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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監理正確職責定位

監理員3.06W

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託,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最新監理正確職責定位,歡迎大家點擊查看。

最新監理正確職責定位

  1 建設工程安全質量原始責任追蹤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程監理相關理論,建設工程安全質量原始責任追蹤如下。

(一)建設單位是工程建設安全質量的第一責任人。我國規定:國有單位經營性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在建設階段組建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即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制度。建設單位受項目法人委託實施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通過與工程建設相關單位簽訂相應合同,明確合同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轉移建設工程不同階段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責任。

(三)建設單位與勘探、設計單位簽訂勘探、設計合同,將工程建設勘探、設計方面的安全質量責任轉移給勘探、設計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將工程建設的安全質量主要責任轉移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五)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將工程建設現場監督管理的安全質量責任轉移給監理單位。監理單位依法承擔監理合同範圍內規定的監理責任。

(六)建設單位(或委託施工單位)與材料設備單位簽訂材料設備供貨合同,將工程建設採用材料設備的安全質量責任轉移給材料設備單位;供貨單位應當保質、保量、按期交付合同訂購的物資、設備。

  2 監理的定位

  2.1 法律法規對監理的定位

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2.2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程監理理論對監理的定位

業主方是建設工程項目生產過程的總集成者,也是建設工程項目生產過程的總組織者,業主方項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投資方、開發方和由諮詢公司提供的代表業主利益的項目管理服務都屬於業主方的項目管理。

建設工程監理是一項高智能的有償技術服務,在國際上把這類服務歸為工程諮詢(工程顧問)服務,屬於業主方項目管理的範疇。

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託,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2.3 監理合同對監理的定位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託人的委託,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3 監理責任認定

3.1 監理應該承擔法律法規授權及業主授權轉移的那一部分監督管理責任

通過分析,明確了監理工作是有償技術服務,是屬於業主方項目管理的範疇。按照業主的委託和授權,根據有關法規和監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按照委託監理合同條款,監理單位在授權範圍內,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並承擔委託事務中原本應該由委託人承擔的責任。

  3.2 監理不作為行為

(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委託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的義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2)監理人員在現場發現施工企業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不予制止、不責令立即整改的。

(3)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未發佈暫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監理企業未審查施工企業安全措施並督促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組織保障體系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違反監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不作為行為。

  3.3 監理失職或者瀆職行為

(1)監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發佈錯誤指令。

(2)將不合格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4)對應檢查的項目未檢查,或者對應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未實行旁站監理的。

(5)轉讓監理業務的,造成質量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

(6)違反監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失職或者瀆職行為。

  4 監理應該做的重點工作

  4.1 法律法規的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2 監理合同(示範文本)規定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如下內容。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後編制監理規劃,並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託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並參加由委託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託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並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並按規定對用於工程的材料採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並報委託人審核、批准。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並報委託人。

(15)經委託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並報委託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並報委託人。

  4.3 現場監理重點

(1)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約定,在施工現場建立和完善項目監理機構,明確崗位職責,設置專職或兼職安全監理人員,各類監理人員和數量滿足建設工程監理工作需要。

(2)組織監理人員教育培訓,學習涉及監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監理合同、工程標準規範等。

(3)編制監理規劃和細則,明確監理工作制度、內容、程序、方法和措施,進行工作交底。監理工作程序化、標準化。

(4)正確運用審查核驗、日常巡視、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告知、監理例會、專題會議、監理指令、監理報告、監理日誌及監理月報等監理方法手段。

(5)全面履行制定文件、審查核驗、檢查督促、指令報告四方面安全監理職責。監理工作有跡可循,及時收集、真實完整、分類有序、妥善保管。

(6)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質量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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