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
寧夏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4年7月10日頒佈實施,下面是寧夏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的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管理,規範投訴處理程序,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寧夏建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是指產權所有人、使用人或利害相關人(以下簡稱投訴人)以書面方式(通過信函、網絡、來訪等形式)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在建設過程中或質量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和請求協調、督促責任單位對質量缺陷履行保修義務或進行處理的行為。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中對質量的要求和約定等。
第三條
我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和保修期內發生的工程質量投訴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房屋建築工程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規定執行。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6、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單位對建築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售房單位(開發商)對房屋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超過規定及合同約定保修期的工程質量問題,由產權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受理和處理,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調解、解決建設工程有關各方質量爭議的行政手段。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支持和保護人民羣眾通過正常渠道、採取正當方式反映工程質量問題和依法依規解決問題。
受理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的監督管理和重大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具體工作委託寧夏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實施。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具體工作可以委託所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專業工程的質量投訴,由其行業主管部門或委託機構受理和調查處理。
第七條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應當本着便民、公正、高效,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疏導協調相結合和就地解決的原則。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受理或上級督辦的工程質量投訴,一般應交辦相應的處理機構辦理,處理機構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督辦部門回覆辦理結果;處理機構自行受理的工程質量投訴,應按規定的程序直接辦理。
投訴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內發現建築工程存在施工質量缺陷時,可與工程建設單位(開發商)或受其委託的質量保修單位先行聯繫,協商處理。質量保修責任單位不按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投訴人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處理機構投訴。
投訴人不得越級投訴上訪。
第八條
投訴至自治區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的工程質量問題,由自治區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督辦工程所在地區或管轄部門工程質量投訴受理機構調查處理,並上報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第九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應當認真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規範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應當高度重視並做好工程質量投訴的受理和調查處理工作。對屬於工程質量缺陷的,應當按規定予以受理,責成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相關工程質量驗收規範和驗收標準處理到位。
對影響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應當組織自治區工程質量專家進行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需要進行結構安全性檢測的,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結構檢測,及時消除結構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投訴人應當書面向質量投訴受理部門提供下列情況:
(一)投訴書(包括投訴人姓名、現住址、聯繫電話、投訴時間,小區名稱、幢號、室號,工程地點,結構類型、建築面積、開竣工日期,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
(二)投訴人身份證件、房產證件複印件或房屋租賃合同複印件;
(三)《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的複印件並核對原件;
(四)投訴的房屋建築工程存在的.質量缺陷描述及具體部位,反映質量缺陷的照片、資料等證據材料,請求處理的具體要求等,並簽字確認;
(五)與責任單位、物業服務單位、施工單位先行聯繫的情況説明;
(六)投訴人通過信函、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進行投訴的,應後續補辦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登記;
(七)需要掌握的其它情況。
投訴人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如實反映問題;多人提出共同的投訴事項,應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超過3人。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不屬於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受理範圍:
(一)超過保修期限或不屬於保修範圍的;
(二)對未辦理施工許可、未組織竣工驗收、未辦理竣工備案的工程提出的質量投訴;
(三)未先向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或施工單位反映的投訴;
(四)不具實名或匿名投訴的;
(五)投訴材料反映的問題不真實的;
(六)因用户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使用功能及裝飾裝修不當引起的質量問題;
(七)質量缺陷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八)下級投訴受理機構已經受理且尚未超過處理期限的,投訴人向上級投訴的,上級投訴受理機構不重複受理;
(九)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就投訴事項做出處理並作出書面答覆意見的;
(十)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或者已經通過工程質量鑑定、仲裁等方式解決工程質量缺陷的;
(十一)涉及經濟賠償的投訴;
(十二)房地產民事糾紛、鄰里居住糾紛等與工程質量無關的;
(十三)提出退房要求的投訴;
(十四)其他不屬於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範圍的;
(十五)投訴人不屬於投訴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利害關係人。
對未辦理施工許可、未組織竣工驗收、未辦理竣工備案的工程提出的質量投訴,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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