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招標師考試《採購合同管理》測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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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擇題
1 以下關於合同交底的作用説法中不正確的是( )。
A.合同交底是項目管理人員理解工作職責的需要
B.合同交底有助於落實招標採購合同管理 體系
C.合同交底有利於及時發現合同隱藏的問題,事後解決合同風險
D.合同交底有助於規範合同各方管理行為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C選項合同交底有利於及時發現合同隱藏的問題,事先控制合同風險。
2 設計工作開啟的標誌是( )。
A.發包人支付定金
B.設計人收到定金
C.發包人付清全部設計費用
D.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
設計人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並在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定金後生效。發包人應在合同簽字後的3日內支付該筆款項,設計人收到定金為設計工作後啟動的標誌。
3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下列不屬於發包人違約的是( )。
A.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或拖延、或者拒絕批准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B.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
C.承包人的設計、承包人文件、實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約定
D.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選項C屬於承包人違約。
4 關於要約邀請説法不正確的是( )。
A.要約邀請是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
B.要約邀請是不含有當事人願意承受拘束的意旨,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C.要約邀請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條款
D.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C選項錯誤,本題考查邀約邀請。
5 仲裁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中許多具體程序都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和選擇。這種做法更多地體現了仲裁的( )。
A.靈活性
B.快捷性
C.經濟性
D.獨立性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
仲裁的基本特點中靈活性是由於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許多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和選擇的,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更具彈性。
6 根據《合同法》,招標公告一般視為( )。
A.要約
B.承諾
C.要約邀請
D.合同訂立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根據《合同法》,招標公告一般視為要約邀請。其中所指招標為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採取招標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用以吸引或者邀請向對方發出要約為目的的意思表示。
7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需求、項目生命週期、投資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最長不超過( )年。
A.10
B.20
C.30
D.40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所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需求、項目生命週期、投資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
8 關於鐵路運輸的特點,下列説法不正確的是( )。
A.一般不受氣象條件的影響
B.運量較大
C.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風險
D.速度較快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鐵路運輸有許多優點,一般不受氣候條件的影響,可保障全年的正常運輸,而且運量較大,速度較快,有高度的連續性,運輸工程總可能遭受的風險也較小。
9 我國現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不包括( )。
A.招標
B.拍賣
C.合同轉讓
D.掛牌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我國現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包括四種:拍賣、招標、掛牌和協議出讓。
10 電氣管線、給排水、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年。
A.1
B.2
C.3
D.4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最低保修期為2年。
二、【案例】以下為國信招標公司發佈的一份招標公告:
招標編號:GXTC——0101008一1
拉薩貢嘎機場改擴建工程項目已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立項,國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受拉薩貢嘎機場改擴建工程指揮部委託,對該項目的新航站樓土建工程施工(建築規模約1 .5萬㎡)進行國內公開招標。現邀請有投標意向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施工一級資質,並最好擁有高寒地區施工經驗和民用機場航站樓施工經驗的單位持本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資質等級證書和經辦人身份證(以上均需原件)按下述要求領取資格預審文件。
1.資格預審文件售價:每套1500元人民幣(限以現金或支票支付),售後不退。
2.資格預審文件發放時間:自2001年5月24日起至2001年6月1日止。
每天上午8:30一12:00,下午14:00一17:00(北京時間,節假日照常辦公)。
3.資格預審文件發放地點:民航西藏自治區管理局駐成都辦事處。
地址:成都雙流機場往成都市方向約一公里處,路右手邊距收費站約兩百米。
聯繫電話:(028)5861772
聯繫人:李光
4.資格預審申請書遞交地點及時間:所有申請書必須於2001年6月4日上午8:00一12:00之間送至成都雙流機場民航巨龍酒店(雙流機場出口正對面約二百米)二樓會議室。
招標機構:國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33號通泰大廈B座622號房間
郵編:100032傳真:(010)88086901
聯繫人:毛林
聯繫電話:(010)88086880轉226、208
日期:2001年5月18日
【問題】
1 資格預審公告應發佈哪些內容?
