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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本提單要不要放貨

在海運運輸中,承運人經常遇到這樣的麻煩事——收貨人無法提交正本提單而要求提貨。那麼無正本提單要不要放貨呢,希望下面的文章對你有所幫助!

無正本提單要不要放貨

  本來憑正本提單放貨是天經地義的事。提單不僅是承運人簽發的表示已接管貨物的收據(RECEIPT OF CARGO),而且是所載貨物的物權憑證(DOCUMENT OF TITLE)。這清楚地表示,即使貨物已不在承運人佔有或控制之下,提單持有人仍可向承運人或實際佔有人無條件地主張對貨物的所有權。因此,收貨人不能提交正本提單,承運人就不應將貨交出。

但這個簡單的道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未必行得通。有些船東遇到過地方上權勢很大的貨主,他可以指示港口當局延誤船隻靠泊,或者給承運人制造種種麻煩,甚至可以不通過承運人代理換取提貨單,就直接從港區提走貨物。如果是自行提貨,那倒另當別論;而延誤了船隻靠泊,會令承運人感到頭疼,絕大多數承運人顯然不願花費很大精力去訴諸此類官司,同時也不願僅因一票貨物而影響整船貨,及至影響準班率,這關係到承運人的信譽。更多的情況,擔心失去貨源的船公司多半不敢開罪於貨主,尤其是一些大貨主,這在“貨主市場”環境中表現得更為突出。

另一方面,無正本提單放貨的風險對船東來説同樣是巨大的。當今海運和貿易界,形形色色的詐騙活動令人眼花繚亂。承運人一旦上當,即會出現嚴重的後果:真正的提單持有人出現了,證明他才是貨物的擁有者,並向承運人提出貨物交付,而承運人自然是無貨可交。於是提單持有人稟報法院,要求扣押船舶作為貨物賠償之保證——船東便陷入極大的困境。更要命的是,承運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就擅自交貨於人所造成的損失完全要由船東承擔,保險公司和船東互保協會不會受理,並且無正本提單放貨在各國法律中均被視為根本違約或侵權,承運人對此類官司毫無勝算。

  收貨人無法提交正本提單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因提單郵寄延誤而出現提單到達時間遲於船舶到港時間的情況,此類情況尤其多發生在裝、卸貨港間距較短的短途運輸。

(2)提單遺失或被竊。

(3)當船舶到港時,作為押匯的跟單票據的提單已到達進口地銀行,只是因為匯票兑現期限的關係,收貨人暫時還拿不到提單,因而造成船舶雖已到港,而收貨人尚未收到提單的局面。

針對以上不同的情況,承運人可相對地採取以下做法:

第一,應發貨人要求放貨。發貨人在提單延誤的情況下,通過裝港代理給船公司發電,請求放貨給收貨人。這種“電放”的做法在實際操作中很普遍,發貨人的放貨請求也為許多承運人所接受。

但是,按受並不意味着可行,一旦發生問題,真正的收貨人只會向承運人提起訴訟,而承運人並不能以收貨人的請求免除自己的責任。所以,承運人在接受發貨的放貨請求時,一定要採取相當慎重的態度。

  建議承運人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能接受發貨人的放貨請求:

(1)承運人已經收到裝港代理收齊全套正本提單的確認書的情況下——沒有正本提單在外界流傳,船東就不會有無提單放貨的危險。

(2)發貨人或者收貨人是承運人真正瞭解和可以信任的長期老客户,並且提單是記名提單——提單不可轉讓,也就意味着只有收貨人才對貨物有所有權。

第二,憑租家提單放貨。此種情況下,租家(或稱“二船東”)在承運人的提單上以發貨人的名義出現。但實際操作過程中,真正流通並在銀行結匯中發生作用的都是租家自己承運人名義簽發的租家提單。通常的做法是,收貨人憑租家提單到租家在卸貨港的代理處換取承運人提單,用以向真正的承運人換取提貨單(DELIVERY ORDER)。當然,如果租家在卸貨港沒有代理,他也可以在收齊全套正本船東提單的前提下,請求承運人憑正本的租家提單放貨給收貨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使用的是租家提單,船東仍不可以掉以輕心。只要承運人未收回自己的提單,他就要承擔無提單放貨的風險和責任。

