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與清算的聯繫和區別
導語: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英國實行“先算後散”體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終止,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美國、日本和歐洲大陸國家亦然,這種解散並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序的發生。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基於一定的原因而消滅其獨立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清算是指是指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產後,依照一定的程序了結公司事務,收回債權、清償債務並分配財產,最終使公司終止消滅的'程序。公司解散與公司清算的聯繫表現為:公司解散,只有經過清算程序,清理債權債務、處置剩餘財產,並註銷登記才最終消滅其法律人格。公司解散僅僅是縮小了公司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進入清算程序後,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其中解散清算又分為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解散清算是指因公司出現解散事由為終止其法律人格而進行的清算,主要由《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破產清算是指企業資不抵債時,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清算機構對企業進行的清算,主要由《企業破產法》規定。
一、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的聯繫表現在:
(1)清算的目的相同,都是結束被清算企業的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和內部法律關係以終止企業的法律人格;
(2)解散清算在特定條件下可轉變成破產清算。公司強制清算中,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通過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並清償債務的外,應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和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二、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區別表現在:
(1)清算的性質不同。解散清算一般是自行清算,特殊條件下才進行強制清算,進行清算的原因是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出現公司僵局或者被行政處罰。而破產清算屬於司法清算,是因為企業資不抵債;
(2)清算重點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資不抵債的問題,清算時除了結束企業未了結的業務、處理債權和清償債務外,重點是分配企業剩餘財產,調整企業內部各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係。而破產清算的原因是資不抵債,因此,清算時主要是將企業有限的財產在債權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調整企業外部各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3)清算啟動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是自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東大會指定的其他人員成立清算組自行清算。若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債權人或者公司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此稱強制清算。可見,強制清算程序的申請人是公司的債權人或者股東。而破產清算是當公司(即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時,債權人或債務人本身向法院直接申請破產清算,或者債務人申請破產重整或和解或債權人申請重整但重整失敗或無法達成和解協議被宣告破產而進入破產清算。可見,破產清算的申請人不包括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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