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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探析

家庭暴力有其深刻的經濟、歷史、思想根源,受害者範圍廣、危害程度深、隱蔽性強的特點,消除整個家庭暴力是一個繁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僅僅依靠一部立法就能徹底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需要整個國家和全社會共同努力,呼籲整個社會重視親情和道義,讓國家、社會和個人結合起來,拒絕家庭暴力。那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探析,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探析

  一、家庭暴力的特徵

1、家庭暴力從形式上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

1) 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

進行攻擊等。

2) 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

人難受。

3) 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

2、發生於家庭內部,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用持定的親屬關係。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處於強勢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處於弱勢地位。這些受害者大多數為婦女、兒童或老人 往往因為缺乏獨立的生活能力和自衞能 力,同時,存在“家醜不可外揚”的陳舊觀念,因此,長期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採取忍讓態度,從而導致施暴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3、家庭暴力的 違法性。有人認為,如果是出於合理的目的和動機,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不屬於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為妻子的婚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於教育的目的 而對子女的肉體懲罰。這是一種誤解。我們反對家庭暴力,是因為暴力行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的各種矛盾和衝突,可以通過不同的 手段來進行解決和救濟,但是決不能訴諸暴力的手段,否則就具有違法性。

4、主觀的故意性。與其它暴力行為一樣,家庭暴力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所持的心 理態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數都有明確的目的。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採取的暴力手段,會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並且希望 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其目的主要表現為獲取某種利益如財產,或滿足某種慾望如性愛。家庭暴力不存在過失問題,這在我國台灣地區“家庭暴力防治 法”中有明確體現,該法第2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 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間接故意的情形,這主要表現在對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為。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過對已暴露的家庭暴力進行分析,我們能夠發現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家庭暴力實施的時間上具有持久性。由於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無力反抗或不願公開,導致實施暴力行為者更加為所欲為,長時間、屢次地對受害者施暴。

6、 後果的嚴重性。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暴力是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嚴重摧殘了被害人的身體,使其受到肉體傷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導致被害人的死 亡。其次,家庭暴力給被害人的精神帶來極大的痛苦,這種無形的痛苦和傷害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癒合,造成的後果也更加嚴重,如導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 不堪精神重負而自殺、自殘、離家出走流落街頭,極端者甚至以身試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劇。

  二、存在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1、傳統的封建觀念的影響不容忽視

在傳統婚姻家庭中,女人被視為男性的附屬品,不被作為一個獨立的人來看待和尊重,這種思想意識上的不平等直至今日還滲透在我們周圍的一些家庭中,父權、夫權思想仍有一定市場。具體表現是:有些丈夫將妻子視為私有財產和附屬物,輕者隨意打罵,重則摧殘;而一些深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等封建傳統意識影響的 受虐婦女認識不到自身的人格和價值,習慣於對夫權逆來順受,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有一大部分的上訪婦女被丈夫打傷後,因害怕家醜外揚,苟安認命,甘做當代 秦香蓮,或以氣相爭,為了孩子和麪子寧可承受死亡婚姻的痛苦折磨,竭力維護“家庭”的外殼。殊不知,如此拚命維持的結果,到頭來只能害苦自己。

“愚孝”是封建意識的一種表現,也是家庭暴力的另一誘因。近年來,由翁婿、公媳、姑嫂不和、特別是婆媳矛盾等原因引發的家庭暴力增多。在經濟開支、分擔家 務、贍養老人及處理親屬關係等日常生活中,有“夫權”意識的丈夫往往以武力或唯父母之命是從,逼迫妻子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而知其糾紛內情的其它家庭成員不 是從中調解教育,而是火上澆油,甚至縱容、支持一方與之分居、離婚。這在我們區來訪者中還是不少

2、我國現行法律不夠完善,尚無配套措施預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於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於各個法律之中,有的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差。