第三,憑銀行保函放貨。航運習慣中常有這樣的作法,由收貨人開具保證書(LETTER OF INDEMOMIDY),即通常所稱的“公司保函”,憑以換取向現場提取貨物的憑證——提貨單,以提取貨物。LOI的形式和詞名並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內容都包括:收貨人保證在收到提單後立即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交回這一提單承擔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的責任;對因未交提單而提取貨物所產生的一切損失承擔責任等。船東對能否接受此類公司保函須持相當慎重的態度。只有收貨人是多年的老客户,與船東交往密切並且有很高的信譽,其對貨物的所有權不容置疑,承運人才能接受公司保函。否則,如果收貨人並不為船東所熟識,對船東而言,更保險一點的做法是要求收貨人提交很行開具的提貨擔保書。開具提貨擔保書的銀行可以是收貨人所在地開户行或者開證行,其內容通常包括:“因本行××號信用證項下提單尚未收到,請船公司准許收貨人憑此擔保書先行提取貨物。因收貨人為憑正本提單提貨致使船公司遭受損失,收貨人負賠償責任。收貨人收到提單後應立即交還船公司以換回此擔保書。銀行保證上述承諾之履行。”銀行開具的提貨擔保書保證了收貨人的信用,因此相對於公司保函,它更容易為船公司接受。

值得注意的是,在船公司實際收回提單以前,雖然他可以根據提貨擔保書將因無提單交貨而發生的損失轉嫁給收貨人或擔保銀行,但根據違反運輸合同的義務要求,他對正當的提單持有人仍負有賠償一切損失的風險。因此,船公司一定要儘可能早日收回提單。

上述三種處理無提單放貨的方法都是在提單延誤的`情況下,如果提單已經遺失或者被竊,或者船東對收貨能否交還延誤的提單持懷疑態度,應該要求提貨人提供更可靠的銀行保函(BANK’S GUARANTEE)。銀行保函相對於公司保函,能給船東提供更為可靠的擔保。

  銀行保函與公司保函的主要區別在於:

(1)開具的條件不一樣。收貨人要想開具銀行保函,銀行往往要凍結相當於貨款的資金,而開提單擔保書則不必。

(2)有權開具銀行保函的銀行級別往往有嚴格的規定。例如在我國,各商業銀行的支行,除非有其上級分行的指定,否則無權出具銀行保函,而只能出具提貨擔保書。

(3)銀行保函通常都規定有效期(如1-2年),而公司保函則是短期行為,它規定收貨人收到正本提單即應換回提貨擔保書。

由此可見,銀行保函相對於提貨擔保書,具有更強的擔保效力。但由於申請、操作的手續相對比較繁瑣,收貨人多不願採用,變通的做法是要求收貨人抵押相當於貨款的金額在承運人帳上,等提單收到後再換回。但這都要凍結收貨人的一部分資金,因此除非情況緊急,收貨人很少願意採用這兩種辦法。

需要提醒承運人注意的是,以上做法都是在託運人無異議的情況下做出的。如果涉及發貨人和收貨人間的糾葛(發貨人故意扣押提單不給收貨人),承運人就千萬不能聽信收貨人而無單放貨。很簡單,尤其在CIF條款下,發貨人對貨物有更大的主張權。承運人若不明真相地放貨給收貨人,恐怕是難以向發貨人交代的。

處理無提單放貨會遇到各種各樣不同的情形,承運人可針對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做法。但無論如何,慎重是首要的原則,承運人要儘量爭取到足夠有效的擔保,使自己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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