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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電子提單問題解答

單證員3.2W

隨着計算機技術和海上貨物運輸,尤其是集裝箱運輸的迅速發展,電子提單的使用將日益廣泛。由於立法的滯後,目前尚無關於電子提單強制性的法律規定,電子提單仍得適用有關提單的強制性法律。那麼,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解答外貿電子提單問題,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外貿電子提單問題解答

  書面形式

一般來説,提單簽發係指傳統意義上的有紙提單的簽發,從文義上分析,是指提單的繕制與交付。提單的簽發必將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故提單簽發屬民事法律行為。與一般民事法律行為不同,提單簽發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行為方式才產生效力。《海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了提單的本質特點,即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貨物收據;交付貨物的憑據。電子提單所記載的信息完全符合上述提單的本質特點,故電子提單的簽發應受制於提單的強制性法律。《海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提單是一種單證,從文義上分析,這種單證當屬書面形式;第四十三條規定,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傳統意義上的提單均為有紙提單,故提單應具備書面形式,這是電子提單簽發行為要式性的要求之一。電子提單的簽發必須具備提單簽發行為的要式性方為有效。

《合同法》頒佈以前,根據有關合同立法,除即時清結合同外,書面形式是合同在我國有效的必要條件,我國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關於合同訂立形式的保留也充分説明我國對合同書面形式的立法取向。《合同法》頒佈後,我國合同立法對書面形式的要求發生變化,該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條對何謂書面形式作出解釋,即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EDI)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至此,電子數據交換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終於在立法上得到承認,故以電子數據交換的方式簽發提單在合同法上是有依據的。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電子提單的簽發應適用《海商法》的規定,《海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僅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而未為電子數據交換留下適當的法律空間,該規定能否理解為電子數據交換不具備書面形式存在爭議。從合同立法的取向分析,似乎可認為《海商法》第四十三條對電子數據交換這一合同形式未作規定,故可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以彌補《海商法》的不足,若作此理解正確,則電子提單簽發具有書面形式是有法律依據的。

當然,在某一問題《海商法》未作規定,而《合同法》卻有相應規定時是否應適用《合同法》存在爭論,即《合同法》關於電子數據交換可作為合同訂立形式的規定是否改變提單書面形式的要求尚未定論,為避免爭議有必要進一步探討電子提單是否具備書面形式。縱觀《合同法》、《海商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對合同(提單)書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於下面兩種需要:1、賦予合同形式以證據效力。以書面形式作為證據證明和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避免可能的糾紛,如《海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據提單的規定確定。2、方便提單的轉讓及流通。作為國際貿易和運輸的重要單據,流通性是提單存在的首要要求,《海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了提單的轉讓方式,這些轉讓方式也是以書面提單為載體和根據的。

1990年《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下稱《電子提單規則》)雖系民間規則,供當事人自願採用,但目前電子提單實務操作多以該規則為指南,頗具影響。根據該規則,承運人在接收託運人提供的貨物之後應按照託運人説明的電子地址給予託運人收到貨物的收訖電訊通知,通知包括託運人的名稱、貨物的説明(含貨物的描述和保留,如同為簽發一個書面提單所需求的一樣)、接收貨物的地點和日期、運輸條款和日後進行聯繫的密碼。該內容與書面提單的內容基本一致,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儲存於計算機中,可用人類語言在屏幕上顯示或由計算機打印;在交貨前的任何時候,電子提單持有人有向承運人索要書面提單的選擇,承運人也有向電子提單持有人簽發書面提單的選擇;持有人可在任何時候要求承運人發送一份打印的收訖的訊件。電子提單持有人若欲圖轉讓提單時,可通知承運人,由承運人予以確認,承運人將提單內容告知擬定的受讓人,若受讓人接受轉讓,則由受讓人予以確認,後由承運人發出新密碼給受讓人,受讓人據此密碼對提單項下貨物享有支配權,至此一個單獨的提單轉讓行為完成,當然上述的聯繫與確認均以電子數據交換的形式進行。根據1997年5月4日頒行的《海上集裝箱運輸電子數據交換管理辦法》的規定,電子提單數據交換還應符合《海上集裝箱運輸電子數據交換電子報文替代紙面提單規則》和《海上集裝箱運輸電子數據交換報文傳遞和進出口業務流程規定》。可見,電子提單數據交換遵循一定規則,能以有形形式保留、記載關於貨物和運輸的信息,並隨時可以有形形式複製下來,可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係,其持有人也可通過密碼和電子數據交換對電子提單進行轉讓,所以,電子提單已滿足提單書面形式的功能要求,可視為具有書面形式。所謂的書面形式是依據記錄於載體的方式而不是依據載體本身的特徵來界定,簽發電子提單只是信息載體與傳統意義上的紙張有別,若堅持認為書面即應以紙張或類似的物質為載體是不足取的。《海上集裝箱運輸電子數據交換管理辦法》雖僅為部門規章,但為電子提單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一定的依據,該辦法與《合同法》一樣,確認符合規範要求的電子報文與書面單證的效力相同。據此,應認為簽發電子提單具備書面形式。

