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界定條件
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舉債問題,基本原則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夫妻共同債務界定條件,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據此,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徵:
1、債務應當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2、債務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相反,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問題
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舉債問題,基本原則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實踐中,婚姻關係中的財產關係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生活和法律規定也都發生了變化,如婚前財產約定、AA制、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區分等。為此,《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一方在簽訂借款協議時,向出借人明確表示該筆債務系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那麼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不用夫妻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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