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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推廣和使用普通話的決定條例

普通話1.55W

為加大汕頭市推廣和使用普通話的力度,進一步改善汕頭市投資環境,擴大對外開放,團結吸納各類人才參加汕頭建設,繁榮汕頭經濟,促進社會進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汕頭市的實際,特作以下規定:

汕頭市推廣和使用普通話的決定條例

一、按照大力推廣、積極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針,以國家機關、新聞媒體、學校和公共服務行業窗口單位為重點,積極在全社會推廣和使用普通話。

二、各級國家機關應高度重視推廣和使用普通話工作,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支持國家工作人員學習、使用普通話。要建立用普通話接電話、接待來訪、工作交談、會議發言等制度,在公務活動中全面使用普通話。要將使用普通話水平作為考核國家工作人員的內容之一。

三、加強推廣和使用普通話的培訓和測試工作。對以普通話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工作人員,應按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進行測試,確定等級,逐步實行持普通話等級證書上崗制度。

四、新錄用以普通話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

教師、國家工作人員,普通話水平必須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達不到等級標準的,經培訓合格後方予錄用。

五、廣播電視教育節目和麪向少年兒童的.節目必須全部使用普通話播音。廣播電視記者、播音員或節目主持人在採訪活動中,應使用普通話,被採訪者不能使用普通話的,電視台在播出其方言時,必須配以相應的字幕。

六、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應把推廣普通話與日常教育教學活動結合起來,在上課、廣播、集體活動中全面使用普通話,使普通話成為校園語言。

七、交通、郵政、電信、商業、旅遊、醫療衞生等公共服務業,作為營造對開放良好環境的窗口,應把使用普通話列入崗位培訓內容,鼓勵和支持幹部職工學習、使用普通話。其他行業單位也要逐步實現在工作中使用普通話。

八、每年9月第三週為推廣普通話宣傳週。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基層羣眾自治組織,要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羣眾喜聞樂見的學習、宣傳、教育活動。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獎勵為推廣和使用普通話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十、以普通話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不使用普通話的,由其所在的單位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效果差的,由有關單位處理,確實不適合繼續留在原崗位的,可調整其工作。

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普通話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

十一、本決定的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