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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屬於正廳級。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承擔規範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並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執法監督、城建監察和稽查工作;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涉及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業務進行指導。

(二)承擔保障全省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省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省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省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本省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指導和監督市、縣組織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省住房政策;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省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與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佈全省房地產開發、交易信息。

(五)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六)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依法組織編制和指導實施城鄉規劃;推進城鎮化和城市聯盟工作,承擔海峽西岸城市羣發展的規劃協調,負責核發國家審核、核准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省人民政府交辦的省域城鎮體系、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城市總體規劃、省級以上開發區總體規劃等城鄉規劃的審查並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擬訂全省城鄉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樑、路燈、供水、節水、排水、燃氣、市容環衞、建設檔案等行業指導工作;指導全省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

(八)研究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城市園林綠化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工作,組織審核國家、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審核國冢、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預備名錄、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指導全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省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十)承擔規範全省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發佈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全省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佈工程造價信息。

(十一)承擔監督管理全省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和管理全省建築活動;指導和監督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二)承擔全省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峻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十三)承擔推進全省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生活減排。

(十四)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本省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十五)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