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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代理企業滯箱費過錯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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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滯箱費的產生或擴大有過錯的話,貨運代理企業則會成為責任方,應對該部分的滯箱費承擔責任。那麼,下面是由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貨運代理企業滯箱費過錯案例分析,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貨運代理企業滯箱費過錯案例分析

  【案情】

2010年1月,樑燕鳴委託寧波捷航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簡稱“捷航公司”)為泛歐公司辦理貨物退運相關事宜。退運貨物到港後一直存放在堆場,並於2010年4月換箱後重新出口。2010年6月,捷航公司將涉案集裝箱歸還船公司並支付了滯箱費。

2010年7月,樑燕鳴向捷航公司出具欠款條一張,承諾於2010年8月6日前向捷航公司支付報關包乾費用和清關過程中產生一些實報實銷的費用,如果有出入,以上級船(船代)公司以及上級收款單位發票為準。但後來樑燕鳴僅向捷航公司支付了報關費,並未支付滯箱費。基於以上事實,捷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樑燕鳴償付滯箱費。

對此,樑燕鳴辯稱涉案滯箱費的產生與擴大是泛歐公司及捷航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樑燕鳴本人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焦點】

樑燕鳴是否應當向捷航公司償付滯箱費?

  【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捷航公司與樑燕鳴之間成立海上貨運代理合同關係。

涉案滯箱費是分兩個階段產生的:第一階段:在2010年1月至4月期間系因集裝箱一直被貨物佔用而產生;第二階段:在2010年4月至6月期間系因貨物已經騰空未及時歸還而產生。

對於第一階段的滯箱費,捷航公司作為受託人,本無墊付義務,除非得到作為委託人的樑燕鳴的事前許可或事後確認。本案中,捷航公司雖未能證明得到樑燕鳴事前許可,但滯箱費屬於以船公司為收款單位的費用,捷航公司與樑燕鳴之間的其他幾票進出口清關代理業務費用清單中雙方的結算也涉及到滯箱費用,樑燕鳴在欠款條中的相關陳述可視為對捷航公司墊付滯箱費的確認,樑燕鳴應對因貨物佔用集裝箱而產生的滯箱費承擔支付責任。

對於第二階段的滯箱費,法院認為貨物出運後,涉案集裝箱已騰空,捷航公司作為謹慎的受託人以及該集裝箱的控制人,理應儘快歸還集裝箱以儘量降低滯箱費數額減少損失,但其直至2010年6月才履行還箱義務,造成滯箱費繼續產生。因此,捷航公司履行受託義務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該時間段內產生的滯箱費。

最終,法院判令樑燕鳴只應支付捷航公司支付第一階段的滯箱費;而第二階段的滯箱費應由捷航公司自行承擔。

  【總結】

貨運代理企業既是滯箱費的索賠方,又可成為滯箱費的'責任方。

當貨運代理企業依據貨運代理協議和押箱協議的約定,代用箱人向承運人墊付滯箱費後,貨運代理企業依法取得對用箱人的債權,即可以成為滯箱費的索賠方,但前提是貨運代理企業在滯箱費的產生過程中沒有過錯。

如對滯箱費的產生或擴大有過錯的話,貨運代理企業則會成為責任方,應對該部分的滯箱費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