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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離婚缺席判決知識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下面有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年最新離婚缺席判決知識,歡迎大家點擊查看。

2017年最新離婚缺席判決知識

  1、什麼是離婚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2、離婚可以缺席判決嗎?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離婚缺席判決是可以的: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3、一方下落不明怎麼離婚?

  (1)管轄權的'確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但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規定相應的適用條件,也未規定確認“下落不明”的部門,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所採取的證明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方親戚或雙方親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會或居委會所出具的證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被告單位出具的證明。對於這些證明的採納,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親戚及父母的證明因個人情感因素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採納;單位出具的證明,因單位與被告是工作關係,無法得知工作時間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選擇單位工作,對其證明也不宜採納;對派出所和村(居)委會的證明,因基層組織與被告的居住、生活最為緊密,有能力獲知被告的去向,且無個人情感因素,對其證明的效力,可以相信。因此,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時,筆者建議必須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2)應訴材料的送達

由於離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採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達。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筆者認為不能千篇一律地採取公告送達,應在公告送達之前,與被告的近親屬取得相應的聯繫,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門談話;如果在外地,可以電話聯繫,也可以郵寄送達。如果被告的近親屬知道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後,既不接受應訴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參加訴訟,應當立刻進行公告送達。

關於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方式,通常採取的是當地張貼公告和報紙公告。筆者認為採取當地張貼公告比較適宜,理由是:一是當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羣眾,可以及時通知被告;二是原告的離婚訴訟可以在羣眾中引起反響,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於被告的信息,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判決;三是當地張貼公告能夠減少時間,減少程序,節省資源。但對於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過報紙公告和當地張貼公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更有利於保護被告的權利。

  (3)案件的判決

《婚姻法》准予離婚所確定的原則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筆者認為作為配偶的一方應當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讓對方知道自己在何處,夫妻之間的各項義務也就無法履行,夫妻關係形同虛設,更談不上有何夫妻感情。故而該類案件只要能確定被告下落不明時間在一年以上,筆者建議應當准予離婚。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經郵寄户籍所在地亦無人接收的,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為户籍登記中有很多“空掛户”,僅依據户籍登記確定公告送達,很可能會導致當事人失去舉證的權利。因此對該類案件第一次訴訟,判決不準離婚為宜。

標籤:缺席判決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