  簽章與交付

《海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承運人簽發提單的義務,所謂“籤”是指承運人在書面提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一般是由有權簽發提單的人在提單正面右下角簽章,故提單必須有相應的簽章,簽章是提單簽發要式性的另一要求。簽章與提單書面形式要求緊密相關,是提單簽發行為要式性的另一要求。提單作成之後,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長應在提單上籤章,以示承運人對提單記載的內容負責,傳統意義上的簽章是指在有紙文件上簽字或蓋章。作為電子提單簽發人,承運人顯然無法做到這一點。法律之所以要求籤發人在提單上籤章是因為認證問題,即簽章人通過簽字或蓋章的方式表示提單由其簽發,其對提單記載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電子提單規則》規定,承運人在接收貨物後應按照託運人説明的電子地址給予託運人收到貨物的收訖電訊通知,通知的內容與書面提單內容基本一致,並附加了日後進行電子數據傳輸的密碼。該密碼由承運人提供給託運人,承運人對該密碼項下電子提單上述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託運人可依此密碼對承運人發出指示,並據此密碼進行提單的`轉讓,可見承運人所給的密碼起到承運人在傳統提單上籤章的作用。另據《漢堡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提單的簽字,如不違反簽發提單所在國法律,可以是手寫、簽字複印、打透花字、蓋章、使用符號或任何其他機械或電子工具。以加密的電子數據交換代替在紙質提單上的簽字可視為使用了該條規定的電子工具。《漢堡規則》在我國雖僅具國際慣例的作用,但有不可估量的影響,所以,該規定也可作為我們解決電子提單簽章問題的依據之一。故在承運人對託運人發出載有提單內容的電訊及密碼後,應認為承運人已在提單上籤章。

提單的簽發包括提單的繕制和交付,提單未經交付不發生法律效力。電子提單不能以傳統提單由承運人交給託運人的方式進行交付,但託運人收到承運人的收訖電訊後知悉電子提單的內容,並持有有效密碼,除承運人外無人知曉該密碼,託運人據此密碼對電子提單項下的貨物擁有支配權、轉讓權,如同其持有書面提單一樣;且託運人收到承運人的收訖電訊後必須向承運人確認該收訖電訊,這個過程與傳統意義上的提單交付相同,故當託運人確認收訖電訊後即應認為承運人完成了電子提單的交付。

  簽發人和簽發的份數

航海和通訊技術的發展使提單簽發經歷了由船東提單到承運人提單的轉化。隨着電子數據交換的迅猛發展,提單簽發人又面臨變革。根據《海商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提單可以由承運人、承運人授權的人、船長簽發,理論上這些人均可簽發電子提單。但因電子數據交換的特殊性,只有具備一定資格和條件的人方可從事電子數據交換,這就對電子提單的簽發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我國,根據《海上集裝箱運輸電子數據交換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作為電子提單簽發人首先應是納入EDI網絡的用户,用户入網應向其所在地的EDI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才取得用户資格,並向轄區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報備,人網用户一經批准,由EDI中心發給入網證、密碼,並登錄人網户口,作為EDI用户還必須有由EDI中心頒發證書的專業管理人員。故簽發電子提單還應具備一定的資質和計算機等物質條件,雖然可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移動設備在不斷增加,船上亦有可能添置這種設備,但船長簽發電子提單還應取得EDI中心頒發的證書,且隨着電子交換技術的發展,船長簽發電子提單並無必要,所以,就目前而言,船長似無簽發電子提單的可能。

法律對承運人簽發提單的份數未作規定,在長期的航運實踐中已形成簽發一式三份正本提單的習慣做法。其實,原簽發數份提單是為防止提單在郵寄過程中遺失,就電子提單而言,應無遺失之虞。一般來説、電子提單的簽發份數有別於傳統提單的簽發,承運人只需簽發一次電子提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