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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全文)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號部令)、《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我廳修訂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暫行管理辦法》(寧建辦發[2009]28號)。現將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辦法》(寧建辦發[2009]28號)同時廢止。

寧夏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6月25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計價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工程量清單計價行為,維護建築市場正常秩序,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號部令)、《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以下簡稱《計價規範》)、《寧夏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的建設工程在招投標活動中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審核、備查與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含仿古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燈、燃氣、熱力、園林、環衞、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招標控制價,是指招標人或其委託的中介機構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按設計施工圖紙計算的,對招標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必須編制招標控制價。

第五條、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具體管理工作由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自治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分工負責。

各市、縣(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各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

第七條、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託的具有相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編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審核須由受其委託的具有相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審核。

工程造價諮詢人不得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委託,對同一工程編制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不得對同一招標控制價進行編制與審核。

第八條、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與審核須符合國家、自治區工程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單獨的造價成果文件形式出具。招標人不得對招標控制價進行上調或下浮。

當招標控制價超過批准的概算時,招標人應將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第九條、招標控制價編制與審核依據:

(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以下簡稱《計價規範》),各專業工程工程量計算規範,《寧夏地區實施〈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細則》;

(二)國家和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依據及其他相關的管理辦法;

(三)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四)擬定的招標文件及招標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

(五)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標準、規範和技術資料;

(六)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佈時,參照市場價以暫估價計入。

(八)國家及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和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招標文件中劃分的應由投標人承擔的工程風險範圍及其費用。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的,如是工程造價諮詢人編制,應提請招標人明確;如是招標人編制,應予明確。

第十一條、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應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中的特徵描述以及常規施工方案確定綜合單價計算(分部分項工程清單與計價表和單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應分別列表);措施項目中的總價項目應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和《計價規範》的規定計價。

第十二條、招標控制價不得只公佈總價。招標控制價公佈的內容應包括:編制説明、單位工程招標控制價彙總表(表E。3)、其他項目計價表(表G2、G3、G4、G5、G6)、招標人擬自行供應材料表以及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招標人須在發出招標文件前五天,按本辦法規定由招標控制價編制人將擬定招標控制價及有關編制與審核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並在備查通過後公佈招標控制價。

第十四條、招標控制價編制人報送備查的招標控制價時應上傳以下文檔資料:

(一)、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查資料驗收表;

(二)、擬定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

(三)招標控制價(Excel格式);

(四)工程項目費用概算批覆文件(掃描件);

(五)工程項目控制價編制總説明;

(六)外省進寧諮詢企業控制價編制人員資格證書(掃描件)。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受理備查申請後,主要對招標控制價進行程序性審查,不對清單量和綜合單價組價以及材料預算價格逐項審查,存在的紕漏及錯誤由招標人和招標、控制價編制人負責。

第十六條、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報送的招標控制價資料進行程序性審查:

(一)、招標控制價編制人是否具有編制資格;

(二)、是否執行核定的.工程類別、規費標準以及發佈的定額人工單價和材料價格;

(三)、上傳的工程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是否齊全;

(四)、編制的控制價是否超過批准的概算;

(五)、對上傳的資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在簽收審核時一次性告知;

(六)、招標控制價備查合格後對資料驗收表、控制價封皮及簽字蓋章予以確認。

第十七條、投標人對招標控制價有異議的,應在招標控制價公佈後5天內向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實名提出投訴。投訴人及投訴書內容應符合《計價規範》5。3。2和5。3。3條規定。

第十八條、建設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接收到投訴書後在2個工作日內,根據《計價規範》5。3。4條規定確定是否予以受理;並在不遲於結束審查的次日將決定書面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負責該工程招投標監督的招投標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後,應對投訴問題逐一核對。招標控制價編制人應予以配合,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複核工作只針對投訴人提出複核申請的內容,不擴大至其他項目。投訴受理機構應對投訴人的情況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當招標控制價複核結論與原公佈的招標控制價誤差值在±3%以內(含±3%)的,確認原招標控制價有效;誤差值大於±3%時,原招標控制價無效,以複核調整後的招標控制價為準,並責成招標控制價編制人改正並重新申報備查。

複核確認無誤或經調整的招標控制價重新申報備查,經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合格後簽署意見,報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在受理投訴的10天內完成複查,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並將複查結果書面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招標人根據招標控制價複查結論需要重新公佈招標控制價的,視情況可相應延長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單位對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核,所發生的費用由投訴人預付,、複核費用按受審項目工程造價的1%計取。被複核招標控制價誤差在±3%以內(含±3%)的,複核費用由投訴人承擔;誤差在±3%以外的,複核費用由原編制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編制、審核單位和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並對其執業行為記入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人、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時有違規行為的,要按照《條例》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經複核確認招標控制價誤差範圍在±3%以外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對其編制單位及編制人員的信用檔案做相應不良記錄,並由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對招標控制價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投訴人,將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業務人員的管理,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對違規的工作人員,依據《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暫行管理辦法》(寧建辦發﹝2009﹞28文件)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