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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財務治理

公司制度的內在需求是規範的財務治理結構,規範上市公司財務治理是提高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改善上市公司資產質量的基本和關鍵。本文從分析財務治理結構的概念上入手,針對我國上市公司財務治理機構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

我國上市公司財務治理

  一、財務治理結構的相關理論知識

財務治理的定義有很多種,1986年,郭復初教授第一次系統提出財務機制這個概念。他認為,所謂的企業財務機制,主要是由資金、成本和利潤等價值範疇所構成的財務活動的體系,是企業價值運動的自動調節系統。從治理結構來看,財務治理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內容之一,財務治理的內容主要有主體、目標指向、操作工具等。財務治理以協調和統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經濟利益和責權關係為目標指向,以利益相關者為財務治理的主體,通過一定的財務治理操作工具和手段,有效配置企業的財務控制權、財務決策權和剩餘索取權,在此基礎上形成一種有序、高效、相互制衡和自我約束相結合的動態機制。從公司財務學的角度看,其屬於財務理論、財務技術之外的專門研究財權配置的分支。從範圍來看,財務治理通常指企業內部有關財務方面的治理制度。企業由企業出資人(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等管理權利機構。

  基於上面的認識,財務治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第一,公司治理是財務治理的基礎,財務治理是公司治理的財務方面,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公司治理的規則和程序決定財務治理的管理制度,公司治理的責權劃分決定財務治理的財權劃分,公司治理的機構設置決定財務治理相關的財務機構的組建,公司治理的目標決定財務治理的目標,公司治理的監控體制影響財務治理的財務監督體制配置"。

第二,財務治理目標,從小處着眼我們可以理解為合理配置財權,協調相關者之間的權責關係,從大處着眼我們可以理解為實現相關者利益最大化。

第三,財務治理是一種財務權限掌管和財務監督執行的人員安排制度。在公司財務治理結構中所有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安排公司的高層財務管理人員,有權按照自己的需要派遣有關層次的財務監督人員,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在不違反所有者意志的前提下,有權根據財務活動安排下屬機構的財務機構負責人,並相應配置有關的財務管理權限,財務治理結構要包括這種財務人員的管理制度。

  二、我國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隨着我國企業改制的逐步進行,絕大部分國有上市公司是由原來的國有企業演變而來的。國有股和法人股在國有上市公司所佔的股本比例較大,大量的股東不惜犧牲公司利益來達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出現大股東侵佔公司資金、操縱股價、操縱公司利潤的現象,導致公司在控制權市場上發育不健全,運作空間、運作質量、運作效率等受到了極大的限制。近幾年通過不斷的努力,我國國有上市公司財務治理機制逐步得到完善。但仍舊存在許多問題。

1.公司激勵機制不健全

我國國有上市公司對經營者激勵機構過於單一,激勵機制本身存在缺陷。國有上市公司的激勵對象以經營者為主,但是目前來看,其對經營者的激勵機制還不夠健全,不夠完善。具體表現在:其一,受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給予經營層的物質激勵在數量上存在欠缺,同時在激勵制度的設計上也有重大的欠缺,目前國有上市公司採取的物質激勵的方式主要是工資和獎金,這些都屬於短期的激勵方式,並沒有實行長期的激勵方式,如期權激勵和與公司長期發展緊密聯繫的激勵方式;其二,國有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隱性激勵的特點。隱性激勵實現方式有高職務、高消費、高福利,出現不規範的超額分配。由於隱性激勵與經營者的業績無關,所以它不能充分的激發經營者的工作動力;此外,採取隱性激勵的方式,不僅損害股東和職工的利益,還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這些都充分的表現了對經營者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其三,除了物質激勵,國有上市公司給予的精神激勵主要是體現在政治前途上,這些對於經營者來説,短期內沒有起到很好的激勵效果,並沒有必要的聲譽激勵機制。

2.股權結構不合理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具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流通股的比重非常低,絕大部分股份不能上市流通。二是非流通股過於集中,導致“一股獨大”,而且非流通股中絕大多數是國家股。如下表所示。

3.財務信息不共享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集團普遍存在着財務信息不共享與信息孤立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國有企業集團領導及各級管理人員的認識不足。企業建立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是一項重大的管理工程,涉及到企業管理的理念、模式、資金運作方式、生產組織形式等諸多方面的變革"現實中,往往不少管理人員安於現狀,缺乏創新,企業集團領導只顧眼前,缺乏從參與國際競爭的戰略高度來認識自己的企業,更沒有認識到國有企業集團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重要。

