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證據類型及舉證技巧
離婚訴訟案件雖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等諸多方面,但當事人在舉證過程中,往往感到力不從心,證據不好收集,或不知從何下手。但民事訴訟的審理原則卻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一方不能在舉證期限內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往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或自己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離婚案件中收集證據及運用,就成為當事人甚至是律師尤為注重的問題。
離婚訴訟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1、書證:
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比如:結婚證、公證書、保證書、遺囑、借條、情書等。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應用書證時,應該注意提交的書證與其他證據形成鏈條,
一起補強所要證明的事實,這樣證明力增加,法院採信的機率也會增強。
2、物證:
由於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採信。但是,由於婚姻家庭糾紛中涉及的物證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當事人缺乏保存意識,導致當事人舉證的物證數量較少。目前,常見的物證有毛髮、照片、禮物等。
3、視聽資料:
從證據學上講,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隨着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採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此類證據的特點是:
(1)證明材料的直觀性。不論是錄像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對於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一旦反映在錄音資料或錄像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
須另行舉出反證。這類證據的形象性、直觀性更能反映出客觀事實,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
(2)取證時間的不確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類似證據往往不能使得取證對象知曉,或一般只能採取祕密手段,因此,當事人一方往往説了半個小時或更多時間,也不能將要取證的內容表述出來。
(3)取證時間的階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訴訟或與對方正式談離婚之前,才能取此類證據。並且,絕大多數視聽材料證據都是圍繞着對方當事人收集的。當另一方當事人心存戒心時,此類證據很難獲得。
(4)偷拍偷錄不合法證據與私自拍錄合法證據的易混淆性。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證據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錄音照相,是侵權行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再如安放錄音設備是在自己家裏,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備合法性。還有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人親暱的照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暱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4、證人證言:
此類證人證言特點: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決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實不具有公開性及社會性。因此,能夠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節的知情人範圍往往限於當事人的親朋好友之間,證人證言往往與出證一方當事人關係密切,或者與雙方當事人關係密切,證言內容具有一定的傾向性,證明力相對較低。二是證言內容往往具有主觀性。由於每個人的倫理道德觀念不同、社會成長條件不一,因此,每個證人對於婚姻家庭糾紛事實的認識也相差甚遠。三是證言內容往往並非來自親身感知。由於夫妻之間生活的排外性,導致在很多情況下,證人證言證實內容的來源都是一方當事人,即當事人轉述給證人。轉述本身就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證言的真實性,形成所謂的傳聞證據。這類證據證明力較低,需要其它類別的證據進行補強印證。
5、當事人的陳述:
由於婚姻案件取證特別是對於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取證較為困難,因此,很多當事人寄希望於當庭陳述上面,在庭後或開庭時向法院遞交書面陳述。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需要當事人或律師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證據進行補強。
6、鑑定結論:
婚姻案件中,常見的鑑定結論有:傷殘證明、診斷證明、精神狀況證明、親子鑑定結論、房屋價格評估報告等。對於傷殘證明及醫院的診斷證明,主要應運於有家庭暴力行為的案件中。精神狀況鑑定證明,主要出現在一方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為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情況。而親子鑑定,主要出現在一方對於孩子與自己的血緣關係產生懷疑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鑑定需要法院委託,也可以單方委託律師代理申請鑑定。一般結果會在兩週左右出來,準確率為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鑑定結論是法院採信機率較高的一類證據。
離婚訴訟舉證技巧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户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錄音、錄像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3、證明一方的父母長期照顧、協助撫養子女的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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