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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徵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它具有用益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徵,同時又具有其獨特的特點。在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十分重要的用益物權,它是我國農業生產的根本制度保障,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的法律基礎。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徵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徵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由公民或集體組織,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生產活動,依照承包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公民依據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對公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從事經營活動並從中獲得收益的權利,它是我國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收入的來源和保障。

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徵:

1.承包經營合同是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依據

承包經營合同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存在期限、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是整個承包法律關係建立的`基礎。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公民或集體組織

在我國,既可以由集體組織作為整體承包經營國有的土地,也可以由家庭或公民個人承包經營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方和發包方應當訂立書面的承包經營合同。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不存在私有的土地,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只能是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一半物權所具有的優先權、追及權等效力,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權利人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自己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權利的保護方法既包括物權的方法,也包括債權的方法。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物權法》第12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所謂土地承包合同是指由土地的所有權人(發包方)與公民或集體組織(承包方)簽訂的規定發包方將土地交付承包方自主經營的書面合同。承包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依照承包合同的內容而享有對土地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根據土地性質的不同有不同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承包期屆滿之後,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規定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