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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務師《税收相關法律》考試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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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務師《税收相關法律》考試知識點

  知識點一:行政處罰

  【重要考點】:

(一)《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情形

①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②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解釋】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行人員依法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情形

①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②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三)當場作出決定並收繳的`程序

①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該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②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

③行政機關應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知識點二:行政許可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於《涉税服務相關法律》第1篇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第一節行政許可概述。

  【重要考點】: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批准,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確認: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的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認定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登記:是行政機關以發放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書的形式進行管理的一種手段。

在形式上的區別:

行政許可: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行政審批:審核、審定、審驗、批准、同意、認可、准許、核准、檢驗、登記、註冊、發放證照、事前備案等

行政確認:認定、認可、證明、登記、批准、鑑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