(2)信息分散。國有企業集團,在內部設備和業務流程方面比較複雜,為了各自利益,企業管理部門間不願及時提供相關信息,更為嚴重的是,企業各方面都在截留信息,甚至提供虛假信息,形成企業內部信息孤島現象。

(3)信息重複、財務管理軟件滯後,侷限於事後的信息收集和反映。在各子公司內部,業務處理系統與財務軟件之間不能無縫聯接,業務處理系統中的數據無法轉入到財務軟件中進行核算,大量的財務工作仍在傳遞紙質的銷售單據和記賬憑證,大量的數據在企業內部多個部門之間多次重複,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財務核算人員需要根據大量的業務單據整理後的結果製作憑證,加重了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延緩了業務處理核算過程,也降低了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三、完善我國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的對策

1.優化財務激勵治理結構提高財務治理效率

完善的薪酬計劃安排,主要是通過對報酬契約的設計和對剩餘索取權進行合理分配,我國上市公司經營管理者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這就要求我國上市公司必須在設計報酬時加大風險報酬的比例,減少短期激勵,增加長期激勵,儘量使經營管理者的目標與股東趨於一致。完善的`激勵薪酬計劃安排的治理機制就在於能夠糾正經營管理者的內在行動,從而有助於形成一種內在的自動的自我激勵機制,降低代理成本,提高財務治理效率。對於我國上市公司來説,報酬契約具體的實施過程還有賴於合理的業績評價,只有建立了合理完善的業績評價體系,才能保證報酬契約充分發揮其財務治理機制作用,形成對經營管理者的有效財務激勵,提高財務治理效率。   2.明晰國有企業產權結構

按照產權經濟學的觀點,產權關係明晰是產權功能發揮的基礎,明晰的產權有利於促進效率的提高。“科斯第二定理”企圖證明在交易費用為正時,財產權、法律等制度安排影響資源配置結果。股份公司是以股東投資股份並按其股份分享剩餘索取權和以其股份為限承擔公司債務的一種制度安排,在這種制度安排中,股東一旦將資金投入公司之後,便形成了企業法人財產,企業以其獨立的法人資產從事經營管理活動,股東不得隨意抽取企業法人資產。這種明晰的產權關係,一方面保證了企業正常經營活動所需資金的需要;另一方面,又因法人資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相區別,使股東對公司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從而增強了股東對公司投資的信心。明晰的產權關係,除了投資者所有權與法人所有權相區別之外,它還要求實現產權結構的合理化。產權結構的合理化,包括股權結構的多元化和所有權與債權比例即資本結構的合理化。

3.嚴格規範信息披露制度

在我國,國有資產是屬於全體人民共有的,因此在解決國資委缺乏監督積極性的問題上,除了加強對國有股東代理人的管理和加快法律體系的健全外,充分發揮人民羣眾對國有上市公司運營活動的監督作用也是非常必要和必須的。產權關係的明晰化進程除了在制度上加以明確,還需要社會公眾的充分監督。鑑於我國目前證券市場的不成熟,市場信息傳遞功能的缺失,公司具體經營者控制着公司的絕大部分信息,使得中小股東及其他外部相關利益者很難了解公司具體情況。國有上市公司缺乏外部監督力量下關聯交易較普遍,通過明顯低於市價的內部交易侵吞公司財產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為解決因公司透明度過低而帶來的關聯企業間不正當內部交易問題,除了更加積極的發展證券市場提高其信息傳遞功能外,還要嚴格規範公司的對外信息披露標準及程序,以法律規範與信息監控代替政府行政性審查,通過明確的規定、嚴厲的懲罰以及必要的外部審計來保證公司對外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進而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四、結論

國有上市公司是資本的運營主體,受政府委託管理國有資本,在規模與實力上都是其他上市公司所無法比擬的。作為眾多行業的龍頭企業,對其他上市公司甚至整個資本市場的影響是不可忽視的,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經濟基礎。研究國有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結構,有利於引導國有上市公司在完善的財務治理結構下提高資本運營效率,提高國有資本在整個資本市場中的影響力、控制力,穩固國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進而帶動和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的快速發展。