(2)根據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家庭成員之間的輕微與輕傷傷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訴”才處理的規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訴,這就出現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下也敢為所欲為,而司法人員卻不去制裁狀況。

(3)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增加了辦案難度,沒有確鑿證據,致使執法部門難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家庭暴力一般發生在家庭當中,當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沒有 第三者在場,加上有的婦女不及時到司法部門鑑定傷情,這就給取證造成了困難,而沒有確鑿的證據,執法部門無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

3、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權利與控制不平等。多數家庭暴力都是因為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權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卻往往難以控制,比如,傳統觀念中的父權思想,所謂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容易導致父親對孩子施暴。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數的暴力也是因為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考或行為,但往往無法控制,而採取傷害方式來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婚姻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是男性,由於男性天生在語言表達能力方面比女性差,在體力方面比女性強,當男性無法以語言使女性順從時,就會以肢體動作來獲得控制對方的能力。

4、家庭面臨壓力,且家庭對壓力的調適能力缺乏。經濟方面和工作方面的壓力,都會使受壓者的情緒失控,往往在外面無法發泄,便只能發泄到家裏。如果家人無法很好的面對並處理好家庭所面臨的壓力,有家庭暴力傾向的家庭成員就極有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來舒解心中所承受的壓力。

5、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劇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願“家醜不可外揚”的心態,

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較大的隱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顧及面子,不願求助於社會,即使希望有關部門干預,也只想通過教育來制止丈夫的施暴行為,不願丈夫受法律制裁,這反而導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級。

6、處理婚姻關係不夠慎重,婚姻基礎不牢固發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礎不穩固,原本婚姻質量較差,夫妻之間的關係處於一種鬆散或仇視狀態,這為家庭暴力埋下隱患,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這種缺乏感情基礎的婚姻呈上升趨勢。

7、社會原因受“清官難斷家務事” 傳統觀念的影響,人們往往對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簡單地把它歸為家庭糾紛,客觀上助長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 有關部門對家庭暴力問題重視不夠。婦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時,直接報110或直接到當地派出所報案,還有的婦女到司法部門尋求幫助,可是卻被認為是一般家務 事,不予過問和調解。即使處理也只是批評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的實施暴力行為,而使眾多受害人投訴無門。

(2)、社會輿論在法制宣 傳和教育方面開展得不夠廣泛和深入。社會上有相當一部分人錯誤地認為打老婆應該,誰也管不着,打也沒有管,因此,把老婆作為發泄工具。而婦女這個弱執羣 體,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又有許多後顧之憂,怕被人笑話、瞧不起等。使她們只能忍氣吞聲,不能理直氣壯地尋求法律幫助。

總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個案的家庭暴力時,我們應當充分了解了上面這些因素的基礎上,才能採取有效的、有針對性的措施來預防和遏制這種醜惡的行為。

  三、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對策

1、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健全社會法律保障體系,依法加強對婦女人身權及相關權利的保護。首先,要加強立法。要進一步完善立法體系,增加有關內容和懲治力 度,使懲治對婦女暴力的法律法規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針對性,使受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證,使侵犯婦女權益的案件得到公正處理。用法律武器 制止家庭暴力,是維護婦女權益的根本途徑。現在,全國已經有20多個省、市專門針對家庭暴力法。另外還可以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中國現行法律對家庭規 定的明顯缺陷,如有關法律條文分散、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範圍不明晰、公安機關介入家庭暴力的程序不明確、法律重事後處置而輕事前預防、對家庭暴力受害者保護 不力,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方法。未來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應當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宜寬不宜嚴,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借鑑在英美國家和地區已成功的民事保 護令制度,直接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給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快速救助;及時遏制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和有現實危險的行為發生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

2、 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框架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我國現有關於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於《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 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 規體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當然,家庭暴力在法律層面上面臨的最大困境在於舉證難。因此婦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時應儘量採取下列措施,以便 使自己處於相對有利的地位,甚至可以使自己擺脱困境:

