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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單上的收貨人

提單是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貨代)的一種憑證。那麼誰才是提單上的收貨人呢?一起來了解了解!

關於提單上的收貨人

  收貨人類型提單的收貨人通常有三種填寫類型:

第一種,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 / To shipper’s order (指示提單),是為了便於開證人轉讓提單,在貨未到目的地前將貨物轉賣或者控制貨物防止無單放貨;

第二種,To order of xxx Bank,銀行為收貨人。這種情況下,是該銀行給開證人融資,銀行擔心錢貨兩空,所以,特此規定銀行為收貨人,就是為了控制貨權。正常情況下,開證行不願捲入買賣雙方的貿易當中,除非不得已,所以,提單以開證行為收貨人的比例只佔很小一部分。

第三種,ABC COMPANY(收貨人)(記名提單),在某些國家根據當地的法律,收貨人不需要提交正本提單,甚至副本,只要能夠證明自己就是收貨人的.情況下,就可以提貨。所以,除非買賣雙方很瞭解的情況下,賣方是很少接受這種提單。

  容易無單放貨的國家有哪些?

中南美:美國 巴西 洪都拉斯 薩爾瓦多 多美尼加,尼加拉瓜 哥倫比亞 危地馬拉 哥斯達黎加委內瑞拉

亞洲:越南 印度 朝鮮

非洲:西非國家如安哥拉,剛果等

歐洲:土耳其

  貿易習慣

一般在國際貿易中,提單上consignee一欄,客户都要求寫他們公司的名字。很少客户會接受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

我們作為shipper看來,最好所有提單上consignee都寫to order of shipper。

一、客户不能憑複印件直接取貨;

二、客户在沒給錢的情況下,不能出聲明提單丟失,而從海關那提貨;

三、客户不給錢,我們可以轉賣,手續比較簡單。

  提貨權法律依據

一旦發生糾紛,法院如何確定誰是收貨人?

一般來説,法院判定收貨人的依據主要有:

1、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申報人的名稱;

2、海關納税單上納税人的名稱;

3、提單或運輸單證上收貨人欄中的標註名稱和/或背書內容;

4、提貨單(小提單)上提貨人的名稱;

5、國際貿易合同中的進口方/買方名稱;

6、提單或運輸單證上通知人欄中的標註名稱。

  關於提單的疑問

1、提單的貨權是shipper嗎?還是consignee?

提單的貨權屬於提單的合法持有人,這就要要看提單的類型,不可一概而論;

慣例認為提單是貨權憑證,誰擁有提單誰有擁有貨權。但前提是正本海運提單,指定貨代給你的貨代單在船公司地方不具備任何流通性。

2、如果客户要求記名,該怎麼辦?

如果裝船前收齊客户全款,可以答應客户籤記名提單;若未收齊,不籤記名提單也是合情合理的,需要給客户解釋,提單是物權憑證,公司規定不能在收全款前籤記名提單。一般客户也是能理解的。

3、如果只能接受客户consignee是他們,那麼我們該如何規避風險。

不放單有時也規避不了這個風險。接受的前提只有一個,就是收齊全款。若實在未收齊,可先簽TO ORDER提單,但收齊後,再改為記名提單。提單上Consignee:TO ORDER;Notify party:SAME AS CONSIGNEE;這是合理的嗎?

如果cnee是to order, 那麼一定要提供一個有具體聯繫方式的notify party, 否則船到港之後,會由於無法通知到進口商或相關責任方而導致貨物無法被提領,甚至有可能導致被海關沒收等嚴重後果。如果是要申報AMS/ACI的話, 還有可能導致被對方海關處以鉅額罰金。

標籤:收貨人 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