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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知識點:承諾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下面梳理了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知識點:承諾,供大家參考借鑑。

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知識點:承諾

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P31上)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①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應即時作出承諾;

②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提示】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承諾的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要約內容的變更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P32上)

公平原則確定義務權利,並向對方説明。

(2)格式條款無效(P32中)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格式條款的解釋(P32中)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於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其構成條件:(P32中)

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二是有損害後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

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係。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P32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的意見。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

(1)合同生效的時間(P32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待手續完成時合同生效。

(2)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P33上)

1)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