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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諮詢工程師政策與規劃考點:循環經濟法

 一、重要概念

2016諮詢工程師政策與規劃考點:循環經濟法

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二、方針、原則

發展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

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

 三、確立的制度

《循環經濟促進法》確立了六項制度促進循環經濟。這六項制度是:

1.循環經濟的規劃制度。循環經濟規劃是國家對循環經濟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進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進行評價、考核,並且實施獎勵、限制或者禁止措施的一個重要依據。

2.抑制資源浪費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總量控制制度,將推動各地和企業按照國家的總體要求,根據本地的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安排產業結構和經濟規模,積極主動地採取各種循環經濟的措施。

3.循環經濟的評價和考核制度。建立循環經濟的評價考核制度,有助於推動解決單純以GDP指標來衡量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弊端。

4.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傳統上,產品的生產者主要對產品本身的質量承擔責任。現代生產者的'責任,已經從單純的生產階段、產品的使用階段,逐步延伸到產品廢棄後的回收、利用和處置階段。相應地,對產品的設計也提出了更高的一些要求。

5.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設立重點監管制度。

6.強化經濟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僅僅靠行政強制手段是遠遠不夠的。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走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

產品資源消耗標識制度、循環經濟統計制度

 四、相關規定

  1. 延長建築使用壽命

循環經濟促進法的規定,對符合相關標準,並且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築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建築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築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2. 工業廢物不能一棄了之

企業對在生產中產生的廢物,不能再“一棄了之”。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礦、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此外,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先進或者適用技術,對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農用薄膜等進行綜合利用,開發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源。

  3. 一次性消費品將受限

在餐館使用一次性餐具、賓館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現象非常普遍。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國家在保障產品安全和衞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具體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該法還規定,對列入規定名錄中的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由國務院財政、税務和對外貿易等主管部門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4.對過度包裝説“不”。

月餅等“過度包裝”“豪華包裝”不僅造成資源浪費,還會污染環境。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設計產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產品包裝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從事工藝、設備、產品及包裝物設計,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要求,優先選擇採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並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5、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6、礦山企業在開採主要礦種的同時,應當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實行綜合開採、合理利用;對必須同時採出而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損失和生態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