛假信息等,將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見附件3)。

(一)報考人員自我資格審查。報考人員在報考前務必全面準確把握報考條件和要求,即學歷、資歷、專業等條件和要求。在確認本人完全符合國家和考區規定的各項規定後方能報名(把握不準的可在報考前諮詢當地人社部門)。報考人員繳費成功下載打印《資格考試報名表》後,需在“承諾人簽名”欄內簽署本人姓名進行真實性承諾。報考人員必須誠信報名、誠信參考,不得以虛假信息報名參考和做虛假承諾,否則,責任自負。

(二)所在單位初審。報考人員攜帶所需材料(見附件2)到所在單位進行資料初審。所在單位人事部門須對報考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表》的信息一一核實,嚴格把關,確保其符合報名參考條件。初審符合條件的,所在單位在《資格考試報名表》中“單位意見”欄內簽署“初審合格”意見並蓋章。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告知報考人員不符合報名參考條件,不得參考、也不再參加資格複審。

所在單位應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核查,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加強網上查詢驗證,嚴防弄虛作假,並保留初審查驗結果以備複審。同時開具工作年限證明。

(三)資格複審。國家成績和合格線公佈後,湖南人事考試網()和市州網站及時公佈考試成績合格人員名單和資格審查時間、地點及相關要求。報考人員攜帶所需材料(見附件2)按照報名屬地原則進行資格複審。資格複審須再次核對報考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單位、專業、學歷、資歷、專業技術職務、考試成績等相關條件。對符合報考條件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市州人社部門在《資格考試報名表》中“審核部門意見”欄內簽章。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報考人員成績視為無效,一律不下發確認文、不予發證。未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提交複審相關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

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1.為簡化辦事環節和手續,按照國家相關要求,資格審查實行初審和複審兩級審查,突出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由報考人員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初審。

2.市州人社部門對初審結果進行復審,及時公佈公示覆審結果,接受舉報。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證書。

3.資格審查統一使用國家制發的《資格考試報名表》,報考人員、所在單位、人社部門在表內相應欄目內簽名蓋章,資格審查部門不得再自行增設簽章環節。

4.省級人社部門加大對資格審查的指導和監督力度,不定期地對各地、各單位的資格審查工作進行檢查、抽查和督促,並將資格審查工作納入市州人社等部門年度績效評估項目。

5.網上報名成功、繳費成功、准考證打印成功、考試成績合格等並非資格審查合格,只有通過初審和複審兩級審查的才認定為資格審查通過(如按規定被列入核查或抽查的.,還須核查、抽查合格),方可辦理後續手續。

6.因特殊原因未在指定時間內進行資格審查的人員,可在下一年度考試成績合格人員資格審查時申請審查一次。仍不進行資格審查的,視為報考人員自動放棄,資格考試等部門清理相關數據,不再予以資格審查及發證,後果由報考人員自負。

  附件2

  資格審查提交材料要求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公共服務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44號)精神,資格審查部門要切實優化公共服務流程,大力簡化辦事手續,不得要求報考人員提供各類無謂的證明,不得進行“循環證明”驗證,儘可能使報考人員辦事更方便更順暢。

(一)初審材料要求

1.《資格考試報名表》1份,此表用於存入個人專業技術檔案,網上報名系統自行下載,用A4紙打印。2.畢業證件。3.身份證件。4.報考人員認為需補充的輔證材料。

報考人員和資格審查部門在學歷、資歷、專業等方面按以下要求掌握:

報考人員需在本類別(專業)首次考試前獲得國家教育、人社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即2017年度新報考人員需在2017年度國家規定的考試日2017年9月24日(不含)前取得相應學歷(以畢業證書為準)。

正規學歷即能在學信網上查詢,或湖南省大中專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網站、湖南省教育科學研究院學歷學位認證中心網站查詢,或能在技工院校畢業證書網上查詢系統查詢,或人社部門的技工院校畢業學籍認證查詢。

工作年限計算到2017年12月31日。全日制學歷(以學歷證書上標註的“全日制學歷”或“脱產學習”為準)的學習年限(含實習期限),不計算為從事專業的工作年限。在職人員考取碩士生,學習時間計算工作年限(須有人社部門核准的連續就業社保證明);非在職人員碩士生學習時間不計算工作年限。

