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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收養人相關法律知識

收養,是指將他人的子女領養為自己的子女。由於收養的成立涉及到養子女與生父母權利義務關係的終止和養子女與養父母權利義務關係的建立,特別是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又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長,因此,法律對收養的的條件又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最新收養人相關法律知識,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2017最新收養人相關法律知識

  收養人條件規定:

  1、無子女

這裏所説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在解釋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已有養子女者是不能再為收養的。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這裏所説的能力,是就其總體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行為不端致不堪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伏的,均應認為撫養教育能力的欠缺。我們認為,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收養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應不低於對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的要求。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這既是為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危害養子女的身體健康;如果養父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

  4、年滿30週歲

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於對收養關係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30週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於收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到達相當年齡後再收養子女,能夠更好地承擔養父母的職責。基於我國的人口現狀和人口政策,規定年滿30週歲始得收養子女也是比較適宜的。

收養,是指將他人的子女領養為自己的子女。由於收養的成立涉及到養子女與生父母權利義務關係的終止和養子女與養父母權利義務關係的建立,特別是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又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長,因此,法律對收養的的條件又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根據《收養法》規定收養關係是否成立主要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判定,㈠實質要件:收養人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週歲;㈡形式要件: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但在現實中,欠缺形式要件具備實質要件的事實收養關係大量存在。如果嚴格按照《收養法》的規定,一律宣告此類收養關係不成立不僅不符合我國的傳統生活習慣而且會產生大量的社會矛盾。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事實收養關係是予以有條件的承認,具體來説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首先,收養關係發生在1991年《收養法》頒佈之前的;其次,必須符合《收養法》對收養人資格的限制條件;最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以父母子女的名義生活多年,親友、羣眾或有關組織對收養關係予以認可或證明

當然,以上所列出的僅是法律認定收養關係的一般性原則,具體到個案中還會考慮:被收養人是否已經成年、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是否盡到了撫養或贍養義務等情況。

標籤:收養人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