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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輔導:代理權

代理人之所以能夠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並使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是因為代理人有代理權,代理權是發生代理法律關係的前提。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代理權的知識,歡迎閲讀

2017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輔導:代理權

  代理權的行使原則

代理權的行使,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代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以維護和實現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認真履行代理職責

代理制度是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設立的,是為了利用代理人的知識和技能為被代理人服務,代理人的活動是為了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從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而不是從自己的利益出發。應謹慎、勤勉、忠實地履行自己的代理職責。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親自行使代理權

被代理人之所以委託特定的代理人代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基於對該代理人知識、技能、品質等的信賴。因此,代理人必須親自實施代理行為,才符合被代理人的本意。除非經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發生,不得將代理事務轉委託他人處理。

(三)報告義務

代理人應向被代理人如實報告在處理代理事務中發生的重要情況,使代理人隨時瞭解代理事務的進展情況。在代理事務處理完畢後,代理人還應向被代理人報告代理事務完成的經過和結果。

(四)保密義務

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事務中以及執行完畢後,應對被代理人盡保密義務。對於其知曉的個人祕密和商業祕密,不得向他人泄漏,也不得自己非法使用。

  代理權行使的限制

(一)禁止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與自己為民事法律行為。自己代理,除非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後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法律不承認其代理的效力。

(二)禁止雙方代理

雙方代理又稱同時代理,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的情況。對於雙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雙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後得到其追認,法律不承認其效力。

(三)禁止惡意串通的代理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這種行為違背了代理制度的設立目的和誠信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權的終止

(一)委託代理權的終止

依據《民法通則》第6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權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二)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的終止

根據《民法通則》第7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係消滅。

(三)代理權終止的效果

(1)代理權終止後,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否則,就構成無權代理;

(2)代理人對代理事務對相關人,如被代理人、或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有作必要的報告、移交的義務;

(3)被代理人應收回授權委託書及其有關證明代理權的文本證件,代理人應當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