參加非全日制函授、自考等成人類中專、大專、本科、碩士等後續學歷學習年限可累計計算工作年限。

報考人員工作年限計算方法舉例如下:①取得全日制學歷後直接參加工作無後續學歷的,工作年限從取得最高全日制學歷算起。如:2010年取得全日制學歷後參加工作無後續學歷,2017年報考,工作年限為2011年—2017年共6年。②取得全日制學歷參加工作後又取得後續學歷的,相關工作年限可累計計算。如甲2010年取得全日制學歷後參加工作,2012年—2014年取得非全日制學歷,2017年報考,工作年限為2011年—2017年共6年;乙2010年取得全日制學歷後參加工作,2012年—2014年取得全日制學歷,2017年報考,工作年限為2011年1年、2015年—2017年2年,累計共3年。多個學歷依此類推。

對專業有要求的,一律參照國家《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的專業歸類執行。所學專業在“專業參照表”中未列出又難以認定為“相近專業”的,可提交在校學習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的“課程設置表”(由原畢業院校出具),由所屬考區資格複查部門予以審核認定。

(二)複審材料要求

1.已經所在單位初審後簽字蓋章的《資格考試報名表》1份。

2.所在單位簽字蓋章的從事工作年限的證明材料。

3.持教育部門學歷的,出具已經所在單位初審合格的初審查驗結果:

①國家學信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查驗頁面、或省教育廳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查詢系統查驗頁面、或湖南省畢業生就業網()學歷認證查驗頁面、或省教育科學研究院學歷學位認證中心學歷認證查驗頁面;

②在海外取得的學歷學位,提供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學歷學位認證查驗證明材料;

③以非全日制學歷報考的,還須提交非全日制之前所取得的已經初審合格的全日制學歷證書複印件1份。

4.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推進技工院校改革創新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湘人社發〔2015〕46號)精神,規定“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按照全日制大專學歷享受相應待遇政策”、“高級技工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按照全日制中專學歷享受相應待遇政策”。持技工院校畢業學歷的,出具已經所在單位初審合格的初審查驗材料:

①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畢業的,提供湖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網技工院校畢業證書查詢系統(_front/query/)的查驗結果頁面;

②2015年以後技工院校畢業的,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畢業證書查詢系統()查驗結果頁面;

③其他年度畢業的,提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職業能力建設處學籍認證查驗結果。

(三)有關要求

1.資格初審時,由報考人員提供身份證、學歷學位證、資格證等相關材料原件。所在單位初審時,認為需留存備用備查的,可複印核對後,在複印件上籤署“與原件核對一致”,原件退還報考人員。

2.資格複審時,主要對初審查驗結果進行審核,重點對初審單位出具的查詢認證情況進一步確認。複審時不得再要求報考人員提供原件。

3.所有材料複印件須使用A4紙並加蓋單位公章,《資格考試報名表》相關欄目還需驗證人簽名負責,嚴格執行“誰審查,誰簽名,誰負責”的審查管理制度。

附件3

  資格審查相關責任追究

(一)報考人員等的責任追究。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實行考後資格審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號)精神,報考人員在報考前務必瞭解相關報考政策,承諾所填信息如身份、學歷、資歷及專業等的真實、完整、有效,承諾本人完全符合相應考試報考條件。大力強化信用約束,如不符合報考條件或提交虛假信息等,將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號、人社部第12號令和相關法律法規分別嚴肅處理。

1.如實填報相關信息但不符合條件,作符合報考條件虛假承諾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不予發文發證,考試費用不予退還,並依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報考人員錯過重新報名參考時間的自行負責。

2.凡提交虛假材料(假身份證件、無效學歷、假資歷證件、假專業材料等)參加考試的,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12號令)給予相應處理。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3.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的情形的,①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②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③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依法追究其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規定,①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②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的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③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④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依法追究其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他人考試罪。

4.報考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記入公民個人誠信檔案,並在全省範圍內予以通報。

(二)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1.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及工作人員要加強對報考人員相關信息的核對把關,協助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2.參加資格審查的工作人員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通過資格審查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以後年度資格審查工作,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