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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省政府綜合管理全省建設事業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綜合管理全省的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和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勘察設計諮詢業。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能轉變

(一)劃轉、取消、下放的職責。

1.將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職責劃入省國土資源廳。

2.將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職責劃入省財政廳。

3.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佈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承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放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2.將省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許可、監管職責劃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三)加強的職責。

1.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積極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

2.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加強城市管理,創新城市管理體制,促進城市居住環境改善。

3.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商品房去庫存,推進房地產市場供給側改革。

4.加強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戰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鎮化工作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發展有關政策。

(三)負責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研究擬訂全省住房保障、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推進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負責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跨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核。

(五)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全省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制定和發佈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佈工程造價信息。

(六)擬訂全省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制定全省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

(七)擬訂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規劃和標準,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物業公共部分及公用設施交付管理。

(八)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監督管理全省建築市場,組織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九)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全省城市建設管理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加強對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衞生、園林綠化、城市建設檔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導;創新城市管理體制,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指導;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和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十一)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組織擬訂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擬訂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相關政策,監督檢查住房城鄉建設法律、法規和省政府審批的城鄉規劃執行情況,牽頭查處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

(十五)負責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十六)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設20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政務公開、新聞發佈、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指導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二)城鎮化綜合協調處。

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研究,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標準體系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山東半島城市羣和城鎮密集區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制定新型城鎮化、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承擔省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三)城鎮化發展指導處。

指導各設區的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政策措施;組織推進新型城鎮化試點示範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城鎮化統計監測;擬訂新型城鎮化工作考核指標體系並組織實施。

(四)綜合財務處(掛省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辦公室牌子)。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税價格政策;負責建設資金管理和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有關協調工作。

(五)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牽頭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綜合調研;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執法監督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等工作。

(六)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參與擬訂綠色建築、綠色建材、裝配式建築、建設科技及建設領域信息化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建築節能重大項目及試點示範;組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科技研發、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

(七)建築市場監管處(掛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牌子)。

參與擬訂建築業發展改革和建築市場監管的政策、規劃、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與造價工作;承擔房屋和市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責任;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指導建築業企業對外市場開拓,負責進出省建築市場企業的管理工作。

(八)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負責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指標、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對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