2 哪些項目可以進行資格預審?
3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審查的內容包括哪些 ?
【分析】
1 根據《中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目前,在招標實踐中,招標人經常採用的是資格預審程序,並且專門發佈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2)招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
(3)招標項目的地點和時間要求;
(4)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
(5)對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6)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7)資格預審的日程安排。
2根據《中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 根據《中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一般來説,資格審查可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資格預審是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後審是在投標後(一般是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無論是預審還是後審,都是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2)具有圓滿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工作人員;(3)以往承擔類似項目的業績情況;(4)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5)在最近幾年內(如最近三年內)沒有與騙取合同有關的犯罪或嚴重違法行為。此外,如果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另有規定的,招標人必須依照其規定,不得與這些規定相沖突或低於這些規定的要求。如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中,國家要求一級施工企業才能承包,招標人就不能讓二級及以下的施工企業參與投標。在不損害商業祕密的前提下,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應向招標人提交能證明上述有關資質和業績情況的法定證明文件或其他資料。
【參考答案】
1 資格預審公告發布的'內容應包括:
(1)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2)招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
(3)招標項目的地點和時間要求;
(4)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
(5)對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6)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7)資格預審的日程安排。
2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3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審查的內容有: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2)具有圓滿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工作人員;(3)以往承擔類似項目的業績情況;(4)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5)在最近幾年內(如最近三年內)沒有與騙取合同有關的犯罪或嚴重違法行為。
【案情】2006年5月,陽光公司為採購一批價值約600萬元的設備,委託當地一家招投標公司組成評標委員會進行招、投標活動。利豐公司通過現場競標後,經評標委員會評議被確定為中標單位,並由公證機關進行了公證。次日,評標委員會給利豐公司出具了“中標通知書”。但陽光公司通過考察,不同意確定利豐公司為中標人薰並拒絕與利豐公司簽訂書面合同。雙方鬧到了法院。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利豐公司中標後,陽光公司拒不與其簽訂書面合同屬於違約。法院應當確定合同的效力或由陽光公司賠償因締約過失給利豐公司造成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招投標活動應屬合同的締約階段,評標委員會出具的中標通知書違反了應由招標人核發的規定,應當駁回利豐公司的訴訟請求
你認為此案應如何審理?並説明原因
【評析】
1、招標投標活動僅僅是合同簽訂的特殊方式和過程。招標是指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貨物、工程或服務採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蔘加投標,並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無論是招標公告還是招標通知,都屬要約邀請的範疇。投標是指投標人接到招標通知後,根據招標通知的要求填寫招標文件(也稱標書),並將其送交給招標人的行為,即要約。根據合同原理,要想合同成立,必須在要約的基礎上作出承諾。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裏的承諾是招標人選定中標人。也就是説,承諾前的一切活動都僅僅是為簽訂合同而經歷的必要過程。即本案中,利豐公司參與陽光公司的招投標活動,也僅是雙方簽訂合同的過程。
2、合同成立的標誌是招標人出具中標通知書。招標人給中標人核發中標通知書,表明其已經就投標人的要約作出了承諾,合同也就成立。對中標人的確定,《招投標法》規定了兩種方式:一是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二是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本案中,陽光公司沒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也沒有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表明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併發出中標通知書超出了陽光公司的授權,不能視為是陽光公司核發了中標通知書。因此,評標委員會確定利豐公司為中標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該中標通知書不應視為陽光公司的承諾通知。
3、陽光公司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損,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應同時具備三個構成要件:一是締約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可視為先合同義務);二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人主觀上有過錯;三是對方存在利益的損失。
【參考答案】
應按第二種意見處理此案,即應當駁回利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招標人沒有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而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併發出中標通知書,系超出了招標人的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本案中評標委員會沒有依法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是錯誤的。因而,招標人通過考察,不同意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人、並拒絕與其簽訂合同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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