(1)、如果暴力正在發生,要盡最大可能保證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有生命危險,要大聲呼救,儘可能讓鄰居聽到或尋找機會撥打“110”報警。

(2)、儘快投訴。向親朋好友訴説,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婦聯、“110”報警服務中心等組織投訴,爭取在事態沒有惡化的情況下,協調解決矛盾,也可以找各種諮詢中心進行諮詢。

(3)、如果暴力發生,要注意收集證據。一是保留物證(用來施行暴力的工具等);二是建立書面證據。如醫院的診斷證明、司法鑑定中心的傷情鑑定結論,以 及受傷的照片。受害人應儘快就近到醫院診治,告訴醫生受傷的原因,請求醫生詳細、準確、客觀地記錄傷情,為進一步尋求司法鑑定創造條件。三是爭取人證。讓 親戚朋友或者同事等熟人查看暴力

所致傷處,必要時可請他們為證人。

(4)、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 司法機構要多介入,警察力量要介入制止家庭暴力。推進社區警務工作是目前公安機關反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徑。應賦予警務機構相應職責,干預與制止家庭暴力,協 助受害人向法院申請發表停止侵害的保護令,負責執行此項命令。擴大家庭暴力的刑事化範圍。賦予公安機關對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的強制逮捕權;對符合刑事訴 訟法所規定之拘留要件的,應當予以拘留。在行政措施方面,建議各級政府成立專門的反對家庭暴力機構。同時,也強調對防止家庭暴力有責任的單位和責任人不作 為責任。

4、健全機構,調動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國,根據全國婦聯權益部的調查,近年來,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 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級黨政領導和工青婦組織把反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範疇,形成全社會重 視、各機構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局面。增加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重視程度,提倡全社會綜合治理,構建整個社會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體系。將它納入社會綜合治理 範疇,開展一個社會系統工程。全社會要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機關、社區、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反家庭暴力之網。

5、全面提高婦女的自身 素質。全面提高婦女素質,必須從家庭和學校抓起;婦女權益的享受和保護,要靠自己去努力爭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質,知識女性社交寬廣就不易被欺負, 一般地,文化程度決定其社會地位和經濟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經濟上自立了,才能擺脱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狀況。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識,結合實施“五五”普 法規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有針對性地向婦女宣傳法制,消滅文盲與法盲,使之懂得運用法律武器自我保護;再次要培養婦女“自尊、自 信、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婦女的獨立人格意識,樹立正確的榮辱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充分發揮“半邊天”作用。

6、要充分發揮社會傳媒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要大力弘揚平等、民主、文明、健康的家庭美德新風尚,既要教育人們認清封建思想流毒的嚴重性,又要教育人們瞭解資本主義各種思潮的危害性,引導人們樹立正 確的家庭倫理道德觀念。提高婚姻質量,消除產生家庭暴力的土壤。相關單位可聯合通過開辦“弘揚家庭美德、制止家庭暴力”為主題的專題欄目等多種形式,大力 宣傳近年來湧現出來的各級“文明家庭”、“十佳之家”、“好家長”、“好婆媳”、“好兒女”等先進家庭典型,大力宣傳文明處理家庭矛盾問題的方式;對虐待殘害婦女的行為要及時曝光和譴責,對構成犯罪的暴力行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鞭撻醜惡現象,推動全社會樹立尊重婦女愛護婦女的良好道德風尚。

7、 注重調解勸阻與懲罰制裁相結合的措施。《婚姻法》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勸阻和制止正在發生 的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請求,經過查證屬實的應當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 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家庭暴力有其深刻的經濟、歷史、思想根源,受害者範圍廣、危害程度深、隱蔽性強的特點,消除整個家庭暴力是一個繁雜的系統工 程,不可能僅僅依靠一部立法就能徹底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需要整個國家和全社會共同努力,呼籲整個社會重視親情和道義,讓國家、社會和個人結合起 來,拒絕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